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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院裁定惩教署令长毛剪发违性别歧视例

  中评社香港1月18日电/据文汇报报道,“长毛”梁国雄在2011年因冲击立法会递补机制论坛,而在2014年被裁定刑事毁坏及扰乱秩序等罪罪成,被判入狱4个星期,“长毛”在囚期间被逼剪短其招牌长发,他质疑惩教署的常规令歧视男囚犯,早前向终审法院“终极上诉”,终院去年11月裁定惩教署的常规令构成直接性别歧视,违反《性别歧视条例》。终院今日(18日)颁判词下令撤销惩教署在2014年强制“长毛”剪短头发的决定,下令惩教署宣布常规令中“男囚犯的头发须‘尽量剪短’”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双方同意讼费须视乎诉讼结果而定的原则,惩教署需向“长毛”一方支付两名大状的讼费。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以及非常任法官陈兆恺、郝廉思勋爵,去年11月1致裁定梁国雄上诉得直,指出男囚犯没有选择头发长度的权利,但女囚犯则拥有头发长度的选择权,事实显示男囚犯遭受的待遇差于女囚犯。5名法官最终一致裁定常规令构成直接性别歧视,违反《性别歧视条例》。

  判词中提及,惩教署指现时有3个可行的政策选择:(一)男囚犯头发长度规定于短发至中短发,女囚犯头发长度规定于下巴长度的短发至腋下长度的中长发;(二)所有囚犯头发长度规定于中短发;(三)男女囚犯头发长度维持进入院所时的发型,除非有医疗需要去剪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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