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吴英鹏:香港国安法无损一国两制及市民权利

热点搜索

吴英鹏:香港国安法无损一国两制及市民权利

香港大律师吴英鹏主讲“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与市民日常生活分享会”(直播截图)

  中评社香港5月11日电(记者 沈而忱)香港岭南大学、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协会日前主办“香港国家安全立法与市民日常生活分享会”,邀请香港湛江青年总会主席、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香港基本法交流协会秘书长吴英鹏大律师主讲。吴英鹏从法律概念、市民权利、司法独立等方面出发,深入浅出地讲解了《香港国安法》对香港及市民的影响。

  吴英鹏提到,香港在港英时期就有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散见于各种条例中,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的第二条“叛逆”,写明了哪些针对英国及女王的行为为叛逆,并规定“任何人叛逆,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回归之后,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部分概念被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取代了“女王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了“联合王国”。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回归前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依然有效。但这些条例由于年代久远和陈旧,不太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极少被人引用。因此,香港需要新的国家安全立法。《基本法》第23条亦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但是23条至今未能成功立法。虽然《香港国安法》已经由全国人大出手订立,并在香港刊宪实施,但这并不能取代特区政府需要履行23条立法的宪制要求。

  有市民疑惑,《香港国安法》是否会将内地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的法律制度,从而破坏“一国两制”。吴英鹏解释道,香港的普通法和内地的大陆法并不是互斥的。香港基本法同样由中国内地的立法机关以中国内地的立法技术制定,但在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运行良好,成为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结合的典范。《香港国安法》也是同样的道理,其实施、定罪、量刑都会遵守香港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则。

  谈及香港的保释制度,吴英鹏表示,保释制度源于无罪推定。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被假定无罪,除非他有很大的可能性会潜逃、干扰证人等,否则香港的保释制度在实行上是非常宽松的,很多违反《香港国安法》的罪犯在原有的保释制度之下很容易被保释。因此国安法第42条针对这种宽松的保释制度作出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国安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过分宽松的保释条件,会助长被告人弃保潜逃的气焰。

  谈及“审理国安案件是‘指定法官’,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一说,吴英鹏指出,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法院和以特首为核心的行政机关并不是平级的。基本法48条第六项提到,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由此可见,香港所有的法官,其实都是由行政长官委任;在审理国安案件时,行政长官指定一批法官,具体由哪一位法官审理哪一桩案件,依然由司法机关决定。因此,《香港国安法》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也不会影响香港市民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谈及部分国安案件的不公开审判,吴英鹏表示,《香港国安法》规定,审判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他指出,不公开审理不等于“秘密审判”,也不等于不审理。无论公开还是不公开,开庭的过程都是严格遵守程序和保障被告人权利的,例如聘请律师的权利等。此外,判决结果一律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判决书了解经过和审理结果。吴英鹏进一步指出,案件涉及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者当事人的私隐是常有的事,各国都有禁止旁听的例子。

  吴英鹏提到,限制采用陪审团也是出于类似理由。《香港国安法》规定,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团制度,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审判。他强调,不是所有国安案件都排除陪审团,只是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这三类理由,才不采用陪审团审理。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如由陪审团审判,可能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况较复杂,有时涉及国与国关系,不适宜由陪审团审判;恐怖活动犯罪通常是一种有组织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审团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动组织威胁。从外国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程序中,也采取了限制陪审团审判的做法。

  最后,吴英鹏阐述了《香港国安法》对于市民生活的积极意义,包括人身安全与自由、社会经济活动及政治活动三方面。人生安全与自由方面,《香港国安法》生效后,香港社会恢复平静,暴力活动大幅减少;基本法规定的市民权利依然存在。但权利不是绝对的,每个人的权利以其他人权利为界限,国安法可以在法律上更好、更清晰地划分权利边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大市民行使包括游行、示威在内的权利更为自由了。

  社会、经济活动方面,香港经济活动有了更稳定的营商环境。外资不仅没有撤走,反而获得了安全上的保障。

  政治活动方面,从政者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香港繁荣稳定本身是一项基本的政治伦理。《香港国安法》、“爱国者治港”原则及选举制度的完善,将这项政治伦理落实成为法律要求,净化了香港的政治生态,对香港未来政治发展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153028.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