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富权:不在籍投票只适用于“公投”并不公平

热点搜索

富权:不在籍投票只适用于“公投”并不公平

  中评社香港10月23日电/澳门新华澳报今天发表富权的文章说, “立法院”内政委员昨日上午邀请陆委会、“内政部”、“法务部”、“中选会”等部会备询,就年底“公投绑大选”,公民“不在籍投票”相关议题,对前往备询的官员进行质询。由于今次“公投绑大选”,有许多警员因勤务关系,将无法顺利投票,因此,许多“立委”都关心“不在籍投票”的进度。“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回应说,会跟“内政部”协商;而“内政部长”徐国勇则指出,有开过公听会,也有共识,但要进一步研议。陈英钤还表示,如果单独办理“公投”案,“不在籍投票”较容易推动,但如果与其他选举一起举行将会很复杂。因而将会推动“不在籍投票”,若年底选后《公投法》修正草案,将会一并提出。

  由此看来,在今年底的“九合一”选举实施“不在籍投票”,肯定是赶不及。一方面,无论是《公民投票法》,还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还有将于二零二零年适用的《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都还未有引入“不在籍投票”的条款,因而要在“九合一”选举中实施“不在籍投票”,于法无据;另一方面,从陈英钤的回应看,蔡政府对单纯“公投”实施“不在籍投票”,较为热衷,而对在“公投绑大选”中实施“不在籍投票”,则有较多的顾虑,因而并不鼓励及主张。而今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举行的“九合一”选举,将实行“公投绑大选”,因而即使是有法可依,蔡政府可能也将不会太热心推动。

  文章说,正因为台湾地区至今仍然未能为实施“不在籍投票”立法或修法,因而每次选举都有不少人被迫放弃投票权利;但也有人为了享受投票权利,当然也是为了支持自己心目中的候选人甚至其背后的政党,千里以至是万里遥遥,赶回台湾投票。今次虽然是地方性选举,但似乎是有某些选民为了弥补自己在二零一六年总统”大选中“含泪不投票”的“过失”,将会飞返台湾投票。而在台湾本土,有不少选民虽然是在大台北工作、居住,但其户籍仍在中、南台湾,因而也将会有赶回原籍地投票的。记得,二零零零年“总统”大选时,陆委会组织港澳媒体前往观选,陆委会港澳处的一位职员一直陪伴,但到投票当日,只是陪伴上午,中午却请假,说是要乘搭飞机赶回台中投票(当时高铁尚未建成通车)。可见对自己的政治权利的珍惜,及对投票的热诚。

  但也有许多例外情况,就是一些职业不能请假,离开岗位以至是返回原籍地投票。这以服务业居多,尤以军警为甚。因此,二零零四年“两颗子弹”事件发生后,扁政府下令全台军警必须坚守岗位,事后就被蓝军质疑,这是一个“阴谋”,因为当时的军警人员大多支持“连宋配”,就此而令“连宋配”损失至少十万张选票。否则,“连宋配”必赢,因为“陈吕配”仅是比“连宋配”多二万五千多票。
  就此,国民党曾经提出“不在藉投票”问题,让不能离开岗位或返回原籍地,甚至在台湾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选民,可以透过“不在藉投票”,行使其公民权利。这既是坚定壮大己方的“法宝”,但更是民主制度全面深化发展所需,让所有选民都可以享受公民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

  所谓“不在籍投票”,基本上是指选民于投票日当天因受到某些特殊因素的限制,“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亲自投票,而向户籍所在地的选务机关申请以其他合法方式行使投票权利的一种制度。由于此种制度之目的在“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因此亦可称之为“方便投票”或“便利投票”。全世界已有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士、澳洲、意大利、日本、韩国、新西兰、冰岛、加拿大、丹麦、瑞典、爱尔兰、以色列、西班牙、芬兰、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九十二个国家实施,并将之视为政府应提供给选民的一种基本服务,以方便选民履行其神圣的投票参政权利。“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称为“通讯投票”,是指选民以邮寄投票方式代替亲自投票;一般来说,服役中的军人、政府驻外人员与侨居海外的公民等最常适用此种方式。第二种称为“代理投票”,是指选民委托他人代表投票;一些不识字或失明的选民经常以此种方式行使投票权。第三种称为“特别投票所投票”,是指选务机关针对某些特定身份的选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场所设置特别投票所,以方便该等选民行使投票权的一种措施;这种方法最常被使用在监狱服刑的受刑人,以及在疗养机构就养的老年人身上。第四种称为“移转投票”,是指选民可以向选务机关申请在其工作或就学地所属的选举区投票。这种方式除少数国家采用外,一般并不常见。基本而言,在众多“不在籍投票”的行使方式中,以“通讯投票”最常被民主国家所广泛采用。

  据说,在台湾地区的一千七百多万符合资格的选民中,有百分之十五亦即二百五十多万人长年或在选举期间并不在原籍。其一是台湾青年到海外读书毕业后留在当地工作定居;其二是从台湾移民海外的人士;其三是台湾当局派遣到境外工作的驻外人员及援外人员;其四是到大陆地区及东南亚国家投资的台商、台干及其眷属;其五是到海外旅游、就读、经商的民众。另外,还有前往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依亲的台湾中南部选民,在投票当日未能赶回原籍地,及约数十万人的军人和警察,在投票当日因执行任务不能离岗。而按照台湾地区的选举制度,投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投票日,亲自前往指定的投票所,凭国民身份证和“投票通知书”领取选票当场行使投票权。因此,在每次选票中,就有上述的几款人士,及正因患病住院的人士,不能在投票日赶往指定投票所投票,因而被迫放弃选举。从选举权的价值来看,起码是未能全面落实全体“国民”的基本政治权利。而且,由于有约三成的选民未能参与投票,这就使他们成了可能会左右选举结果的“关键少数」。其中在大陆地区的选民最多,据说有二百多万人,约占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十二。
  文章说,最早提出“不在籍投票”设想的,反倒是民进党。实际上,在陈水扁二零零零年第一次赢得了“总统”选举后,当时许多从美欧返回台湾出席陈水扁就职仪式的“新侨”,都跑到民进党总部投诉:他们这些“新侨”不如一九四九年后来自大陆及台湾的“老侨”般富裕,在“总统”大选时没钱买机票也请不了假返回台湾投票,希望能像他们所侨居的国家那样,设立“通讯投票”制度。到了二零零二年的台北市长选举之后,当时任民进党政策会执行长的林浊水等人也认为,其实在台北市工作、读书的中南部居民中,大多是支持绿营的。但由于他们未在台北市设籍,使他们不具有台北市长选举的投票权,而致使民进党的李应元输给了国民党的马英九。因此也在研究,让原籍不在选举区域的选举人,也享有寄居地的投票权。

  但后来发现,“不在籍投票”更有利于泛蓝阵营。因为尽管以岛内而言,确是有很多中南部居民在大台北地区工作、就读,让他们拥有“不在籍投票”权利对地方首长的选举有利;但更重要的是,散布在中国大陆和世界各地的具有选民资格的选举人,在比例上还是支持泛蓝阵营的占优。因而倘开放“不在籍投票”,在“中央级”的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而言,却是对泛蓝阵营有利。因此,当二零零八年“总统”选举前夕,国民党再次提出“不在籍投票”时,遭到民进党的强烈反对。其中一个反对理由,是担心中共的相关部门会在邮寄的选票中“做手脚”,以有利于北京所喜好的候选人。

  现在陈英钤虽然赞同实施“不在籍投票”,但却只偏重实施于“公投”,而不太赞成实施于公职选举以至是“公投绑大选”。这似乎是有所偏颇。因为既然投票是公民政治权利,就不单是“公投”,还是公职选举,都应“一碗水端平”。何况,《公民投票法》有“公投绑大选”的规定,而且在实务操作上,政党为了催谷投票率,多会促成“公投绑大选”;而选务机关为了节省社会及财政成本,也乐意于实施“公投绑大选”,因而单独举行“公投”的机会将会很低。在此情况下,只是对“公投”实施“不在籍投票”,等于是“半截子民主改革”。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43896.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