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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

  中评社北京1月5日电/新华网报道,《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1月4日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记者发现,全国各地法院宣判了多个《民法典》实施后的首案,其中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了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案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北京朝阳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首起“自甘冒险”案。

  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的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用水。

  法院认为,被告海蓝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判决被告海蓝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应急处置费用及检测费、鉴定费共计285.36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万余元,同时判令被告海蓝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新设法律规范)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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