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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钦案爆法官集体涉贿“监察院”续行查处

“监察院”。(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1月18日电/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与富商翁茂锺不当往来买股案,“司法院”最终调查报告今天公布,“司法院”调查后认为林奇福及颜南全等7名法官有惩戒必要,提案人审会再决议后移送“监察院”审查。“监察院”下午发布新闻稿表示,将依据“宪法”与监察法规定,就“司法院”与“行政院”移送调查报告,勿枉勿纵,续行查处。

  “监察院”新闻稿指出,“监委”王美玉、高涌诚指出,有关“司法院”认有违失行为之嫌而有调查必要之现职或曾任职法官者共计20名,其中林奇福、颜南全、苏义洲、吴雄铭、曾平杉、陈义仲、林金村等7人,因违失行为情节重大,并有司法惩戒之必要,将送请人审会决议是否移请“监察院”审查;“法务部”认有检察官身分者共11人(在职4人,未在职7人),具“调查局”所属人员身分者共9人(在职2人,未在职7人),总计20名检调人员,曲鸿煜、方万富、秦台生,均移由检察机关刑事分案调查。罗荣乾,移送“监察院”审查,进行司法惩戒。凌博志、王崇仪、宋海啸、王新民、吴明雄、刘台生,陈守煌、周章钦、黄和村、苏南桓、潘国威、杨荣宗、柯尊仁、张济平、王北齐、杨师宏:“职务监督”或“行政议处”部分。调查委员将俟“行政院”与“司法院”移送调查报告内容,建请司法及狱政委员会依据“宪法”与监察法规定,续行查处。

  至于有关“司法院”与“法务部”提出“监察院”调查意见注8“以现有资料出现次数未达5次以上,并非频繁,故而隐匿”之记载,作为行政调查范围限缩的参考标准。“监院”表示,本院前调查石木钦案系以“司法院”所移送石木钦卷证”作为调查依据,“监察院”因当时台北地检署有相关顾忌,并无取得台北地检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号、106年度他字第267号侦卷暨赃证物的全部资料,仅系针对与被调查人石木钦具有关联性卷证资料进行调查,但无限缩“监察院”自身调查范围,调查委员将建请司法及狱政委员会,请“法务部”依据司法及狱政委员会前审查意见移送全部扣押物过院审查。

  另调查委员指出,有关“监察院”调查、弹劾与惩戒法院惩戒时效问题,依法均非“司法院”与“法务部”行政调查时,得依职权决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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