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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主权问题不容讨论 港独主张不能容忍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7日上午在《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致辞(直播截图)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7日上午在《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致辞(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11月18日电(记者 沈而忱)《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17日在香港举行。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并致辞。她指出,主权问题不容讨论、“港独”主张不能容忍,在具体落实《基本法》时,香港必须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维护中央权力,同时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林郑月娥表示,论坛将有助提升社会大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和《基本法》的认识,以及体会《基本法》在落实过程中值得思考的经验和大家应更深入探讨的议题。
 
  林郑月娥提到,今次论坛的主题是追本溯源,这时刻用追本溯源的态度,回顾基本法的制定及实施,既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亦非常贴合时事。正如她早前所说,要认识《基本法》,必须回到“一国两制”的初心。当年邓小平先生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繁荣和稳定的前提下,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最大程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优势,让香港市民的原有生活方式维持不变。这个初心从来没有改变,也是中央一直以来对香港特区各项方针政策的根本宗旨。

  “按照这个不变的初心,显而易见,主权问题不容讨论、‘港独’主张不能容忍。”林郑月娥说,在具体落实《基本法》时,香港必须坚守“一国”原则,正确处理特别行政区和中央的关系,维护中央权力,同时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林郑月娥指出,在应用《基本法》时,也要同时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因为《宪法》及《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根据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在此宪法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四月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通过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也列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今年五月通过《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法律,正正是行使《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的职责,其合宪、合法的基础是不容置疑的。 

  林郑月娥续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拥有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实施的权力,也有权处理在《基本法》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宪制性问题。过去数月,香港就出现了两个特区不能自行解决的宪制性问题:一个是特区政府因疫情的关系把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而出现立法会真空期的问题,另外一个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继续履行职责的第六届立法会,四位经选举主任早前裁定不拥护《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议员延任资格的问题。为履行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责任,她先后两次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宪制层面解决问题。做法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规定,有理有据,不容外国政府或政治组织抺黑诋毁。

  林郑月娥引用了“一国两制”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的两段讲话,指出经历了接近一年的暴力乱港,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实施,是中央必须行使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月十一日的决定,亦是要为立法会议员资格和违反誓言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定下明确的规定,以符合《基本法》对立法会议员的要求。她认为,只要认真的学习这两段话,任何近日批评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理据都会不攻自破。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一七年七月视察香港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到,“一国两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他说今后更好在香港落实“一国两制”,始终要准确把握“一国”和“两制”的关系,始终要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林郑月娥表示,过去一年,作为特区行政长官,她经历了严峻的政治考验,深刻体会到只有坚持这两个“始终”,才能让“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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