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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现场:两岸学者热议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刘江永(中评社 张爽摄)


中国军事科学院战争研究院外国军事研究所研究员江新凤(中评社 张爽摄) 


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前主任邵玉铭(中评社 张爽摄)


研讨会现场(中评社 张爽摄)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潘俊武(中评社 张爽摄)

  中评社厦门10月14日电(记者 张爽)由厦门大学南海研究院,厦门大学海洋法与中国东南海疆研究中心主办的“两岸钓鱼岛岛礁法律地位研讨会”13日在厦门筼筜书院举行,两岸专家学者围绕钓鱼岛相关议题展开讨论,他们认为,中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法理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解释与适用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中国军事科学院战争研究院外国军事研究所研究员江新凤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法理依据,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日本关于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江新凤指出,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人最早发现并命名。据史料记载,中国最晚是在14、15世纪就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日本在过去的文献和地图中长期使用“鱼钓岛”、“黄尾屿”、“赤尾屿”等中国的称呼,至1900年才把钓鱼岛等岛屿笼统地改名为“尖阁诸岛”,比中国的命名晚了将近500年。

  第二,中国人最早连续有效管辖和经营开发。中国自明代已经开始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并将其纳入福建海防范围内。日本至1972年美国将冲绳及钓鱼岛的所谓“施政权”归还日本后,才把钓鱼岛纳入其“防空识别圈”,比中国至少晚400多年。

  第三,钓鱼岛是“中华民国”的附属岛屿,同属中国领土。在地质结构上,钓鱼岛与中国的台湾省同属于一个大陆架的延伸面上,而与琉球群岛之间有一个2000多米深的“中琉海沟”,因而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附属岛屿,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

  第四,钓鱼岛是甲午战争后日本从中国攫取的领土,应按《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归还给中国。

  第五,中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向世界宣布“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

  第六,中国用常态化巡航实际行动,宣示和捍卫钓鱼岛领土主权。自2012年9月以来,中方定期派出海警(海监)舰艇编队赴钓鱼岛海域巡航,已形成常态化巡航机制。

  第七,日本学者佐证钓鱼岛为中国领土。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题为《“尖阁”列岛——钓鱼诸岛的历史解析》的专着。他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后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刘江永教授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可以统称为钓鱼岛列岛。刘江永说,在中国古代史料中,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没有统一的岛名。迄今,中国海峡两岸对钓鱼岛的称呼也不相同。这些不同岛名并不影响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台湾省的地理和法律地位,但为进一步规范使用这些岛屿的名称,有必要逐步统一使用钓鱼岛及钓鱼岛列岛,其理由和根据如下:

  第一,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第一部《中国国家地理百科全书》均正式使用“钓鱼岛列岛”这一统称;第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说法是正确的,但并非该等岛屿的统称和固定名词,有时使用起来有所不便;第三,台湾沿用至今的钓鱼台、钓鱼台列屿虽然也有其依据,但因大陆有若干“钓鱼台”地名,容易混淆。

  台湾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前主任邵玉铭表示,思考钓鱼岛问题,不能不考虑美日之间的关系。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冲绳回归协定”,尖阁群岛随同琉球群岛一并交还日本。美国国务院正式发表声明:“琉球的归还日本,不致影响到“中华民国”对钓鱼台列屿的合法权利。”

  至于为何基辛格与尼克松对美日关系如此重视,邵玉铭分析说,美国在二次大战后,日本是美国抵制苏联与中国大陆之最佳伙伴,所以双方维持极为密切之军事、政治与经济关系,并自一九六○年起,签有美日合作与安全条约。在美日一九六九年谈判琉球归还问题时,由于日本政府及民众不愿美国在琉球设置核子武器,日本要求琉球归还后,美国撤走此些武器,美国虽然同意,但要求未来在重大紧急状态时,美国在和日本事先洽商下,可以重新引入核子武器,日本接受美国要求,但双方为恐引起日本民众反弹,双方此一谅解仅放入秘密纪录 (secret minute) 之中,而不在公报本文 。

  “琉球归还后,美军尚有数万人驻在琉球,必须得到日本政府与人民提供各种协助。另外,一九七一年,美国仍深陷越战泥淖之中,琉球又扮演支援美军越战之重要角色。”邵玉铭说,在以上这些原因下,美国有求于日本之处甚多,所以美国在处理尖阁群岛问题上,当然以尊重日本政府意愿为优先。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潘俊武认为,南海仲裁案中有关岛礁法律地位的认定主要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解释与适用,特别是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南海仲裁庭在其裁决文件中着重对该条款中的一些关键词语肆意解释,最后得出结论南海南沙群岛的所有地物只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所规定的“岩礁”,不能享有自己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事实上,仲裁庭的做法存在着严重的错误,特别是其对121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从根本上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潘俊武认为,仲裁庭错误地解读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第3款与121条第1、2款之间逻辑关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1条的规定非常明显地表明了121条(1)(2)款是一般性规定,而121条(3)则是例外情况,而不是如仲裁庭所解释的那样,两者均为一般规定,错误地认为121条将地物分为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岛屿和不可以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岩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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