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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拟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

  中评社北京10月18日电/据新华社及中通社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有关决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法还增加国旗及国徽的适用场合,包括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特区政府发言人昨日表示,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表示,国旗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权威与尊严,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幅度不小,主要是完善国旗、国徽的尺度,增加使用的场合和规范,明确监督部门等。

  针对外界关注为何新法中没有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童卫东介绍称,根据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要在特别行政区实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国旗法、国徽法已经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这次国旗法、国徽法修改无需重新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他表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修改后国徽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本地立法作相应修改。

  辱国旗国徽将被追究刑责

  出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议案以全票166票通过,主要涉及加强宣传和教育。他指出,今次修例没有提到追溯力,主要在于强化中小学的宣传,增加对国旗、国徽的精神、历史教育。他认为,特区政府要参考决定,修订香港的国旗法和国徽法,跟从加强本港学生对国旗国徽的认识。

  据悉,新修改的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根据新法,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该法还明确,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根据新修改的两部法律,国旗、国徽应当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此外,新法还增加国旗、国徽适用场合。例如,增加规定专门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并悬挂国徽。

  特区政府将修订《国旗及国徽条例》

  针对新修改的国旗法、国徽法,香港特区政府17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已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并透过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区政府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的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特区政府的宪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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