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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制度在广东正式施行

  中评社北京12月29日电/今后,当事人收集证据主张合法权益将更加容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12月28日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经人民法院批准,律师可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据了解,广东省是中国较早开展律师调查令改革探索的省份之一。深圳宝安区法院于2013年4月在全省率先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广州中院、惠州中院等2个中级人民法院及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佛山顺德区法院、深圳南山区法院等14个基层法院均出台律师调查令改革文件。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其中,审理阶段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

  《规定》对可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

  针对接受调查人、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不配合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等情形,《规定》还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全省律师调查令的统一性、针对性和权威性,在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必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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