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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若骅:构建破产合作机制有利两地营商环境

郑若骅在跨境破产合作论坛上发表致辞(图片来自政府新闻处)

  中评社香港5月15日电(记者 张心怡)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昨日上午在深圳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郑若骅表示,这项安排展示香港特区在“一国两制”下所享有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完善香港与内地在民商事法律的合作。长远而言,有助加强投资者的信心,完善两地的营商环境。

  郑若骅当日在跨境破产合作论坛上致辞谈到,此项创新的机制标志着一个目标、两个突破和三个优点。她指出,三个优点包括,第一,新机制建立两地相互认可破产程序和相互协助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加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因为缺乏机制而造成无法完全收回债务人资产,有利于有序和公平处理相关持份者的利益。

  第二,新的合作机制鼓励持份者更广泛利用重整或重组程序,便利债权人尽早就重组计划达成共识,让受财困的公司获及时债务重组,减低破产的机会,从而加强保障就业和社会民生。

  第三,两地共同建立有序高效的跨境破产及债务重组的合作机制,有助增加债权人和投资者的信心,利便债贷和投资,完善两地的投资和营商环境。

  关于两个突破,郑若骅表示,第一个突破是,在订立新机制以前,香港特区的清盘人跟内地以外所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清盘人一样,都不能直接寻求内地法院认可相关的清盘程序,因此不能进入内地履行职务,例如进行保全或查找债务人在内地的文件或相关资产等工作。在“一国两制”下,签定会谈纪要后,香港特区成为全球在内地以外,唯一一个司法管辖区的人可以向内地的试点法院,申请认可在香港进行的司法程序和命令,并申请在内地履行职责的权力和协助,充分体现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突显国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对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枢纽的坚定支持。新机制生动体现了在《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基础下,坚守“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两地的法律合作能够不断创新,在方方面面谱写出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第二个突破是,两地这次建立新的合作机制参考了国际相关的规则,包括联合国贸法会1997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的若干原则。然而,两地的合作机制相比《跨境破产示范法》更明确,也更切合两地的需要和发展。两地的合作机制明确涵盖内地的破产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债务重组程序,这样清晰的表述,让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持份者都清楚掌握合作机制的适用范围,有利于鼓励透过重整或重组拯救企业。

  郑若骅最后谈到创新机制标志的一个目标。她指出,“十四五”规划是国家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规划体制改革后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两地构建破产合作机制,正好让作为国家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的香港,为国家发展所需贡献所长,在“一国”之内先行探索跨境破产合作规则,助力内地试点地区、大湾区,以及其他地区发展跨境破产和重整合作的制度,服务国家进一步推进涉外法治化建设,也充分体现国家在“十四五”规划中对香港特区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坚定支持及明确定位,使香港特区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支持及配合国家持续发展,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贡献出香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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