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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中评网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讲话(截图)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讲话(截图)

  中评社香港2月13日电(记者 沈而忱)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张勇,此前在香港律政司主办的《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法律高峰论坛上发表讲话。张勇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机制》为题,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回归后,香港未能履行宪制责任,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因此,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起根本责任,建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他表示,在起草香港国安法的过程当中,始终遵循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平衡,以及中央根本责任与港区宪制责任相配合这两项原则。

  “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张勇表示,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头等大事,也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如果把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完全放在地方政府身上,那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之重。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上来说,在国家安全这个问题上,中央政府承担着根本责任,根本责任有几点。首先,首先中央政府要明确统一的国家缺标准,北京、上海、广州、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问题上标准是统一的,不能有两个标准,不能有的高标准、有的低标准。其次,维护国家安全要防患于未然,不能够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成功了。维护国家安全,要防范、制止、惩治。第三,维护国家安全,中央政府要动态地评估风险,及时有效地化解。

  对于地方政府来讲,维护国家安全是宪制责任。在目标上,地方要和中央保持统一性;在义务上,不同的地方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责任有所差异。比如说在新疆维护国家安全,和在广东维护国家安全,两个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肯定是有不同的。

  “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是整个国家安全体系的组成部分。”张勇说,没有所谓的“香港国家安全”问题,只有“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问题。对于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做了系统的、制度性的设计。

  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有其地方性和特殊性。总结来说,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基础就是三条底线。第一条底线,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第二条底线,挑战中央权力和基本法权威。第三条底线,利用香港对内地进行渗透破坏。这三条底线是针对香港存在的、特定的国家安全风险提出来的。

  《香港基本法》在国家安全上从三个层面上进行设计。第一个层面是宪制层面,涉及到两个条款。首先第一条开宗明义,说明香港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确立了香港特区的宪制地位。接着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个层面是国家层面,《基本法》第13和14条,把国家安全最显性的两个领域,即外交和国防收归中央。另外,在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包括国防、外交、其他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这里就包括维护国家安全法。第18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中央政府直接可以将任何全国性法律到香港去实施。一种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进入战争状态;第二种情况是香港特区发生了特区不能控制,又危及到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这两种情况是中央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最终手段。

  第三个层面是特区层面,特区层面在法律制度上也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原有法律当中维护国家安全的规定继续保留。原有法律是一个特定概念,特指回归以前港英时期制定的法律,它的宪制基础是英国的宪制性文件。这些法律在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时,统统失效。它如果还有效力,那是由于中国政府行使主权,通过法律给予他新的宪制地位。这就是《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所以说香港原有法律当中,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在97年后要服务于维护中国的国家安全。另一方面是23条立法。基本法第23条中规定的七种犯罪行为,只是国家安全中的政治安全中的一部分而已。

  “回归后,香港未能履行宪制责任,国家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张勇提到,香港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空白。原有法律没有适应化,在今天香港刑事罪行条例里面,“英女王陛下”仍然赫然在目;23条立法被妖魔化,没有完成。香港没有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机制,特区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中央政府也没有派驻专门的情况,法院23年来没有审理过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成为了现实。

  “地方政府无法承担或者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的时候,中央政府必须承担起根本责任,建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张勇指出,建立的手段有很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维护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适用到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可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解释或修改现有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长官发布指令等。最终中央决定采用“决定+立法”的方式。决定是宣誓立场、确立原则、决定事项、明确授权;而法律是构建一套制度,设定权力、明确义务,同时订立法则。两者配合起来,来构建制度机制。

  “在起草香港国安法的过程当中,始终遵循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平衡,以及中央根本责任与港区宪制责任相配合这两项原则。”张勇强调,香港国安法的立法依据为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的决定。宪法的效力在整体上是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只是其中有关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不在香港实行,但效力是不可分割的。比如说涉及到国家安全,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里包括了香港的中国公民。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的行为。这些规定都适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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