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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批两岸交流准则 国民党:决心方向不变

“中国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中评社 张嘉文摄)

国民党中常会。(中评社 张嘉文摄)

  中评社台北2月3日电(记者 张嘉文)中国国民党大陆事务部今天下午在中常会上提出“中国国民党党公职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规范党公职人员两岸交流前应向大陆事务部报备;两岸交流应遵守“宪法”、法规,及党章等纪律规定,坚持对等、尊严等规定。但会中,众中常委虽同意制定两岸交流准则,但对草案的用字遣词有意见,因此将草案退回大陆事务部研议后再处理。

  大陆事务部主任左正东对此表示,常委们认为草案中的文字上须修正,文字使用应更精准,执行上会有问题,希望有更长时间讨论,虽然文字修改待商榷,但方向不变决心不变,也会纳入法律专业和熟悉两岸实务的常委讨论。 

  根据大陆事务部提出的草案内容,党公职包括中央委员会一级单位主管以上党务人员、中央常务委员,及本党“中央级”民意代表和政务官。党公职人员参与中国大陆、香港和港澳地区党政军机关(构)或其事业单位举办之活动或与上述机关(构)人员互动之行为之前,须向大陆事务部报备。

  草案规定,党公职人员进行两岸交流应遵守“中华民国宪法”、法规、本党党章及相关纪律规定,坚持对等、尊严,且不得有向象征大陆地区政权之旗、徽、歌等行礼、唱颂等行为。

  党公职人员名下企业不得接受中国大陆公有企业或党务、军事、行政机关持有相当股份或有相当资金挹注;且党员登记参选党职、被提名公职或任本党党职前,应切结无前述事项。草案也提到,党公职人员协助台湾人民或台资企业解决法律或商业纠纷,不得有不当利益之回馈。

  据与会的中常委转述,在会上有常委举例,在政党交流上,之前有人去美国时,在许多场合上也会唱美国国歌,“我方”的与会者大多是起立表示尊重,这状况如果发生在和大陆方面交流时,很难去界定当下的行为有或者没有,会引发争议,因此希望这部分大陆事务部在规范上能再修正。

  另外,也有中常委对于“持有相当股份”,和协助台湾人民或台资企业解决法律或商业纠纷的遣词用字有疑虑,希望大陆事务部能具体、严谨规范何谓“相当股份”,以及是否要使用“解决”一词。因此,中常会决议将两岸交流行为准则草案退回大陆事务部再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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