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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国安法须有法必依 外国政客不应双标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2日会见传媒

  中评社香港1月13日电(记者 沈而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2日会见记者。在回答警方国安处拘捕戴耀廷等人的提问时,她作出三点原则性回应。

  第一,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人认为某些人有一个政治理念,或者曾经采取过某些行动,就可以免除受法律制裁,这不是法治精神,亦不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没有人会在法律之外。

  第二,很多评论都将这件事件跟他们过去不断抹黑的国家安全法拉上关系。她要重申,国安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经过《基本法》第十八条的程序列入了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实施,所以国安法是香港的法律;既是香港法律,当然是有法必依,否则这条法律就形同虚设。

  第三,希望外国政客尊重每个地方、每个国家内部事务的自主权。另外,亦希望他们放下双重标准。用对待自己国家内部事务的立场态度标准来看待其他国家地区的事件。

  林郑月娥亦谈及宣誓问题。她指出,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中有明确、清楚的宣誓要求,但第一百零四条的宣誓范围是比较狭窄的。《香港国安法》中的宣誓要求是比较阔的,如第六条的公职人员。香港的法律对公职人员有很多种解释,特区政府仍在清晰厘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区议员及选举委员会委员应该优先被视为公职人员,因此需要按国安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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