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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台湾“公民投票法”是政党博弈的产物,其中充满了政治算计和政治妥协。

  中评社香港12月29日电/中国人民大学两岸关系研究中心主任王英津教授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12月号发表专文《台湾“公投政治”对一中框架的侵蚀与挑战——法律与实证的视角》。作者认为:台湾“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是政党博弈的产物,其中充满了政治算计和政治妥协,其立法之初的政党利益超越了该法本身的价值;同时,该法本身就是民进党追求“台独”的结果,这些注定了台湾各政治力量围绕着“公投法”修正问题展开博弈的必然性。研究“公投法”修正过程中各主要政治力量的分歧与共识、态度变化,以及修正后的“公投法”文本,对于我们了解岛内“统独”力量的消长,把握岛内政治生态的变迁,防范和应对绿营势力利用修正后的“公投法”来挑战一个中国框架,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内容如下:

  一、台湾推动“公投法”修正的缘起及过程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已经赋予了人民拥有“创制、复决权”,并允许订立相关法律实行之。本来台湾只需制定“创制复决法”即可,而无须将“创制复决法”的名称改为“公民投票法”,但民进党为了与“中华民国宪法”的“创制、复决权”概念相区别,以便从法理上落实“2300万人决定论”的“台独”理念,故在名称上“另起炉灶”,积极酝酿和推动“公民投票法”的出台。①从1990年5月到2003年11月“公投法”在“立法院”得到通过之前,台湾先后共举办过21场次无法律依据的地方性公投,平均每年举办1.62次。由于这些地方性公投多涉及环保、反“核四”等议题,②当时正处于台湾政治转型过程中,台湾当局迫于当时所谓的“民主浪潮”所做的种种退让使得他们的合法性论述稍显不足,而环保类议题又比较能得到民众的呼应,公投的议题不断增多,民进党的话语权也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民进党的努力并非仅停留在发动无法源的地方性公投,而且还积极建构公投理论、提出公投议案。

  建立公投制度是民进党反对国民党的“神主牌”。最初,国民党极力反对民进党的这一倡议和做法,但后来发现,“公投立法”已是大势所趋。于是,改变过去一贯的反对策略,顺势以“借力打力”、“以毒攻毒”的手法,抢先推出了门槛极高的国亲版“公投法”草案,并凭藉当时在“立法院”多数党地位的优势,于11月27日将其强行表决通过。需要说明的是,当时国、亲两党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以快打慢”,联手推出自己的“公投法”版本并得以通过,这里有一个特殊背景,那就是:2003年陈水扁当局大力推动具有强烈“台独”色彩的公投立法,因其“公投法”草案中含有公投适用范围包括“国旗、国号和领土变更”等挑战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致使两岸关系陷入剑拔弩张的局面。2003年11月23日中国外交部罕见地通知各驻外大使馆,知会各国政府,大陆将被迫对“台独”作出反应。在当时两岸关系陷入高度紧张状态、民进党应接不暇的情势下,国、亲两党趁势而上,主动出击,率先推出自己的立法版本并强行通过。
  “公投法”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政党博弈的产物,从其诞生之日就有要求“修正”的呼声,可以说,这些年来,岛内政治势力尤其绿营势力推动“公投法”修正的努力从来就未停止过。

  2008至2012年马英九主政时期,国民党基于自身利益及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考虑,在国民党继续掌控“立法院”多数席位的情况下,尽管绿营势力不断要求修改“公投法”,并提出多达五个版本的“公投法”修正案,但均被搁置。2016年5月,民进党上台执政后,开始加快推动“公投法”修正的步伐。长期以来,民进党一直决意推翻“公投法”的“鸟笼”部分,但不具备条件。如今既然民进党再度执政,拥有修订“公投法”的实质提案权,而且在“立法院”占有多数席位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蔡当局当然不会放过推动修改“公投法”的机会。2016年12月15日,“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了对“公投法”修正案的初审。对于初审之后的慢动作,2017年4月,林义雄等绿营人物出面指责,由民进党所主导的“立法院”就“公投法”修正问题已经运作了近一年,至今尚未完成二读,对此深表不满。于是,2017年9月22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开议,蔡英文当局列出72个优先法案,其中“公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被列入议程。

  2017年12月8日,“立法院”面对的“公投法”修正条文有55个,经朝野协商,已经有50个条文朝野达成共识,对5个条文仍有争议,另国民党团主张增列1条开放不在籍投票规定,时代力量党团主张增列1条两岸政治协议强制公投的规定,因此共有7个条文有争议。为了提高议事效率,“立法院”院会先行二读通过50个没有争议的条文,剩下7个有争议的条文留待12日院会再处理完成三读。2017年12月12日,“立法院”院会继续处理存有争议的7个条文,并三读通过“公投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综观最后通过并生效的“公投法”修正案,其最为主要的修正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降低公投提案门槛,由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9.4万多人)降到万分之一(1800多人)以上;(2)降低连署门槛从原本百分之五(94万多人)降为百分之一点五(28万多人);(3)降低投票通过门槛:由原先的“双二一门槛”改为“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的四分之一(约465万人)以上,即为通过”;(4)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5)废除“公投审议委员会”(简称“公审会”),未来全台性公投的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简称“中选会”)、地方公投的主管机关为地方政府;(6)开放电子连署方式,可由系统认证码进行连署;(7)原规定公投案提出后放弃或公投结果公布后,相同性质的题目三年内不得再重新提出,这次修正后放宽为两年内不得重行提出;(8)赋予“行政院”发动公投权。

  二、 四项主要修正条款及其影响解析

  (一)下调公投三大门槛

  这里的门槛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案门槛,由原来“总统”、“副总统”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9.4万多人)降到万分之一(1800多人)以上,等于降低五十多倍。二是连署门槛,从原本百分之五(94万多人)降为百分之一点五(28万多人);三是通过门槛,由原先的“双二一门槛”改为“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的四分之一(约465万人)以上,即为通过”。
  按照原“公投法”第10条、第12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从提案门槛、连署门槛以及由此进入“公投”程序的一系列复杂规定看,经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的难度非常大。自2003年12月31日“公投法”颁布至2017年12月12日“公投法”修正案通过,期间还没有一个全台性公投案例沿循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根据原“公投法”第30条:“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均为否决。”如此“高门槛”,“公投案”难以过关。从实施层面看,自2003年12月31日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公布实施以来,在全台湾地区先后举行的公投有三次6案,③这6案均因投票人数未达到“公投法”第30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门槛而遭否决。在岛内各县市先后举行的公投,共有五次4案(有一案曾重复投票),其中4案遭到否决,1案获得通过。④“公投法”的实施结果及其他不便于公投操作的制度设计,引发了民进党等绿营势力的强烈不满,声称这部“公投法”是一部反民主的“鸟笼公投法”⑤,亦即表面看是民主,但却是被关在鸟笼里的,根本无法操作。因此,民进党党团曾经几次动议要修订“公投法”,将公投门槛降低下来,但均遭到国、亲两党“立委”的联手反击而未能成功。

  作为代议制民主的例外机制,公民投票除了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外,还应就应该立法而没有立法的事项,提出创制;对已经立法的,如果持有不同意见,也可以提出复决。所以,如果门槛设置过低,甚至低于多数党在定期投票中取得过半数支持度的比率,容易出现例外规则破坏正常原则的情形;如果门槛设置过高,则会使公民投票徒具制度形式而难以操作,进而使公投制度成为摆设。因此保留适度门槛是必要的,但过高或过低均会使公投政治走向畸形。依照此次修正后的“公投法”,公投门槛大幅度降低,尤其公投发起门槛从原来选举人总数的千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一,等于降低五十倍。如此低的门槛,容易导致公投制度的滥用,并加剧民粹主义的蔓延。

  (二)废除“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

  通过这次“公投法”修正,长期以来备受民进党诟病的“公审会”正式被废除。有关公投事项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认定,全台性公投的主管机关是“中选会”,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机关是“直辖市”或县市政府。

  “公审会”在立法之初就是政党斗争的产物。2003年立法时,民进党掌握行政权,但却是“立法院”中的少数党。而在野的国民党对于处在民进党掌控下的“中选会”极不信任,故另辟蹊径,直接催生了“公审会”的出现。从当时的情况看,“公审会”是国亲版本“公民投票法草案”独有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台湾各界就对其充满了争议。⑥依据原“公民投票法”总则第2条第5项规定:“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为之”;并专设第五章之规定“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第34条又规定:“‘行政院’应设‘全国’性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一、‘全国’性公民投票事项之认定。二、第三十三条公民投票提案是否为同一事项之认定”。上述规定赋予了“公审会”具有实质审查和决定连署是否有效的许可权。在台湾的公投实践中,绿营势力提出的多项议案被该机构否决,这使得绿营人士大为不满,认为“公审会”是由少数“审议委员”决定十几万人的连署,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规则,进而认为“公审会”扼杀了台湾十余万人的“民意”,是国民党压制台湾直接民主的工具,因此废除“公审会”是破除“鸟笼公投”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公审会”的性质,原“公投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是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号解释将“公审会”明定它并非为独立行政机关,而是在行政程序上执行特定职务的组织。但是,绿营学者一直质疑释字第645号解释文的正当性,认为“一个连行政机关(更遑论独立行政机关)地位都不具备的组织,竟然在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公投’议题上做成最后决定,拘束‘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的职权”,这不符合逻辑。⑦事实上,岛内关于“公审会”的性质及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从这一角度看,“公审会”的存废成为“公投法”修正的焦点也就在所难免。

  当时国、亲两党主张设立“公审会”,其目的是为了牵制在台执政的民进党。然而,时过境迁,如今民进党既是执政党,又是“立法院”多数党,在这种情势格局下,国民党用该机构牵制民进党的价值已经大打折扣。时至今日,蓝绿在此问题上对决的意义已经大为褪色,民进党现已全面执政、时机成熟,其基于一贯反对该机构的立场和态度,欲将之废除志在必得;而国民党鉴于岛内新情势下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格局,自知继续捍卫该机构的存在已不合时宜,故有意在该问题上与民进党妥协。

  以前有些公投案即便通过提案千分之五门槛,也可能会被“公审会”驳回;有的即便“审议委员会”认定符合规定,但多半会在连署百分之五门槛之前被“卡住”。根据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号解释文,并结合该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发现,该机构虽然在性质上是非独立行政机关,但在当时却不仅有权进行程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对于那些不符合“公投法”规范或者模棱两可的议题,都可能会被该机构否决。事实表明,在“公投法”实施过程中,绿营势力提出了议案多次被该机构认定为“不合规定”而被“卡掉”。但是,现在废除之后,未来全台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分别交由“中选会”和地方政府主管。那么,“中选会”或地方政府对公投提案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仅仅程序审查,抑或兼而有之?此次修正条文并未明确提及,还要看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如何规定。后退一步,即便是实质审查,在目前国、民两党的公投共识日趋扩大的情势下,该机构先前的“门阀”功能无疑会大大弱化。

  (三)公民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

  此次“公投法”修正案将公民投票年龄由20岁下调至18岁(但选举投票年龄目前仍是20岁),表面上并未直接触及两岸关系,但却将对两岸关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至少有助于民进党煽动和发起两岸关系议题的公投,因为把公投年龄下调至18岁,可以扩大年轻投票权人近60万。这部分年轻人,因受到李登辉、陈水扁时期的“台独”教化,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度比较低,这对民进党发动的公投比较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下调的是投票年龄,而非选举年龄。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理论上厘清公投和直选的关系。两者共同之处是,都通过一人一票来落实直接民主,但其不同在于:一般意义而言,前者是“决事”,而后者是“选人”。在台湾地区,前者由“公投法”规定,后者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这次“公投法”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是就投票年龄而言的,而选举年龄则需要通过修改相应的“选举法”和“宪法”来完成。虽然这次下调的是公投年龄,但会产生外溢效应,对下调选举年龄至18岁会形成一个“催化效应”,进而会催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倒逼“修宪”,以最终在“宪法”层面上把选举年龄下调至18岁。
  (四)赋予“行政院”公投发动权

  修正后的“公投法”还有一个新规定,那就是:“行政院”对于“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投必要时,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两年内不得重行提出。“修法”期间,“立法院”在讨论“行政院”能否发动公投的问题上,民进党坚决主张,但国、亲两党持反对态度,譬如李鸿钧指出,如果让“行政院”拥有发动公投的权力,会让“立法院”无法监督,民主制衡机制将全部崩解,若民进党执意要纳入“行政院”有发动公投的权力,至少也应规范若“行政院”发动的公投失败,“内阁”应总辞以示负责,才能防止行政权扩张与滥用公投。⑧因民进党在“立法院”处于多数优势地位,最后依然通过了“行政院”有权发动公投的修正案。这个条款尽管规定了“立法院”对“行政院”发动公投的监督权,但没有规定公投失败的责任条款,既然如此,“行政院”发动公投就无后顾之忧,进而发动公投的可能性随之增加。

  三、“立法院”排除两项敏感议题剖析

  从最终生效的修正文本来看,其基本维持2016年底“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初审版本,领土变更公投以及两岸政治协议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规范之外。

  (一)领土变更议题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条款是,“领土变更案之复决”是否要纳入全台性公民投票适用范围,成为各主要政治力量争论的焦点之一。2003年的民进党版本公投法草案里并没有领土变更,只有“制宪”和“修宪”,但领土变更和“制宪”被国亲版列为排除事项,蓝绿后来妥协的结果是既没有明确将领土变更和“制宪”列为排除事项,但也没有明确列为适用范围,只明确列入了“宪法”修正案的复决问题。2005年“宪法”增修条文加入了领土变更的规定,其后民进党虽打算将其再纳入“公投法”,但国民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因为“宪法”对其已经有所规定,没有必要再纳入“公投法”。

  从议题的推动力量来看,时代力量是主张将领土变更议题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最坚定支持者。对民进党而言,其实它在这个问题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将这一条款纳入“公投法”,作为未来实现“法理台独”或举行“统独公投”的法律依据,以落实其“台独党纲”;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大陆的反弹而不敢将其纳入。因此,民进党内部在这个问题上曾出现过分歧。但至12月12日最后表决阶段,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体意见是,领土变更等主权事项属于“宪法”规范的范畴,“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运行的边界,故反对将其纳入“公投法”修正案,主张让其“回归宪法处理”⑨。
  国民党长期以来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然而在2016年12月15日初审阶段,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决定调整以往反对者的立场,倾向支持民进党过去的这一提案,旨在逼绿营表态,政治后果让绿营自负。不过,这一策略调整曾在国民党内部引起过争议,担心深蓝选民对国民党放弃原有立场产生不满,于是有国民党“立委”参加亲民党“立委”反对领土变更公投提案,蓝营内部一度混乱。鉴于两岸关系以及自身利益的考量,审议当天,国民党态度鲜明,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修正案。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表决该议题时,亲民党一反长期以来“日趋绿化”的常态,也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

  领土变更事项虽然暂时被排除,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被纳入“公投法”规范。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岛内政治生态看,领土变更事项被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将来被纳入“公投法”规范,领土变更事项的公投程序在“修宪”之前也必须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和门槛,而不能按照这次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一般性公投门槛。因为“宪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公投法”,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门槛仅仅是一般性公投的门槛,其不能改变“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适用于领土变更公投的高门槛。因此说,下调门槛对一个中国原则固然有冲击,但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大。倘若未来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的话,其真正的挑战在于,被载入“公投法”的领土变更公投的门槛,与其他一般性“公投”门槛不一样,会使“台独”势力以“公投法”修正来倒逼“宪法修改”,以达到下调2005年第七次“修宪”第三条关于高门槛设置的目的。一旦通过“修宪”下调了领土变更事项的门槛,那就“门户洞开”,一个中国框架将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冲击,届时台海冲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二)两岸政治协议议题

  两岸政治协议是否要纳入“公投法”规范的问题,是台湾各政治力量角力的另一重要议题。马英九主政时期,两岸通过“两会”签署了一系列经济、金融、环保等协议,随后双方学者开始呼吁两岸推进政治协商、签署两岸和平协议。这让民进党大为不满与紧张,开始思考应对策略。于是,蔡英文早在2011年就提出两岸政治事务需要公投。2016年5月,台湾“立法院”在审查“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提案,增列第17条之一:“只要是两岸政治性协商,协商前后都要经由公民投票。”尽管当时台湾“中选会”表示反对,但民进党依然坚持将这一条款纳入修正案。与此同时,民进党的政治盟友“经济民主连合”、“北社”等“激进台独”团体要求民进党坚持曾经提出的“两岸政治谈判强制公投”主张。2016年12月15日,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议“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为避免引发大陆的反弹和两岸对抗的加剧,在国民党“放水”的情况下自行将“两岸政治事务协商前后都需要公投”条文删除,强调应回归到“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处理。⑩

  总之,因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故通常采取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来列明规定事项。按照现行“公投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全台性公投只适用于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案之复决四项,而地方性公投,则只适用于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三项。“公投法”还明文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既然“公投法”修正案没有将“领土变更事项”和“两岸政治协议事项”列举为“公投”的适用范围,那么这两项议题在客观上就成为“负面清单”,被排除在“公投法”适用范围之外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进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排除了时代力量提出的两岸政治协商议题,并不表示民进党放弃“台独”立场,只是时机未到或胆量不足,今后只要条件成熟,该项议题的公投可能随时被提上日程。
  四、台湾发动公投的途径及其采行性分析

  根据“公投法”原来的规定,发动“公投”有三种途径;现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种,目前总共有四种。

  其一,由“总统”发起“防御性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6条规定:“当‘国家’遭受外部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⑪。从其运作看,成案不需要经过“立法院”或公民连署程序,可较为容易地进入公投程序。2004年陈水扁发动“三二○公投”就是依据了该条款,当时陈水扁以“解放军正在威胁台湾的安全”为籍口直接发动公民投票,无须经过选民连署程序,也无须经过“立法院”程序。因此,当年陈水扁曾洋洋得意地声称,是他发现了“公投法”第16条(备注:在“公投法”修正前是第17条)这个“窍门”。

  其二,由“立法院”发动“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5条规定,“立法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10日内,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立法院”的提案经“院会”讨论被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从法条规定看,成案并进入“公投”程序并不复杂。

  其三,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新修正的“公投法”第9、10、11、12、13条对公民连署发起公民投票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的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的提案后,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

  其四,由“行政院”发动公投。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4条规定,“行政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提案后,“立法院”应在15日内议决,于休会期间提出者,“立法院”应于15日内自行集会,30日内议决。“行政院”的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

  对于以上四种途径的公投,均存在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途径一的可能性。就当下而言,通过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并不大。从大陆来看,目前并没有将“武统”、“统一时间表”等议题提上议程,台湾当局没有理由沿循这一途径来发动关涉台湾前途问题的“公投”。但将来有可能出现这类公投以对抗大陆的统一。因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今后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大陆会积极形塑和引导“以我为主”的新型两岸关系,在适当时机将国家统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不难预料,台湾当局有可能会依据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煽动和凝聚台湾民意来抵制大陆的统一。除此之外,在中美战略对抗日益加剧的情势下,台湾当局为迎合美国牵制大陆而触碰了一个中国底线,进而逼迫大陆采取武力手段,这时台湾当局也可能会依据该途径启动公投。
  其二,途径二的可能性。过去,民进党在“立法院”是少数党,很多议题无法通过“立法院”成案,也就无法进入“公投”程序,譬如2010年绿营发动“ECFA公投”,在“立法院”就无法获得通过。现在民进党成为“立法院”多数党,加之时代力量的支持,在国民党不竭力阻拦的情况下,公投提案公投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其三,途径三的可能性。按照原“公投法”第12条规定,连署人数应达到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5%以上;原“公投法”第14、15条规定了主管机关对于提案人和连署人资格审查的严格要点和内容。从连署门槛以及由此进入公投程序的一系列复杂规定看,经由该途径发动“公投”的难度非常大。自“公投法”颁布至修正前的14年间,至今尚无一个经由该途径在最终投票中获得通过的公投案。但是,新修正的“公投法”第12条则将门槛大幅下调,规定连署人数只达到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1.5%以上即可立案。这样一来,通过该途径发动公投的难度大大降低。

  其四,途径四的可能性。单单从程序上看,倘若“行政院”要发动公投,在目前民进党全面执政,且绿营在“立法院”占多数席位的有利条件下,发动该类公投变得相对比较容易。从现实角度看,“行政院”和“立法院”通过相互配合来发动一些表面上属于岛内议题、实则关涉两岸关系议题的公民投票,是有可能的。

  五、新修正“公投法”生效后的影响与隐患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后,蔡英文随即在脸书发文表示,“过去极受争议的公投审议委员会正式被废除,公投立法多年以来的诸多缺陷从此走入历史”,“打破鸟笼、还权于民,这是人民做主的历史时刻”。⑫过去“公投法”所设定的诸多限制,现在均被取消,尤其门槛大幅降低,加之可以电子连署,使得公投风险大幅增加。

  (一)对岛内政治发展的影响

  修正后“公投法”将公投门槛大幅降低,虽然可以更加彰显民众的直接民主权利,但也增加了新的政治、经济、社会风险。门槛下调后,公投的提案、连署和通过,变得相对容易很多,任何议题都可能被拿来进行公投,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激化社会矛盾,民粹主义更加泛滥。
  第一,或致政府能力下降。西式自由民主体制的最大缺陷之一就是政府能力不足,台湾属于西式自由民主体制,本身也存在这一问题。这次“打破鸟笼、还权于民”⑬,其结果必将导致权力下沉。在政府能力原本就不足的情势下,权力下沉会使政府能力不足问题“雪上加霜”。因为以往的“公投”是“鸟笼公投”,法理上赋予人民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权力仍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时候,政府就存在能力不足问题。现在“还权于民”得以实践,无疑会使政府能力不足问题进一步加剧。伴随而来的,就是政府管治社会、驾驭对抗、化解矛盾的能力日趋下降,这会给台湾当局带来一系列治理体系和能力上的问题。

  第二,或使民粹主义加剧。目前西方先进国家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民粹主义问题。台湾的民粹主义一度非常严重,近几年略有好转,但此次“公投法”修正后,公投政治可能成为不同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工具,这会对台湾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公民投票看似最尊重“人民当家做主”,最能符合民主政治原理,表面上很难找到反对理由。问题是,公投理论与公投实务落差很大,尤其是全国性公投,先进民主国家多采取戒慎恐惧的“不得已而用之”态度。例如美国、德国、荷兰根本没有全国性公投,即使是老牌民主国家英国,全国性公投也只是具有参考性质的谘询性公投,公投效力完全由政府事后决定,并不像台湾公投是具有法律约束的强制性公投。⑭台湾这种拘束性公投可能会加剧民粹主义的进一步泛滥。

  第三,“多数决”异化为“少数决”问题。按照目前修正案,1/4(465万)即可通过,少数人通过公投案,决定2300万人的意志,这违背多数意志。从世界公投政治实践来看,多数决的门槛尽管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仍有规律可循。就多数国家的通过门槛而言,从高到低依次为:五分之四,四分之三,三分之二,二分之一,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目前台湾的公投门槛竟然是四分之一,乃全世界最低。如此低的门槛,除了在实践中会带来公投滥用之外,在法理和学理上与民主政治的精神也不相符。众所周知,民主政治是大众政治,必须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尊重多数,保护少数”是民主政治精髓,而台湾的公投政治容易导致“尊重少数,却无法保护多数”的结局。

  (二)对两岸关系的风险和挑战

  修正后的“公投法”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国旗、国歌、国号、领土变更、国家主权”等议题,但已或多或少地触及到带有“主权”色彩的某些内容,这实际上为将来“台独”势力举行涉及或变相涉及“主权”议题⑮的“公投”留下了伏笔。

  废除“公审会”及其实质审查权,以及大幅降低人民公投提案、连署和通过门槛,均使公投成案及通过机会大幅度提高。修正后的“公投法”虽没有明显的“台独”内容,但门槛下调无疑为未来“台独”发展创造法理环境,为今后民进党推动“台独”议案提供方便。将来一旦出现搞“法理台独”的时机,民进党不会轻易放过。所以,“公投法”修正案的通过,尤其公投门槛的大幅降低,将使未来两岸关系面临着很大的考验。譬如,台湾社会正在酝酿的“更改国歌”公投、“台湾中立”公投、“加入联合国”公投,以及正在推动的“奥运正名公投”等等,这些公投必会对两岸关系产生冲击和破坏。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台独公投”可能会在岛内收到部分“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根本不可能获得成功。当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台湾一些政治力量发动公投,其目的不在于最后是否能够通过,而在于借此来搅动台湾社会、挑起政党对抗和煽动两岸对立。
  (三)潜在隐患:以“公投法”修正带动“宪改”

  “公投法”修正很可能会与“修宪”发生联动,进而为“法理台独”预留空间。众所周知,2003年该法案颁布实施后,随即进行了“公投”,并在2004年8月23日,由“立法院”三读通过第七次“宪法修正案”,将“修宪”程序修改为由“立法委员”四分之一提议,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超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即为通过。2005年6月7日,任务型“国大”通过第七次“修宪”,完成了“公投入宪”,此后的一切“修宪”须经“公民复决”程序。这就为消除“公民投票法”中与“宪法”冲突的地方扫清了道路。

  虽然这次“公投法”修正把领土变更公投事项排除在外,但并不意味着将来会永远排除在外。倘若未来民进党要求把领土变更纳入“公投法”,情况就变得微妙起来。虽然“宪法”规定了领土变更的高门槛,即使降了公投门槛也会把领土变更排除在外,但民进党同时会要求下降“修宪”门槛,保不准以后会要求降领土变更门槛。所以从长远看来,危险依然存在。此举至少会给民进党带来以下好处:其一,进一步将领土变更与公投捆绑,强化民众对“2300万人决定论”的理念。倘若频繁如此炒作,必然会使台湾民众觉得公投决定领土变更是天经地义的事。其二,为自己造势,抬升选情。其三,跟下调“修宪”门槛联动,倘若一旦下调成功,马上就可以下调领土变更门槛,毕竟其他议题的公投门槛已经降了下来,可以此要求把领土变更门槛也降下来,理由是“既然都写在公投法里,那就应该一视同仁”。所以,大陆应谨防民进党会采取“步步为营”策略:步骤⑴:先降普通公投议题门槛(从双1/2到相对多数+1/4);步骤⑵:再降“修宪”门槛1.0(主要指“立法院”门槛从双3/4到双2/3);步骤⑶:后降“修宪”门槛2.0(主要指公投复决门槛从双1/2到相对多数+1/4);步骤⑷:最后降领土变更门槛(从双3/4+双1/2到双2/3+相对多数+1/4)。

  目前步骤⑴的修正案已经通过,民进党正在争取步骤⑵,目前尚未诉求步骤⑶和⑷,但是如果步骤⑴和⑵获得了通过,那么步骤③和④获得通过的阻力会大大减小。其实,领土变更门槛包含两道门槛,一是“立法院”门槛,二是公投门槛。步骤⑴旨在降低公投门槛,步骤⑵旨在降低“立法院”门槛,其实都能为领土变更公投铺路,虽然领土变更和一般公投议题并不相同,和“修宪”也不一样,但在普通民众看来,既然其他门槛都下调了,为何唯独领土变更的门槛不被下调?因此,领土变更案的门槛应或不应该下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视同仁,一旦其他都下调了,民众自然觉得它也应该下调。所以说,可能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六、国、民两党“修法”态度的变化

  随着岛内政治生态的变化,国民党和民进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的政治态度及策略经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我们只有以发展、变化的眼光来审视两大政党的这一变化,才能深刻理解和把握“公投法”修正之所以能够顺利完成的复杂原因。
  (一)民进党对“公投法”修正态度的前后变化

  民进党一开始竭力推动“公投法”修正,有三重原因:(1)实现“台独”的需要。固然与其一贯的政治理念和目标有关,竭力落实1991年“台独党纲”第一条“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2)与国民党斗争的需要。推动公投立法是民进党瓦解国民党“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步骤,尽管其对2003年国亲版的“公投法”一直秉持反对态度,但迫于当时的政治环境,民进党以退为进,暂时与蓝营政党达成妥协,但这并不意味着民进党就此甘休。(3)落实直接民主的需要。对于台湾2003年版的“公投法”,以民进党为代表的绿营势力极为不满,认为公投门槛太高、限制太多,而称之为“鸟笼公投”,极力主张通过“公投法”修正,以降低公投门槛,真正落实直接民主。

  基于上述理由,民进党对“公投法”进行大刀阔斧翻修的意图不言而喻。现在民进党是“立法院”多数党,按道理说,无论怎么修正“公投法”都易如反掌。只是,民进党如今也是执政党,它不得不考虑如果一成不变地照搬原初的公投理念和内容,可能在两岸之间引发“政治海啸”。因此,以往那些骗取选票的激进的公投诉求就必须暂时搁置。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初审“公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版本时,因“领土变更案之复决”与“两岸政治协议应先交付公投”两项条文涉及两岸敏感神经,绿营“立委”自行将其删除。民进党从“公投法”修正的积极“推动者”到部分议题的“刹车者”,其角色的转换不是为了停止“公投法”修正,而是策略的运用,同时也是其走务实、渐进“台独”路线的体现。

  (二)国民党对“公投法”修正态度的前后变化

  国民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的态度前后有所不同。“公投法”修正意味着改变过去国亲版本的“公投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国民党的否定,一般来说国民党会反对。然而,国民党是一个变化的政党,且其内部也派系林立,对“公投法”的立场也有可能出现摇摆和转向。当前,国民党自身、台湾政局以及岛内社会政治生态已发生重大变化,国民党对此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路线和政策调整,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其态度经历了由反对到配合甚至积极推动的转变。这里面有国民党借助“公投法”修正来改善自己处境的需要,⑯也有国民党对“一个中国”原则坚守的松动。我们要准确认识和把握台湾修改“公投法”,不仅要看到民进党对待“公投法”修正的态度,而且要看到国民党对“公投法”修正态度的变化,这样才能看清和把握“公投法”修正案通过的必然性、未来走向以及对两岸关系的影响。一定要从台湾社会发展演变以及两岸关系演变的大背景下来审视台湾“公投法”修改问题,不能总是静态地停留在“民进党修改、国民党反对”的旧思维框架之中。
  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在初审“公投法”修正案时一度“放水”,既显示出国民党政治立场的动摇,更反映出台湾政治生态的蜕变,这是令大陆焦虑的地方。当初国民党设置“鸟笼公投”的目的,是出于自身政治发展的需要,而不是取悦于大陆。以前“公投法”修正难以启动,是因为国民党的反对和阻挠,但如今随着国民党自身实力的下降,伴随而来的是其牵制能力的减弱。在目前台湾的政治体系中,从行政到立法、从“中央”到地方,国民党均不占优势。于是,向“中间路线”靠拢成为国民党求得生存的势所必然,而不再像以前一样抵制民进党修改“公投法”,甚至还有主动配合之意。在这种情况下,完成“公投法”修正就水到渠成。

  (三)蓝绿携手修改“公投法”所折射出的挑战

  “公投法”修正是台湾岛内各政治势力一场新的政治竞逐,在涉及敏感的“统独”与两岸议题上,国民党和民进党出现了完全不同的角色转换与策略运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投法”修正之所以在台湾能够顺利得以推动,既是蓝绿两大阵营相互靠拢的表现,也是相互靠拢的结果。往更深层次说,国民党之所以要向中间路线靠拢,一是为了选举的需要,它必须顺应这一趋势;二是国民党“一个中国”立场的渐趋松动。而民进党之所以向中间路线靠拢,是因为原来的激进“法理台独”或极端“台独”路线已经行之不通,而迫使其走上了务实、渐进“台独”的路线。蓝绿相互靠拢、凝聚共识,在“修宪”和“修改公投法”问题上不断合作,又不断迎合所谓“台湾主流民意”,其折射出来的态势和深层变化,值得大陆高度关切与思考。

  起初民进党反对国亲版“公投法”,既是出于反对国民党统治的目的,也是推动“台独”的需要,其是一体两面;但此次推动“公投法”修正,民进党却有所节制,其反对国民党的成分大大褪色。相较之下,国民党反对修改“公投法”,是欲借此牵制民进党,而当下却非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谋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考虑。

  台湾各主要政党特别是国、民两党受到不同政治利益的驱动,分别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公投法”修正版本。尽管它们在一些问题上存在着分歧,但随着国民党的本土化与民进党的务实化,两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的利益渐次出现交叉和重迭,其决定了两党在该问题上不仅有着较大的共识,而且还能形成共同推力。过去,两党围绕着“公投法”修正问题产生了激烈的对立,目前尽管仍时有发生,但分歧无疑在逐渐缩小,共识则在逐步扩大。假若,今后国、民两党日益趋同且在许多问题上凝聚起来,这种变化无疑对大陆的对台政策造成严峻挑战。因为以往作为大陆反对“台独”抓手的“以国(国民党)制民(民进党)”,在两党不断相互借力的趋势下,将不会再像以前那样运用自如。

  七、“台独”公投的挑战与大陆的因应策略

  “公投法”历来是岛内某些政治势力进行政治动员、挑衅两岸关系的工具,因此“公投法”与大陆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公投法”逾越岛内事务的界限时,其很容易触动到两岸关系的敏感神经。对此,大陆不仅高度关注和警觉,更是有坚定的决心和毅力,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公投”。陈水扁时期,大陆在综合国力不是十分强大的情况下,尚且不惜一切代价来反对“台独”公投,而今两岸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质变,大陆更加不会允许岛内出现“台独”公投(或变相“台独”公投)。
  (一)应全面看待此次“公投法”修正

  第一,不仅要研究台湾“公投法”的修正条文,而且要研究其既有条文。某些过去由于高门槛而这些年来被束之高阁的“公投法”条款,可能会因这次修正案所规定的低门槛有所启动,进而或对两岸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不仅要研究台湾地区的“公投法”,还要研究国外的公投法。只有将台湾的“公投法”与国外的公投法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才能更加全面而精准地发现台湾“公投法”的短板及危险所在。

  第三,不仅要看到民进党推动“公投法”的民主动机,而且要看到其背后的“台独”动机。这些年来,台湾公投政治一直被困在“鸟笼”里,能够成案并得以通过的公投案例屈指可数,直接民主形同一纸空文。不难看出,台湾各界推动“公投法”修正案确实有完善和落实直接民主的需求和愿望,但也必须正视,其强调民主动机的同时隐藏着“台独”的企图。

  第四,不仅要研究台湾“公投法”的现状,也要去研究台湾“公投法”的缘起和历史演变。可以说,民进党推动“公投法”的出台和“公投法”修正是一脉相承的,尽管我们不能否认民进党在这一过程中的民主动机,但也不能否认“公投法”是其践行“台独”理念并为之提供方便的法律和制度设计的事实。只有抓住民进党推动“公投法”的“台独”内核,才能理解其不遗余力翻修“公投法”的本质。

  (二)大陆的立场和态度

  众所周知,大陆尊重台湾民众追求直接民主的愿望,无意干涉纯属于台湾内部的事务。但是,基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历史和法理事实,大陆坚决反对岛内任何势力借助公投方式来改变台湾的主权归属的行为。正如十九大报告重申:“我们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容忍国家分裂的历史悲剧重演。一切分裂祖国的活动都必将遭到全体中国人的坚决反对。我们有坚定的意志、充分的信心、足够的能力挫败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图谋。我们绝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政党、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把任何一块中国领土从中国分裂出去!”。⑰

  回溯台湾“公民投票法”的发展轨迹便不难发现,该法从产生之日就烙上了“台独”的印记,无论其贴上怎样的民主标签,都无法脱去这种天然的属性,也无法取信于大陆。这不仅是因为“公投法”是民进党追求“台独”的直接产物,而且民进党还多次利用公投谋求“法理台独”,尤其是陈水扁时期,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面对“台独”势力利用公投制度来从事分裂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严峻挑战,大陆于2005年3月专门出台《反分裂国家法》,旨在为“台独”活动划出“红线”,明确表达大陆反对“台独”的决心和意志,对于以“台独”为目的的公投,大陆绝不可能坐视不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在一个中国框架下,两岸关系才能取得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台湾当局执意用“公投政治”来挑衅大陆的一个中国框架,必将把台湾人民引向灾难的深渊。
  (三)大陆的应对策略

  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大陆应对“台独公投”的有效办法就是通过列举方式明确界定“法理台独”的意涵,以给“台独”势力划出禁区。毋须质疑,大陆反对“台独”的立场是一贯的和坚定的,但是,何谓“台独”?出现怎样的“台独”,大陆才会出手打击?大陆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具体回答。长期以来,“台独”概念的意涵在整体上是明确的,但在细节上却是模糊的。由于这种模糊,客观上给“台独”势力留下了可乘之隙,使得他们时常在某些灰色地带上游走,并做出一些“擦边球”的“台独”动作。过去我们没有界定“台独”的内涵和具体所指,主要是出于策略考量。如今,随着大陆综合实力的提升,加之岛内政治环境不确定性的增大,环境的交错使得大陆有必要对之进行反思,并将这一问题放置于“新时代”背景下来重新审视和思考,清晰界定出“台独”意涵。

  当下,对所有类型的“台独”之意涵进行界定尚有些难度,但仅仅对“法理台独”的意涵进行界定是可行的。例如,大陆官方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通过逐一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哪些是“法理台独”。根据笔者的研究,仅从法理上说,“法理台独”包括五种类型,即“制宪台独”、“修宪台独”、“立法台独”、“修法台独”、“释宪台独”。通过对“法理台独”的定性和分类,实现对其的准确打击,不仅有利于大陆“台独”政策更加可操作性,而且对应对“公投法”修正案给两岸关系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挑战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便于技术上的操作,以更好地反对“台独”,笔者依照“台独”公投对两岸关系冲击的大小或强弱程度,将其划分为低烈度、中烈度和高烈度三种类型。

  (1)低烈度“台独”公投。这类公投对两岸关系虽然有冲击,但其烈度不是那么强,其议题主要有:⑴“全面撤县改市,直属‘中央’”;⑵“改‘直辖市’为省”;⑶“东京奥运正名”; ⑷护照移除“中华民国”字样;等等。

  (2)中烈度“台独”公投。这类公投对两岸关系的冲击明显加大,其“去中国化”目的非常明显,其议题主要有:⑴“改变‘国歌’”;⑵“改变‘国旗’”;⑶“加入联合国”;⑷“将大陆事务委员会改为‘中国事务’委员会”;⑸“和平中立公投”;等等。

  (3)高烈度“台独”公投。这类公投对两岸关系的冲击是高强度的、破坏性的,其已经触碰了大陆划设的底线、直接挑战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大陆无法容忍的,其议题主要有:⑴“变更‘国号’”;⑵“重新‘制宪’”;⑶“草拟新‘宪法’”;⑷“变更‘领土’范围”等。

  除了对“台独”公投进行不同烈度的区分之外,还应当针对“台独”公投的具体烈度,制定相对应的反制或打击细则。就像刑法典一样,针对不同的罪名,设定有对应的刑罚措施。这样便于有针对性地精准打击“台独”。

  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台独”势力操纵的公投议题大致如上所述,其为我们提前制定预案提供了参照和素材。另外,从公投议题的酝酿到真正落实公投,尚有一段间隔,大陆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在前期基础上,组织相关研究力量,对那些即将推出或可能推出的公投个案逐一进行“沙盘推演”,充分估算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做到在每一个步骤、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舆论攻势和军事准备。“到了哪个环节,我们该出哪张牌”,一定做到心中有数。至公投临近时,再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势变化,随机应变,在预案基础上做出新的调整,这不仅会节省制定方案的时间,而且也会大大增强我们应对局势的主动性。
  注释:

  ①张莉着:《台湾“公民投票”研究考论》,九州出版社2007年版,第58-59页。

  ②林佳龙主编:《民主到底:公投民主在台湾》,台湾智库2007年版,第11-12页。

  ③三次全台性公投分别是2004年“三二0公投”(一案是“强化国防”,另案是“对等谈判”),2008年“一一二公投”(一案是“讨党产”,另案是“反贪腐”),2008年“三二二公投”(一案是“加入联合国”,另案是“重返联合国”)。

  ④第一次是2008年“高雄市降低国中小班级人数公投案”,因投票人数未达到50%门槛而遭到否决;第二次是2009年“澎湖县博弈公投案”,未获得通过;第三案是2012年“连江县博弈公投案”,获得通过,也是目前唯一获得通过的一次公投;第四次,2016年10月15日,澎湖县第二次就是否开放博彩议题举行公投,结果还是未获得通过,需要指出的是,澎湖和连江二县的博弈公投系依照“离岛建设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举办的公投,不受“公投法”规定的投票率门槛的限制,而依照同意票与不同意票的高低来认定公投结果;第五次,2017年10月28日,金门县就是否设置博弈特区进行公投,由于反对者超过九成,故此次公投遭否决。

  ⑤林佳龙主编:《民主到底:公投民主在台湾》,台湾智库2007年版,第26页。

  ⑥《中评深度专访:王英津析公投与台独》,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18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13065_1_1218004830.html。

  ⑦陈英钤:《公投法补正草案研究》,第200页。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page/English attachment 4/2351/04 9.pdf。

  ⑧《亲民党表态:反对领土变更案纳公投法》,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11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7771_1_1211113245.html。

  ⑨譬如,主导公投法初审过关的“绿委”赵天麟则说,在委员会审查时,领土变更这部分基本上是回归“宪法”规定去处理,“宪法”所规定相关事由,“宪法”有自己的公投门槛,公投法只有处理到当公投要进行时,相关程序能进行而不是胎死腹中,但只处理程序性问题,“宪法”应该规定的事项、高度门槛就回归“宪法”处理,所以这次公投法版本没有讨论到这一块。参见《柯建铭:领土变更不会入公投法 蓝为何挡?》,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8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5582_1_1208114121.html。

  ⑩陈丽丽:《“公投法”修正案的政治风险》,载香港《广角镜》2017年1月号,第79页。

  ⑪民进党推动“公民立法”的初衷是追求“台湾独立”,1999年民进党的“台湾前途决议文”出台后,民进党改变“台独”策略,将台湾政治地位现状界定为:已经“主权独立国家”,只是“国名”为“中华民国”。倘若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由台湾2300万人民通过公投来决定。

  ⑫《公投法修正三读 蔡英文:打破鸟笼还权于民》,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12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9464_1_1212182621.html。

  ⑬《公投法修正三读 蔡英文:打破鸟笼还权于民》,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12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09464_1_1212182621.html。

  ⑭《郭正亮:低门槛公投是蔡政府新灾难的开始》,载中国评论新闻网,2017年12月13日,http://www.crntt.com/doc/7_0_104910214_1_1213152549.html。

  ⑮不过,有主权意涵的公投议案毕竟不同于主权变更的公投议案,后者一定要经过“修宪法”程序,两者有一定区隔,不能混淆。

  ⑯2016年12月,民进党党团再次提出修订“公投法”之时,恰逢蔡英文当局向日本开放日本核灾食品入台。为了要让“反核食公投”能顺利过关,国民党党团竟然一反自己过去所坚持的底线,并主动地提出降低“公投门坎”。这正中民进党下怀,两个政治立场对立的政党竟然“一拍即合”,携手推动降低“公投门槛”。参见富权:《“统独公投”亲民党企硬倒是国民党放弃立场》,载澳门《新华澳报》,2016年12月16日。

  ⑰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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