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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投白票”就是操控及破坏选举

  中评社北京4月6日电/据大公报消息,未来一年内香港有三场大型选举,虽说在国安法震慑下,揽炒派再发起街头暴力的可能性甚低,但也不能低估其搞破坏的能量。事实上,煽动市民“投白票”,就明显是破坏及操控选举之举。特区高官近日表示要研究现有法例是否足够处理“投白票”问题,既是对搞事者的公开警告,亦是完善相关制度的预告。

  投票既是市民依法行使的权利,更是应履行的公民责任。当然,市民是否投票、如何投票是他们的自由意愿,由他们自己决定,不需要他人教导,更容不得外力操控。但长期以来,反中乱港势力为达到政治目的,制造选举结果,利用选举制度的漏洞上下其手,所谓“风云计划”、“雷动计划”、“弃保”、“初选”等接踵而至,制造选举不公。完善选制后,又有人鼓吹“投白票”,企图杯葛选举,为外部势力提供攻击香港和中央的口实,这同样涉嫌破坏及操控选举,触犯香港多条法例。

  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订明:“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明确规定特区政府应“依法规管操控、破坏选举的行为”。而现行选举条例亦明文禁止选举舞弊行为。可见香港的选举并非“无王管”,但具体到煽动“投白票”的言行、是否存在灰色地带等问题,就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有人对修例规管“投白票”大不以为然,声称这是打压市民的投票自由,因为有关行为一直存在,不会影响选举结果;更质疑过去可以投白票,为何现在不能云云。其实,这是偷换概念的误导言论。

  首先,如何投票是选民的权利,投白票也是一种表态,法律不会规管,但如果有人呼吁、煽动、组织支持者投白票,则是另一回事。煽动扭曲了市民的投票意愿,是有组织的破坏选举行为。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就算是写文章解释“投白票”,亦可能触犯法律。

  其次,在某些选举中,投票率必须达到某个门槛,才能算有效选举,若因为白票率高,达不到法定门槛,就会导致流选,酿成政治空窗期甚至宪制危机,如此一来,怎可能说鼓吹“投白票”不影响选举结果呢?

  其三,操控选举从来都是犯法行为,过去未受到惩罚,只是因为有法不依或者法不责众的结果。在香港国安法已经落实、中央完善香港选举制度后,如果继续顶风作案,就不要再存侥幸之心。有道是,瓦罐不离井上破,猎狗终须山上丧,戴耀廷以操控选举为能事,长期逍遥法外,但最终还不是因为组织“非法初选”而被检控,进了监狱吗?

  香港由乱及治,必须全面完善制度。选举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反中乱港势力肆意操控选举的日子一去不复返,谁敢以身试法,戴耀廷之流就是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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