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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联促必要时采取进一步举措

  中评社北京5月18日电/据大公报报道,民建联昨日发新闻稿表示,支持保安局局长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账户内的财产。民建联认为,执法机关必须密切监察情况,并在有必要时采取进一步举措,以确保保安局局长发出的通知得到严格遵从。

  民建联指出,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

  民建联说,保安局局长所作决定是依法行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鉴于黎智英被起诉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保安局局长所作决定是必要的,有助案件的调查检控工作,并防止有人继续利用相关的财产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图谋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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