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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和约 绝非日侵占钓鱼岛依据


《旧金山和约》不但不是日本侵占钓鱼岛的依据,而且从法理上确定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

  中评社香港7月22日电/复旦大学台湾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雷玉虹博士,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7月号发表专文《《旧金山和约》非日侵占钓鱼岛依据》。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中,日本政府一直强调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是源自《旧金山和约》。本文作者通过对《旧金山和约》相关条款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指出《旧金山和约》不是日本侵占钓鱼岛的依据。作者指出:“相反,该条约限制了日本的领土,从法理上彻底否定了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之说。今日之所以出现此谬误的根本原因是国共内战导致的两岸分裂。《旧金山和约》不但不是日本侵占钓鱼岛的依据,而且从法理上确定了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日本政府以限定其领土范围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其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是本末倒置的无稽之谈。”文章内容如下:
 
  一、前言

  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中,日本政府一直强调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是源自《旧金山和约》。如在日本外务省1972年公布的“关于尖阁诸岛的基本见解”中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旧金山和约》从法律角度上确认了战后的日本领土,尖阁诸岛不被包含在其第二条规定的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基于其第三条规定,作为南西诸岛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后来又根据一九七二年五月生效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也称《冲绳返还协定》),尖阁诸岛被包含在把施政权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极其明确地显示出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2013年5月29日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在回答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时再次表明日方对于钓鱼岛主权的具体立场:钓鱼岛“主权问题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并于此后将这些内容写入中小学的教科书中。日本文部省于2018年2月颁布的中小学学习指导纲要中要求在中小学教育中纳入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等内容,向青少年一代灌输虚假的历史。为此,本文通过对《旧金山和约》相关条款的来龙去脉进行疏理,指出《旧金山和约》非但不是日本侵占钓鱼岛的依据,相反,该条约限制了日本的领土,是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日本政府以限定其领土范围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其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是本末倒置的无稽之谈。
  二、《开罗宣言》确定了中、美、英三国共同作战目标:“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

  日本自1868年实行明治维新后,将对外侵略扩张作为国策,以1874年藉口琉球船难民在台湾被原住民误杀的“牡丹社事件”为嚆矢,开始了长达70年的对外侵略扩张。先后于1879年用军队占领琉球,囚禁琉球国王于东京,吞并了琉球国;1895年在甲午战争清朝战败后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强迫清政府支付战争赔款白银两亿三千万两,并占领台湾进行殖民统治;1910年强迫朝鲜签订《日韩合并条约》,将朝鲜沦为日本殖民地。在1929年世界性的经济危机爆发后,日本与德国、意大利结成法西斯联盟,企图通过在世界各地发动战争以解决经济危机。1931年日本出兵侵占了中国东北,1937年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日本海空军于1941年12月7日偷袭了美国珍珠港,日本天皇裕仁于次日发布对美英宣战诏书,太平洋战争爆发。日空军除轰炸夏威夷、菲律宾、香港与新加坡外,陆军在马来半岛登陆,先后占领了马来亚、新加坡、缅甸、菲律宾、印尼、关岛、威克岛、新几内亚一部分、阿留申群岛以及太平洋上其他许多岛屿。

  面对日本军国主义疯狂的侵略行为,在日军占领区的人民展开了抗日救亡运动。殖民地琉球、台湾、朝鲜人民都曾举行过轰轰烈烈的抗日活动。中国人民在日本侵略中国期间,国共组成抗日联合统一战线,进行了全国规模的抗日战争。部分台湾志士也回到大陆,投入了全民抗日的行列,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43年,美国及其同盟国英、法、荷、澳和新西兰在太平洋上对日军开始了有限的反击。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邱吉尔于1943年11月22日到26日在埃及首都开罗召开会议,商讨了联合对日作战计划、击败日本后如何处置日本等问题,并于同年12月1日共同发表了《开罗宣言》,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绝不为自身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我三大盟国轸念朝鲜人民所受之奴役待遇,决定在相当期间,使朝鲜自由独立。

  我三大盟国抱定上述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家目标一致,将坚持进行为获得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必要之重大的长期作战。”

  在这里,《开罗宣言》确定了三国共同作战的目标: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所夺得的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三、《波茨坦公告》对《开罗宣言》所宣示的目标进行了再确认

  盟国通过《开罗宣言》表达了共同对日作战的决心,并共同描绘了战后的愿景。但日本政府毫无停止战争之意,反而寄希望于请苏联在日本和西方大国间充当调停人。为了换取苏联拒绝美英要求其对日宣战的请求,日本外务省于1944年9月初决定向苏联送去献媚清单:日本的津轻海峡允许苏联船只自由通行;同意日本和伪满洲国与苏联签订贸易协定;在中国及“共荣圈”内的其他地方允许苏联扩大势力;在伪满洲国与苏联之间的边界实行非军事化;苏联在满洲的利益给予承认;日本退出库页岛南部,出让千岛群岛,废弃先前的渔业协定,废止《反共产国际协定》、废除德意日的《三国轴心协定》等。

  《开罗宣言》发表后,中国与英、美、苏等50余个国家组成同盟国对法西斯阵营作战,加快了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历史进程。1944年盟军在当地游击队配合下在菲律宾开始登陆;1945年2月盟军在硫磺列岛登陆,4月进攻琉球群岛,并加强轰炸日本本土。中国的国共两党与盟军合作共同抗日,给日本以沉重的打击。1945年5月德国无条件投降后,日本完全陷于孤立。为了减少盟军的伤亡,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表了《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宣言》,其与中国相关部分内容如下: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小岛之内。⋯⋯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波茨坦公告》发表后,日本政府于1945年7月28日拒绝接受《波茨坦公告》,继续负隅抵抗。美国总统杜鲁门和美国政府想尽快迫使日本投降,1945年8月6日,美军在广岛投下原子弹,造成了10余万广岛市民的死伤。三日后,美国又在日本军工重镇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当日即死去6万余人。

  然而,即使广岛长崎遭受原子弹毁灭性轰炸的惨剧,当时的日本政府并无意接受《波茨坦公告》最后的条件,即无条件投降。他们在国内对日本民众依然掩盖事实真相,并把调停的希望寄托于苏联。但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发表“苏联对日宣布进入战争状态的宣言书”,表示参加《波茨坦公告》,并于1945年8月9日宣告对日宣战。

  从上述同盟国发布的一系列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内容来看,《开罗宣言》确立了反法西斯同盟国在亚洲战场的目的,即“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并在领土问题上确立了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这一战争目标。《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中“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则再次强调了《开罗宣言》在解决战后领土问题上的宣示,即再次强调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这一领土归属的意义,并限制了日本的领土仅止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小岛之内”。以上的历史脉络及相关国际法文件证明了与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相关的《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两个文件已经明确地确认了战后台湾法律地位的归属问题。
  四、日本政府从法律层面确定将遵守《波茨坦公告》相关条款

  在苏联对日宣战及中国人民抗日武装力量和盟军的联合进攻下,日本陆军关东军主力很快被消灭。在苏联拒绝为日本做调停并对日本宣战后,日本转向要求瑞典与瑞士进行调停。日本政府以瑞士为媒介,于1945年8月10日向美国政府、英国政府、苏联政府、中国政府转达乞降的意愿,在“瑞士临时代办给美国国务卿的照会”中有如下表述:

  “⋯⋯日本政府准备接受1945年7月26日由美国、英国以及中国政府,以及后来由苏联政府签字的在波茨坦发表的联合宣言中所列举的条款,但应取得如下谅解,即上述宣言并不包含任何有损于陛下作为至高统治者之特权的要求。”

  1945年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在给瑞士临时代办关于中苏美英四国对日本乞降照会的复文中表示:

  “8月10日之照会奉悉。

  ⋯⋯自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于盟国最高司令官,该司令官将采取其认为适当之步骤以实施投降条款。日本天皇必须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能签字于必需之投降条款,俾波茨坦宣言之规定能获实施,且须对日本一切陆海空当局以及彼等控制下之一切部队(不论其在何处)颁布命令使其停止积极活动,交出武器,此外并须发布盟国最高司令官在实施投降条款时所需之其他命令。”

  日本天皇于1945年8月14日颁布投降诏书,表明接受中、美、英、苏四国的《波茨坦公告》:

  “朕深鉴于世界之大势与帝国之现状,欲以非常之措置,收拾时局,兹告尔忠良之臣民。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

  1945年8月15日中午,日本明治天皇通过广播向全世界宣读了上述投降诏书。
  日本投降仪式于1945年9月2号在东京湾的美国战舰“密苏里”号上举行。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和陆军参谋总长梅津治郎分别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及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字。随后,接受投降的同盟国代表、盟军最高统帅麦克亚瑟上将与美国、中国、英国、苏联及澳、加、法、荷、新西兰等国代表依次在投降书上签字。代表中国政府签字的是徐永昌将军。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同盟国的胜利而告终。

  日本与同盟国签订的投降文书中明确地写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

  “⋯⋯

  我等兹遵照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为接收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和大不列颠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参加的公告条款。(上述四国以下简称同盟国)

  ⋯⋯

  我等兹代表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约定:诚实地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并发布同盟国最高司令官和其他特定的同盟国代表为履行上述公告所要求的一切命令,并采取一切有关措施。”

  同日,日本天皇颁布承诺诚实履行《投降文书》之诏书:

  “朕接受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各国政府首脑于波茨坦发表后由苏联参加之公告所列各项条款,命令帝国政府及大本营代朕签署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提示之投降文件,并根据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对陆海军发出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放下武器,并诚实履行投降文件之一切条款以及帝国政府及大本营所发之一般命令。”

  以上日本天皇颁布的诏书及日本政府签署的投降文书从国际法上证明了当时的日本政府对《波茨坦公告》的承认。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对日本领土的要求即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并放弃琉球等日本出于贪婪而攫取的一切领土,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了确认。日本政府在1945年出于停止战争的需要,请求苏联斡旋时,主动提出将琉球割让的做法。而日本天皇的投降诏书、投降宣言都是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前提下签订的,因此,《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里有关日本领土的限定日本政府已经接受,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对中国而言,日本战败将台湾归还中国,并将琉球从日本割让出来是日本投降、结束第二次大战的条件。日本政府在接受盟国的投降条件后,其在国际法上已经不再拥有在明治维新后日本所吞并的琉球与《马关条约》后日本所侵占的一切领土,包括台湾、琉球、朝鲜。而日本战前所签署的《马关条约》、吞并朝鲜的条约等一切国际条约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五、《旧金山和约》对台湾、钓鱼岛地位的再确定

  战后由于“二·二八”事件的发生,一些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士提出《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只是放弃了台湾与澎湖列岛,并未说明将其交于谁,所以将《旧金山和约》作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国际法依据。日本政府在中日钓鱼岛主权之争中也将《旧金山和约》作为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依据。其实这些提法都是忽视了《旧金山和约》订立的历史脉络,是按照当下的政治诉求对和约进行断章取义的结果。上述两种说法最大的错误就是忽略了《旧金山和约》第8条a款的内容。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四章“政治和经济条款”第8条“承认终战相关条约、放弃特定条约之权利”a款,“日本承认同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缔结以及将缔结的所有条约以及同盟国为了恢复和平或与此相关的所有同盟国决定的全部效力。日本亦接受前国际联盟与常设国际法院为终止战争所做之决定。”

  这一条清楚地表明了日本承认同盟国自1939年9月1日起为终止战争状态所缔结以及将缔结的所有条约以及同盟国为了恢复和平或与此相关的所有同盟国决定的全部效力。《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都属于该条所谓的“同盟国为了恢复和平或与此相关的”“决定(arrangements)”。日本承认了这些决定的法律效力,就是承认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即《开罗宣言》中确立有关领土方面的战争目标中要求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以及《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小岛之内”在《旧金山和约》中的法律效力得到了再次确认。

  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在中国的所有权利与利益。在第10条“中国相关权益”中:“日本放弃在中国的所有特别权利与利益,包括所有源自1901年9月7日于北京签署的《辛丑合约》条款及其所有附件、通牒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并同意废弃与日本相关的前述条约、其附件、通牒和文件。”第三章“安全”第6条除规定本条约结束后同盟国占领军得自日本撤退外,其b款为:“依据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第9条处理日本军队撤退回国的条款,若尚未完成者,得持续执行。”

  接受同盟国提出的条件是日本就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而向盟国投降的前提。《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都是属于上述《旧金山和约》第四章第8条a款所指的同盟国与结束战争相关的决定,其国际法效力在该条约中已经得到承认。中美英三国首脑于1943年12月1日在埃及首都开罗发表的《开罗宣言》中宣布的对日作战目标中与中国相关的部分为:“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中美英三国于1945年7月26日提出,后苏联加入签署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有关领土方面的条件是:“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政府签署《旧金山和约》,表明其已经接受《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提出的有关战后日本领土的解决条件,接受这些决定的法律约束。
  《旧金山和约》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媾和条约,虽然在冷战及国共内战的背景下,美国主导该条约的起草、签署过程中违背了盟国战前不得单独媾和等一些约定,但从文本上而言这还是一个限制战后日本权利而非主张战后日本权利的条约。同盟国与日本签订该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宣示将申请加入联合国并遵守《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该条约第一章“和平”第一条“战争状态结束、承认日本主权”中表明,自该条约生效之日起,日本与各盟国的战争状态结束。同盟国承认日本国民对日本国及其领海之完全主权。但是,第二章“领土”第二条“领土放弃”中,日本承认朝鲜的独立、并放弃包括济州岛、巨文岛与郁陵岛在内的朝鲜、台湾及澎湖群岛、千岛群岛、根据1905年朴资茅斯条约的结果获得主权的部分库页岛及邻近岛屿、与国际联盟委任统治制度相关的所有岛屿、日本国家或国民在南极地区相关活动所衍生的、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的所有权利、权利依据及请求权。该条约第二章“领土”第三条“托管”中,“日本同意美国对联合国提出关于要求将北纬29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磺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等地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的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在进行这种提议并获得同意期间,美国对这些岛屿的领土、居民,包括其领海拥有实施行政、立法与司法上的全部及任何权利的权利”。

  作为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限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的领土不适用托管制度。日本在签订《旧金山和约》的同时已经申请加入联合国。因此,《旧金山和约》第一章“和平”规定的同盟国承认日本国民对日本国及其领海拥有完全主权的领土范围(即申请加入联合国的领土范围)中,不包括第二条日本放弃的领土与第三条日本同意由美国暂时管理并将申请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且由美国管理的领土。即《旧金山和约》规定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中,不包括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日本放弃与交联合国托管的领土。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岛屿都已经被排除在该条约所承认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之外。由此可见,《旧金山和约》已经剥夺日本对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所有权利,条约中承认的日本拥有主权的领土不包括归还中国的台湾及澎湖群岛与琉球群岛等将交于联合国托管之领土。日本签署上述条约表明日本已经认同该条约对日本领土与主权的限定与处置。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史上最惨烈的战争,先后有六十余个国家与地区参加,20余亿人口被卷入。《旧金山和约》是一个由冷战时期的美国主导的以西方国家阵营为主签署的片面的对日和约,中国因为国共内战导致的国家分裂而产生的代表权之争而未被邀请参加和会。作为日本近代以来对外侵略战争最大受害者的中国未能出席旧金山市和会,使得为取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付出了最惨痛代价的中国人民的诉求与利益在和会中没有得到充分表达与保障,而且还留下了若干后遗症。作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与反法西斯联盟的四大国之二的中国、苏联都没有在《旧金山和约》上签字,对中国人民而言《旧金山和约》作为媾和条约存在合法性问题。所以,尽管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在《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通过与日本单独签订和约的方式,变相承认了《旧金山和约》的合法性,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至今还认为其是非法的、无效的。

  六、结论

  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媾和条约,《旧金山和约》承认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合法性,明确限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主权范围,确定了中国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及澎湖群岛的主权归属。所以,尽管《旧金山和约》存在一些纰漏,如在该条约中,日本宣布放弃台湾、澎湖群岛,却未写明将其交还中国等等。但从上述该条约第四章第8条a款的内容来看,这是因为当时在国共内战、中国国家陷于分裂的状况下,为避免将台湾及澎湖群岛交给哪个代表中国的政府之争所做的妥协,并非如台独所说的台湾地位未定。日本政府以限定其领土范围不包括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的《旧金山和约》作为其侵占中国钓鱼岛的国际法依据,更是本末倒置的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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