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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布驳中天理由 11日被关台定了

旺旺集团董事长蔡衍明。(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2月7日电/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1月18日决议对中天新闻台“不予换照”,中天电视公司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假处分。北高行今天认定原处分未对中天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驳回声请。可抗告。

  中天新闻台执照为期6年,将于12月11日到期,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认为,中天新闻台违规严重,大股东直接、间接介入新闻制播,显示内控与自律机制失灵,7名委员于11月18日一致决议驳回换照申请。

  中天新闻台所属中天电视公司不服,向北高行声请假处分;中天电视公司委任律师于11月30日开庭时更正假处分声请为“本案诉讼确定前,NCC暂准新闻台执照,且NCC不得同意及许可系统台就52频道做其他的安排及调整”。

  《中央社》报道,本件由审判长许丽华、法官孙萍萍及陈雪玉组成合议庭,经评议做出裁定,裁定指出,暂准执照部分,中天电视未释明于本案诉讼具胜诉的高度可能性,原处分并未对中天电视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另依利益衡量原则,本件尚无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必要。

  合议庭指出,中天电视主张原处分各项程序上或实体上有违法争议,这部分须待本案行政诉讼认定,并无法由中天电视或NCC目前释明的状态,就能论断原处分(否决换照申请)的合法性,因此认定中天电视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中,具有较高胜诉可能。

  法院表示,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1条第1项及第18条规定,原执照有效期限为6年,中天电视于期限届满前申请换照,如未经NCC准许,即无法继续经营卫星频道事业,中天电视可预见这项可能,难认原处分对中天电视已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合议庭指出,考量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的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本件声请若予准许,形同中天电视藉由假处分程序,回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督管理的规范,等于将卫星广播电视法所定6年定期换照的制度设计形同具文,并影响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权能。

  法院指出,衡量中天电视因未获换照所受的损失、NCC有效管理秩序的权能、卫星频道事业所制播节目及广告对社会影响重大等情事,中天电视声请假处分,并没有定暂时状态假处分的必要。

  至于52频道部分,法院指出,由于频道是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上法律关系”,并非“公法上法律关系”的争执,且NCC无从主动介入,这部分不符法定声请假处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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