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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不应还是“习惯法”

  中评社北京12月31日电/近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HIV隐私侵权案”。起诉者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入职体检时,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导致入职公司拒绝聘用。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2月28日《中国青年报》)

  起诉者,作为受害者,在这一次败诉前,已经赢得过对自己入职公司的诉讼,获得较合理的补偿措施。他认为入职公司未经本人允许,就要求院方对其进行HIV检测,并因为自己是HIV感染者就不让继续上班,是标准的歧视。但在他来看,医院及疾控中心,未经当事人授权就进行HIV检测,还将结果“泄露”,这种凭“习惯”对待隐私的行为,才是导致其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根源。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但是,目前在我国法律上的隐私权还未完善,依然是一个争议性话题,各部门依靠“习惯”处理隐私,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习惯性”的隐私权保护,会导致各部门趋利避害,自定规则。不仅没法有效保护隐私权,反而更严重损害公民隐私。部门以经验自我制定的隐私权保护规则,更类似“习惯法”的状态,仅顾及自身领域,弹性大。此次HIV隐私侵权事件,便是院方未按照HIV检测规定,在当事人未知情的情况下,将化验单交至公司。《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院方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且侵犯隐私权。

  “习惯性”隐私权的保护,会成为对泄露隐私权的默许。百舸争流,不进则退,隐私权保护办法亦是。尚未统一的状况,导致各部门“习惯性”隐私权保护规则参差不齐,“空子”多了,“钻空子”的也会增多,这对于泄露隐私,侵害权力,是一种变相的放任。如此放任,会致使更多潜在的问题发生,谓之行业“潜规则”。例如入职体检时的艾滋检测或乙肝检测,只会使歧视现象更加严重。

  隐私权的规范保护,应符合国家、社会现状,绝非仅靠“习惯”。我国的隐私权相关法律尚在制定商讨过程中,制定者应从案例中吸取经验,不断完善、修改,使此“法”真正适合我国,适合人民。隐私权“法”的起步晚,意味着它必然是正在巨人的肩膀上,在前人的经验教训中,造出一把高定位、落实处的,可以顾及更多人的“巨大保护伞”。

  HIV检测结果的泄露只是隐私权受侵犯的冰山一角,诸如此类的疾病还有很多,隐藏的弱势群体以及易受歧视的人群亦存在不少。他们是隐私权保护未规范的第一受害者。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若还不重视、不规范隐私权的保护,放任其在社会中愈发不被关注,那么这伤害的范围还会仅停留在他们身上吗?别说造一把大伞,就连那些曾借伞避雨的人群,亦会被慢慢浸湿。

  来源:红网  作者:厉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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