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支付机构接口禁相互直接开放

热点搜索

支付机构接口禁相互直接开放

人行昨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图片来源:文汇报)

  中评社香港1月23日电/据文汇报报道,内地进一步加强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反垄断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指出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明确规定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设有6个月过渡期。

  人行明确备付金划转范围

  据介绍,与原备付金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主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二是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三是《办法》详细规定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四是《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五是《办法》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办法》指出,随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规范。《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跨境业务需在商银开户

  跨境业务方面,《办法》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2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138723.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