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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诉获准 黎智英收押过年

  中评社香港1月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反中乱港头目、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被起诉欺诈及触犯香港国安法中“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本来在两案均被拒绝保释,但他其后获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批准保释。

  终审法院昨日指李官或错误理解香港国安法第42条,故就这议题受理律政司的上诉,排期至2月1日审理,其间下令将黎智英再度收押。黎智英即时重返监狱等候聆讯。

  73岁的黎智英在涉欺诈及违反香港国安法两案中,皆被总裁判官苏惠德驳回保释申请。然而,黎智英只被收押20天,便于上月23日获李运腾法官批准保释,律政司决定向终院提出上诉。终院昨日开庭先处理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由即将退休的首席法官马道立及两名常任法官张举能、李义处理。

  严重罪行一般不准保释

  律政司一方陈词指,按香港国安法第42条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律政司指条例在字眼上幷没有假设准予被告人保释,与处理一般案件保释申请的着重点不能相提幷论。

  律政司强调,违反国安法是严重罪行,一旦违反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刑期与谋杀或叛国相当,而谋杀案被告一般不获准保释,故认为黎智英同样理应收押候审。对于李运腾却批准了黎保释外出,律政司质疑李在考虑保释决定时,错误理解国安法第42条,亦没有充分考虑国安法的立法原意、目的和原则,若然终院不受理律政司的上诉,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

  黎锁手链脚链 囚车押走

  马道立等三位法官昨日早上听毕陈词后,押后至昨日下午四时即日裁定受理律政司的上诉。首席法官马道立指出经考虑控方提出的忧虑,包括李运腾法官在批准黎智英保释时,可能错误地解读国安法第42条。鉴于第42条连同其他相关国安法条例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因此决定就第42条应如何正确地解读而批出上诉许可。

  终院幷指出,倘若等候上诉正审期间继续批准黎保释,等同假定了李运腾的决定正确,原则上幷不恰当。最后终院应控方申请,下令黎智英须暂时再次羁押,直至上诉有结果。黎智英闻判愕然,呆滞三数分钟始把部分个人物品交与亲友保管。

  惩教人员在终审法院外挂起帐幕,黎智英被戴上手链和脚链,昨日下午约5时半在惩教人员押送下,经这条帐幕隧道上囚车,押送往荔枝角收押所。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控方于庭上曾指香港国安法条文中没有“无罪假定”。律政司其后澄清,指控方所指是香港国安法有关批准保释的条文涉及是否有“保释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的议题,而非“无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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