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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国公仆须依法宣誓效忠宪法

  中评社香港1月11日电/据大公报报道,宣誓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的一种承诺方式。自上世纪初德国《魏玛宪法》首次确认公仆就职时必须宣誓效忠宪法的制度起,现时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宣誓制度,包括大部分主流西方国家,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宪法和国家制度已成为国际通例。对于故意破坏宣誓程序的情况,不少国家亦立法严惩。

  美破坏宣誓者可被起诉

  大多数国家都将举行宣誓仪式作为宣誓者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通常来说,宣誓主体一般都是担任国家重要职务的政务和公务人员,但美国等多个西方国家也规定,总统、国会和州议会议员,以及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都应当拥护宪法。为令誓词更具约束力,美国1954年在《效忠宣誓》的誓词中更添加“上帝之下”(under God)字眼,使政治与宗教紧密结合。时任总统艾森豪威尔曾称这一字眼为“精神武器”、“永远是美国最强大的资源”。

  英国也尤为看重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宪法的重要性。英国前任内政大臣贾伟德(Sajid Javid)2016年撰文强调,公务员拒绝宣誓等于拒绝接受英国的基本价值观,那么他们在公共生活中就“无法发挥积极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若出现公职人员或议员因各种个人原因导致“宣誓失败或是拒绝宣誓”的情况,各国都有相应严格的法则来处理对待。依据《美国宪法》与《美国法典》,不管是任命的或是民选的官员或公职人员,都必须对美国人民与宪法宣誓效忠。如果故意不依法完成宣誓,当局就有权依据《美国法典》规定,来对违反宣誓法律和破坏宣誓程序的人员提出联邦法的犯罪起诉。

  以加拿大的《议会宣誓法案》为例,所有加拿大议员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与英国女王,且对于因议员个人因素干扰宣誓的惩罚也相对严苛,甚至会丧失议员资格。就算是支持“魁北克独立”的议员,也不会故意用魁独言论来破坏规则。换句话说,在加拿大的民主体制中,议员可以支持各种主张,不过一旦进入议会后,议员就没有违反议会规定的自由,包括破坏宣誓规则等非民主成熟的行为。

  英国亦不容许任何破坏宣誓的行为,1866年《议会宣誓法》已明确规范议员无故造成宣誓失败,不但规定会一罪一罚,每次罚500英镑,还会马上停止其议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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