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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特首可协商产生符基本法

  中评社香港1月19日电/据文汇报报道,全国政协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近日接受港媒专访时表示,“《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中就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都有一句是这样说: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形容,这是当时社会的共识,亦是与英国人之间的共识,“若我们明天宣布,行政长官改由协商产生,英国人不能说我们违反《中英联合声明》,亦不需要修改基本法及人大释法,所以在起草基本法过程中,为何花了接近5年时间,就是为了解什么的政治制度及选举方式最适合香港需要。”

  指香港民主非“主权性民主”

  曾任香港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秘书长的梁振英指,当时英国人同意香港可透过协商产生特首,是因为知道香港的特色,“(英国)离开之后香港不会变成一个独立国家,我们并非马来西亚,亦非印度。”

  谈及香港的民主制度,梁振英指香港的民主并非“主权性民主”,“用英文来说即并非self-contained democracy,与新加坡的民主不同。”他认为反对派要承认香港的民主有别于任何主权国家的民主,只能与地方政府相比,“例如东京市、伦敦市政府,只能够地方比地方。但为何这些市政府市长毋须联邦政府任命?因为他们的权力比香港特首细得多。”

  梁振英明言,香港特区政府及特首所拥有的权力中,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央额外授权,使香港与其他市政府有别,又举例“伦敦市长只管交通运输、市政卫生的一部分,现在的新冠肺炎就不归市长管,但在香港就是由特首管”,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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