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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协商产生特首不违法 但选举更佳

林郑月娥19日会见传媒(中评社 沈而忱摄)

林郑月娥19日会见传媒(中评社 沈而忱摄)

  中评社香港1月20日电(记者 沈而忱)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9日会见传媒。在回答有关协商产生特首的提问时,林郑表示,《基本法》有明确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因此协商产生特首并不违背《基本法》。但她认为,从历史或现实的角度出发,选举产生行政长官是最好的办法。

  林郑提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说得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事实是,自回归以来,历任的行政长官都是透过选举产生。2014/15年,她亲自推动过一次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改变;亦以行政长官候选人身份,参选过行政长官的选举。

  “无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还是从现实角度来看一场选举为社会带来的效益,行政长官以选举产生是比较好的。”林郑说,《基本法》确实提到了协商,所以不可以说透过协商产生特首是违反《基本法》,但如果协商取替了选举,就要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一。她认为,既然行政长官一直是选举产生,就应该沿用选举产生,因为一场选举的好处不单是选出一位行政长官,选举过程亦可以让候选人向社会交代,在其管理之下的特区有什么期望、有什么政策、有什么方向。
 
  林郑续指,中央人民政府自回归以来非常有诚意地在香港推动选举,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循序渐进的原则来规定:由最初选举委员会的400人、到800人、到1200人,到2014年容许香港在2017年可以在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下,一人一票去选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对于普选的诚意是路人皆见的,但有部分香港人士阻止了这个民主的进程。到了现在,香港的实际情况令人担忧,当香港的实际情况出现了高风险,甚至会危害国家安全,影响“一国两制”的全面贯彻落实时,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的行动可以理解。特区政府亦将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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