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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宪法和基本法是特区的宪制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7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视频演讲。(视频截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7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视频演讲。(视频截图)

  中评社香港11月18日电(记者 沈而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17日在香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题为“宪法和《基本法》: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的主题演讲。张勇指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体现,基本法是“两制”的具体体现,只有特区认真负责地执行基本法,中央有效地监督基本法,才能够把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张勇提到,这个题目从本质上来说,讲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国家治理当中的宪制地位。习近平主席对此有过经典论述,“回归完成了香港宪制秩序的巨大转变”。作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从回归之日起重新纳入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要理解香港回归后新的宪制秩序,把握住两点至关重要。第一,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第二,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要有机结合。前者是讲新的宪制秩序的法律基础,后者是讲新的宪制秩序如何有效运作。对此,张勇从四个层面谈了体会。

  一、什么是宪法? 

  张勇提到,宪法是现代国家的立国基础,立国先立宪。宪法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各个国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的政治体现。1949年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中国历史的选择,也是中国人民的选择。它是一部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

  1949年中国实现了民族独立,走上了现代国家之后,中华民族的历史任务也随之发生了转变。当代中国有三大历史任务,包括现代化建设,实现民族复兴;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今天所讨论的“一国两制”方针,就是实现第二项历史任务,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二、“一国两制”的初衷与实践。

  张勇表示,在建国初期,中国已经开始了“一国两制”的实践历程。“一国两制”方针70年来一脉相承,一以贯之,其中有两个最突出的特点。第一,始终着眼于祖国统一大业,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50年代,中国在宣布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的同时,声明以和平方式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60年代,周恩来总理提出“一纲四目”,以此和平解放台湾;70年代,中国政府要求联合国把香港、澳门剔除殖民地名单,同时也声明中国将通过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香港澳门问题;80年代,针对香港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12条基本方针政策,后来都在基本法里有充分体现。

  第二个特点,始终坚持两大宗旨,一是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二是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的繁荣稳定。80年代,中国政府明确表示香港主权问题不容讨论;90年代,彭定康提出“三违反”的政改方案,中国坚持原则,另起炉灶;回归后,进一步明确“三条底线”不容触碰。回归前,无论内地如何困难,仍无私支援香港。回归后,国家在金融贸易等方面给了香港巨大的支持。今天,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香港澳门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些政策措施都充分表明,这两大宗旨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始终保持着平衡,始终同样重要。宗旨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香港基本法,这是一部具有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的法律,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伟大杰作。

  三、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张勇提到,宪法是“一国”的根本体现,在全中国领土范围内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别行政区有效,其效力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这个条款有效、那个条款无效。基本法是“两制”的具体体现,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各种制度。

  张勇指出,基本法在设计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时候,遵循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原则。首先,它要构建一个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实行中央授权下的高度自治。香港的自治是依照法定授权而自治。基本法第二条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同时,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四、全面管制权与高度自治权如何才能够有机结合?

  张勇指出,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宪制权力不可以转让,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确立特区居民的范围、划定特区的管辖范围、制定基本法、外交、国防、组织香港中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宣布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这些都是限制性权利,是中央独有的权力。另外,由于香港的原有法律在1997年6月30日24时全部失效,为了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和主权平稳过渡,中国在逐条审查原有法律后,通过基本法第160条,赋予它们新的宪制基础,使得香港原有法律可以采用为特别行政区法律。第二类是其他权利,可以授权的。

  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方面,基本法中包含了一般性授权,涉及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同时还有一些特别授权,比如进行船舶登记、签订航空民用航空协定、签发特区护照,授权特区法院在满足条件下,审理案件时可以解释基本法。此外,还有指定授权,基本法授予了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对外事务的权力。1990年香港基本法颁布之后,中央又有不少新的授权,包括授权香港入境处来处理国际变更事宜、深圳湾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权、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国安法的部分内容等。

  “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如何有机结合?我认为需要通过负责与监督。”张勇说,首先,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代表特区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第二,特区的各个政权机关要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高度自治权,既不能越权履职也不能不履职。第三,中央拥有监督权,香港和澳门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一部分,特区制定的地方性法律不能够抵触基本法和宪法。中央通过日常工作沟通、表达关切、作出决议、制定法律等方式来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只有特区认真负责地执行基本法,中央有效地监督基本法,才能够把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维护“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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