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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倡修订选举条文 列明煽惑意图

  中评社北京4月24日电/据大公报消息,立法会昨日继续审议完善选举制度的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有议员关注当局禁止“投白票”等行为定义模糊,当局表示,个案会按既定检控政策决定。

  特区政府在条例草案中建议禁止任何人在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违例最高可判监三年。有议员认为当局应清晰界定何谓“煽惑”,当局指个案要由控方按既定检控政策决定。

  立法会议员谢伟俊表示,有很多原因可以呼吁他人不投票,例如天气太热或冻、有疫情等,若用现时的法例,不论出于任何理由,呼吁人不投票本身就属煽惑,已触犯法例,希望当局在法例中尽可能清晰界定。

  律政司署理律政专员梅基发称:“控方是有责任清楚证明有煽惑意图,这个罪行的条文现时不要求控方要另外去证明。”

  当局亦提到,若有人在境外透过互联网传播煽惑讯息,有关人士日后在香港出现,都可以将他们拘捕和起诉。对于透过互联网传播煽惑讯息,可透过警方要求相关互联网管理公司将资讯下架。至于在公司作出煽动投白票等行为,当局指出,一般而言,公司并非公众场合,若公众未必接收到相关讯息,未必会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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