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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法的出台是应时应势的正当之举

  中评社北京10月23日电/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这一消息引发外媒关注。

  彭博新闻社网站报道认为,中国通过这项法律,是为应对中美之间技术竞争加剧而准备的“政策选项”。还称这项法律将有助于把中国置于“与美国类似的地位”,因为“美国经常战略性地对其对手使用出口管制和许可证”。显然,这样的解读有失偏颇。

  用法律或协定对出口行为进行管制、规约是国际惯例。早在1996年7月,在美国的操纵下,以西方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了《瓦森纳协定》。协定包含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另一份是军品清单。除军品之外,协定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等9大类。成员国对控制清单上的物项出口实行国家控制,即由各国政府自行决定是否允许或拒绝转让某一物品,并在自愿基础上向其他成员国通报有关信息,协调控制出口政策。

  该组织声称不针对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不妨碍正常的民间贸易。但从其实际运行上看,明显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中国当前半导体产业相对落后,很大程度上就源于这份协定的制约。90年代中后期中国投入巨资发展的908和909工程,受到美国、日本等国在设备、技术出口管制方面的阻碍,华晶、华虹等中国公司到国际市场采购设备都先后遭到了“瓦森纳安排”的限制。

  而从去年开始,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动用国内法,长臂管辖、肆意打压华为等中国企业,更是将技术封锁的手段运用到了极致。

  反观中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严格履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国际义务,在先后制定了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后,并没有通过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已难以适应新形态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

  在当前保护主义抬头,个别国家滥用出口管制法律损害中国企业利益的情况下,中国没有理由让相关法律缺口继续存在。可见,中国通过出口管制法,是为了适应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正当行为。

  为对等反制个别国家的霸凌措施提供法律抓手。虽然中国制定出口管制法的初衷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正当利益,但在美国对华实施贸易霸凌、科技霸凌的背景之下,此法的出台也的确为中国对等反制美国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和抓手。

  近年来,美国将国家安全和利益做扩大化解读,以出口管制作为制裁、打压别国的利器,严重损害了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前,中国政府相继公布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后,中国政府不仅可以依照《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对列入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采取措施,也可以在面临他国歧视性出口管制措施时进行对等制裁。制裁的对象,也从实体扩大到了国家和地区,威慑力大大增强。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从不会采取进攻性的外交和贸易政策。中国很清楚,滥用对等原则实施出口管制,可能会导致国与国之间的政治矛盾外溢至进出口贸易方面,带来无止境的互相报复。因此,中国在出口管制法出台后,并不会主动将其用作对外单边制裁的武器,而仅仅是反击贸易霸凌主义的手段,所谓“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广大与中国进行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无需误解和担忧。

  来源:中国网  作者: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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