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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卖旧党部大楼 党产会追征11.4亿


张荣发基金会国际会议中心原为国民党中央党部大楼。(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7月24日电(记者 杨腾凯)“行政院”不当党产委员会24日召开第46次委员会议认定,中国国民党当初取得位于台北市中山南路11号的旧党部大楼,是不当取得的财产利益,目前土地及建物已经出售给张荣发基金会,将向中国国民党追征新台币11.4亿元。

  长荣集团总裁张荣发在2006年3月曾公开证实,以张荣发基金会名义、23亿元价格买下国民党中央党部大楼。国民党当时原开价30亿元。

  党产会发布新闻稿表示,1949年“中央政府”迁台后,中国国民党即径迁入台北市中山南路11号的“国有”房地使用,在不具备“国有财产法”规定借用主体为行政机关且因临时性或紧急性之公务用或公共用之情形下,向“财政部”“国有财产局”借用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1971年11月30日。

  党产会指出,于借用契约届满后,又未依规定将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无偿返还国家,而持续无权占用至1983年3月31日,甚且自1983年4月起,在不具国有财产法规定之承租资格下,租用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至1991年11月间。

  党产会表示,1990年间,“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不察上述情形,竟以收回确有困难不宜招标比价为由,直接将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让售予中国国民党。

  党产会指出,综观上述中国国民党无权占用、借用、租用,乃至最后让售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之行为,并无合法权源甚且违反行为时之“国有财产法”等法律规范,足证中国国民党以党国不分之优势执政地位,取得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而使其享有此一不当取得财产之利益,已违反政党机会平等及实质法治“国”原则。

  党产会表示,本会认定中国国民党取得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原地上建物,核属党产条例所称之不当取得财产,惟原地上建物不仅已拆除改建,并连同土地一并出售移转于张荣发基金会,故依党产条例第6条第3项规定为追征处分,依法应就该党之其他财产追征其价额。

  党产会指出,追征价额之计算,依法以移转时之价格为准,并应扣除该次交易缴纳“国库”之增值税款。依上开相关规定本件处分(党产处字第107004号处分)就中国国民党不当取得旧中央党部土地及建物共追征11亿3973万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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