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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狠批宗教基本法荒谬 绿委也是推手


段宜康在脸书发文批评,由蓝、绿委共同提出的宗教法是荒谬至极的法案。(照片:段宜康脸书)

  中评社台北10月23日电/“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明天原将审查“宗教基本法”草案,但由于内容备受争议,国民党“立委”黄昭顺今天下午也发表声明撤案。对此民进党“立委”段宜康今天在脸书上发文表示,这个法案让宗教超越“宪法”原则、社会公平、保障个人选择的权利等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价值,不会让这个荒谬至极的法案过关!不过,此案民进党高雄立委林岱桦也是提案人之一。

  国民党“立委”王金平、黄昭顺、马文君与民进党“立委”林岱桦等人共同提出的《宗教基本法》草案,原排定明天在“立院”内政委员会审查,但内容引发外界议论,最后黄昭顺以避免在选举期间遭民进党操作为由决定撤案。

  段宜康脸书全文如下:
  
  内政委员会召委黄昭顺,明天排案审查由王金平、黄昭顺、林岱桦、马文君提案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简单形容这个法案,就是让宗教超越“宪法”原则、社会公平、保障个人选择的权利等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价值。

  我们不会让这个荒谬至极的法案过关。

  1.占用“国有”地就地合法!(第27条第3项)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筑物坐落于公有非公用土地,且从事宗教活动已逾五年者,得申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让售、借用、租用、设定物权或委托经营,以取得该公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权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及公产管理法规之限制。但取得之权利,非经土地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让与、处分、设定负担或辗转委托经营。”

  2.凌驾“国土”规范之上!(第27条第8项)

  “各级政府为拟订“国土”计划、区域计划或拟订、变更都市计划时,应考量宗教固有不动产之完整性。对于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进行之调查、检查、征收及其他行为,应尊重各宗教之特性及习惯,不得妨害其宗教信仰自由。”

  3.不受洗钱防制法规范!(第13条 宗教自主权)

  “宗教活动为各宗教自主事项,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前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关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享有自主权。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家”不得强制要求宗教团体遵守民主与公开之原则。”

  4.剥夺儿童自主权!(第15条第1项)

  “‘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尊重父母或监护人为其未满十六岁之子女选择宗教信仰及宗教教育之自由。”

  5.若遇纠纷或改选争议,法院不得调解!(第10条第2项)

  “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不得调解与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

  6.可以违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可以任意经营殡葬设施!(第22条第3项、第3条第5款第3目)

  “宗教固有不动产,其兴建、增建、改建、扩充或修建,不受殡葬管理条例之限制。”

  (第27条第7项)“本法施行后,建筑及消防主管机关应根据宗教建筑的需要与特性,在考量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另订审查程序及绩效管理规范,不受建筑法及消防法全部或一部的限制。”

  7.放生成为合法的是宗教活动!(第3条第1项第3款)

  三、宗教活动:指宗教团体或不特定人为实现前条宗教价值与目的所为之下列行为:

  (一)教义之研习与传布。(二)宗教仪式之进行。(三)宗教徒之招募。(四)护生之筹办。(五)在军队、公立医院、监狱或其他公共设施场域,施以祈祷、抚慰及对于亡灵奠祭等相关仪式。(六)有关宗教经费或宗教善款之募集。(七)其他与宗教发展有关之行为。

  8.宗教可以公然违反性别平等原则,例如反同!(第16条第3项)

  “前项教育,应培养学生关于宗教知识、宗教中立、宽容之态度及一般性之宗教情操,并重视其在社会生活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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