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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审陆资来台投资 3大修正重点即日起生效

王美花。(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2月30日电/台“经济部”今天发布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相关条文,祭出3大限缩令,包括陆资资格采取逐层认定、扩大审查陆资投资行为态样,限制大陆党政军投资企业来台投资,修正办法即日起生效。

  “经济部”投审会今年8月预告修正“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3条、第4条及第6条及相关解释令,今天正式发布公告并生效,共有3大修正重点。

  根据《中央社》报道,投审会指出,先前陆资为规避审查,会采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第三地公司,因持股比例被稀释,在现阶段会被视为外资。办法修正后,陆资持股将采逐层认定。

  举例来说,陆资股东甲,藉由第三地区设立A公司、持股5%,透过A公司来台投资B公司,陆资股东乙,在第三地区设立C公司、持股40%,乙透过C公司投资A公司40%,甲5%与乙40%合计超过3成,A公司视为陆资。

  不过,若是陆资股东丁,在第三地区设立两层公司,第一层持股10%、第二层持股60%,再藉由第二层公司持股A公司55%,A公司不会被视为陆资,投审会解释,丁在第一层仅持股10%,并未符合陆资认定标准,因此不论丁对A公司持股多少,都不会被视为陆资。

  此外,若陆资可操控公司财务、营运及人事方针等,并有权主导董事会或具超过半数表决权股份能力,会被视为“具有控制能力”,将认定为陆资。

  而因应投资行为多样化,投审会也将“契约或其他方式控制”与“并购”纳为投资样态之一,若陆资以契约或其他方式控制台湾地区独资、合伙、有限合伙或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及第三地区陆资公司台湾地区非上市、上柜或兴柜公司营业或财产,必须申请。

  最后,投审会也明订在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或机构、团体所投资的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主管机关应限制其来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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