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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湾民粹主义与第三势力


  中评社香港1月27日电/全国台湾研究会副秘书长兼研究部主任严峻研究员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1月号发表专文《台湾民粹主义与“第三势力”》。作者指出:随着“反建制主义”风潮在全球多地兴起,有关“台湾民粹主义”、“台湾第三势力”再度成为海峡两岸政、学界乃至社会大众热搜热议的词。本文尝试回答以下三组问题:第一,当前台湾是否民粹主义升温?若是,台湾民粹主义的主要价值取向与表现形式是什么?第二,台湾有无“第三势力”?若有,台湾“第三势力”指什么?其当前力量与未来发展趋势如何?特别是2018年台湾“九合一”选举结果对“第三势力”力量的增减意味着什么?第三,台湾民粹主义与台湾“第三势力”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文章内容如下:

  一、民粹主义及其在台湾兴起的由来

  一切严肃的社会科学讨论,都必须首先建立在清晰的概念界定上,尤其是当一些概念尚未取得通说程度的共识,否则可能因为概念定义不同而出现各说各话、无法交集的尴尬。“民粹主义”正是这样一个语义相对模糊的概念。什么是民粹主义?多年来学术界众说纷纭,事实上并没有一个广泛认同的定义,但学术界也大体同意“民粹主义”一词是英语populism一词的翻译,源自十九世纪末美国农民运动;也有观点认为民粹主义更早起源于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俄国社会思潮。至于其主要特征,有观点认为民粹主义强调平民至上,反对精英或贵族掌控政治;但也有观点认为民粹主义恰恰表现为相关精英人物操纵民意与民众情绪以达到独裁或者威权的目的,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有台湾学者就用“民粹威权主义”一词来形容李登辉操纵民意以达到铲除异已、一人独大的“民粹式威权统治”。①

  为清楚呈现本文中“民粹主义”一词代表之意涵,笔者认为,一切社会思潮与运动其实都可以从其“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选择”这两个标准进行界定,“民粹主义”也不例外。另外,我们还可以在与“民主”(democracy)的比较中更好地认识什么是“民粹”(populism)。“民粹”和“民主”都强调大众民意,但就民粹主义而言,其突出的特征更多体现在“实现民意的路径选择”上,即民粹主义者在实现其目标的路径或者手段选择上,偏好“直接式的民意展现与决定”而不信任、轻视或者摒弃“代议式的民主”,甚至认为可以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采取类似“公民不服从”等非常手段,即,为了实现其心目中的“实质正义”,在必要的时候是可以忽视程序正义的,或者说,在民粹主义者眼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程序正义,实现了实质正义也就完成或者弥补了程序正义的瑕疵与疏漏。这点从2014年台湾所谓“反服贸运动”中学生和相关群众冲进“立法院”并长期霸占该机构这一事例中可以看出。因为在这群人眼中,“反服贸”带有其想像中的所谓“实质正义”,为达此目的是可以不惜瘫痪民代机关的。
  事实上,“民主”与“民粹”都强调大众民意,其主要区别在于“民主”更注重程序正义,尤其是自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明确提出“程序民主理论”后,当代西方重要政治学者,如波普(SirKarl Raimund Popper)、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萨托利(GiovanniSartori)等,基本上都承袭了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思想,即,如果一个权力不经公开公正的程序而产生,那么就是不民主不道德的。这种思想已经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台湾社会实行的是西方政治体制,这种思想当然也被台湾多数人奉为晷皋。不过,西方国家也承认这种经“程序正义”(事实上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投票产生民意代议士)产生的代议民主有其缺陷,因此并不排斥以直接民主进行补强。而所谓“直接民主”其形式主要表现为公民投票,近年来西方国家民粹主义泛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公民投票运用的推广。在相关国家和地区,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重大事项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一种程序,因此公民投票仍然是一种体制内的民意表现形式。事实上,在经济相对富庶发达的社会中,多数民众还是希望社会大体稳定,对于依法举行的示威游行可以容忍,但对于体制外运动尤其是大规模街头运动则持疑虑态度,在此氛围下,包括台湾在内的相关地方的民粹主义者在多数情况下还是愿意选择法律所允许的手段来表达意愿。以前台湾“公投”门槛较高,使台湾那些对代议民主失望的人抱怨难以“公投”的方式表达其意愿——有研究显示,以前一次全台性“公投”,其发起者需要耗费约2000万元新台币和历时一年以上方可完成连署。②这使得除了大党外,台湾绝大多数个人和社团都无法做到成功连署。2017年底台湾“公投法”修改后,门槛大幅降低,一些较易引发社会共鸣的议题的成功连署成为可能,比如,2018年就有10个“公投”案达到连署门槛。那么,是不是台湾“公投”门槛降低后,今后台湾会“公投”不断呢?从横向比较看,比如和瑞士、丹麦等国的公投法比较,台湾的“公投”门槛并非很低,而这些国家并没有公投不断,所以关键还是要看“公投”的议题能否激发民众的兴趣。③当然,台湾“公投”后果具有刚性特征,按其“公投法”第30条规定,与“公投”结果相悖的法律必须废除,需要立法的必须立法,若无关法律的创立或废除的“重大事项”,则“应由‘总统’或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做必要处置”——这种刚性后果容易激发台湾民粹主义者的兴趣。大体可以判断,今后台湾民粹主义运动将更多体现为体制内的“公民投票”和法律允许的示威游行,而非体制外的抗争运动,尤其是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的街头抗争。

  上文说到民粹主义可以为了“实质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那么,什么是民粹主义者心目中的实质正义,或者说民粹主义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什么?人类自摆脱蛮荒以来就不断寻求“正义”,那什么是“正义”?在不同地域不同历史阶段,“正义”的定义各不相同。人类发展到今天,自由、平等、公正、博爱等都成为较为公认的价值,如果说非把这些价值作个优先顺序排列,那么在各国各地区多数民粹主义者看来,“平等”是排在第一位的。在台湾,贫富差距的扩大是民粹主义发酵的主要根源,许多台湾民粹运动从根子上看主要都是为了寻求某种平等。在西方理论界影响巨大的著作《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首先也是将“正义”界定为一种平等,当然他主要是强调机会的平等。在今天的台湾,不少人认为自己在经济和社会权益上并未得到平等的机会,这种认知在很大程度上给台湾民粹主义提供了孕育与成长的土壤。

  另外,“台独”思潮与台湾民粹主义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其实,就民粹主义主要关注“机会平等”而言,“台独”本不应与民粹主义挂钩,但在国民党威权统治时期,一些“党外”人士将反对国民党独占政经资源与“本省人出头天”联系在一起,滋长了“台独”思潮;民进党成立后为了在选举中收割民粹成果,继续鼓吹这种思想;后来当民进党自己有了执政的机会,与国民党已经处于平等竞争地位后,一些“台独”人士则将台湾社会贫富差距问题不适当地与所谓“两岸权贵集团”挂钩,别有用心地将带有“台独”思潮的民粹主义矛头指向中国大陆。值得注意的是,当岛内民粹主义对“平等”的关注不再局限于经济利益分配,而投向所谓“‘国家’地位平等与尊严”上时,当“公投”为这种民粹情绪提供法制化的出口时,例如这次所谓的“东京奥运正名公投”,那么这事实上已经游走在法律性、民粹性的“台独”边缘。可以说,台湾民粹主义近年来有升温的趋势,它日益成为影响台湾岛内政治生态的一股动能,而当它被“台独”操纵并歪曲“平等”价值后,可能将台湾带向危险的境地,不过这显然不是也不应该是多数台湾民众想要的结果。
  二、柯、韩现象与台湾第三势力

  在2014年和2018年台湾“九合一”选举中,柯文哲和韩国瑜分别吸引了大量的“柯粉”和“韩粉”,有人认为这种“柯文哲现象”和“韩国瑜现象”也是台湾民粹主义的体现。这点笔者不能认同,因为尽管柯和韩身上没有(或者淡化)政党标签,但其凝聚的民气并非希望通过一种所谓“直接民主”来实现目标。从广义上看,代议民主并非仅体现在议会议员身上,行政首长依然是一种代议民主的标志,因为选民可以通过选票把你选上去,就是希望你能代表他们的心声去施政,况且选民还可以通过“选罢法”等规定通过投票把你撤下来。大量的台湾民众支持柯文哲和韩国瑜,仍然是希望此二人能够代表他们的利益诉求。柯、韩现象主要反映的是台湾某种所谓“第三势力”的凝聚。

  近年来“第三势力”这个词在台湾很火爆,其实有关“第三势力”的讲法早在二三十年前就出现于台湾学界。到底什么是“第三势力”?目前两岸学术界对其大体上有两种界定:第一种观点认为,除了蓝、绿两大阵营,其余的政治势力称为“第三势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国、民两党外,其余的政治势力为“第三势力”。笔者个人倾向认为,随着时空的变化,第一种界定越来越不科学,因为:第一,现在已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蓝、绿两大阵营,因为当我们说某某力量是一个阵营时,至少该阵营相对固定、内部相对团结,而自2000年“蓝营”、“绿营”概念产生后,发展到今天,组成所谓“蓝营”的国民党、亲民党、新党之间纷争不断,谈不上是个团结的阵营;组成“绿营”的民进党、台联党和其它“极独”势力也不遑多让,也不是一个团结、稳定的阵营。第二,台湾民众对蓝、绿的感情投射越来越多元化、分裂化,比如,一个人完全有可能因为传统上个人或者家庭与民进党的关系而在选举中一直支持民进党候选人,但他(她)在政治理念上却可能在某些时候比较赞同或同情国民党的某些立场,那么,此人算蓝算绿?算浅蓝还是算浅绿?所以,笔者倾向认同第二个标准,即只要不是国民党或者民进党的忠贞支持者,那么就属于广义上的“第三势力”。本文以下所说的“第三势力”也是此语义下的力量。

  有观点认为,“第三势力”之所以能称为“势力”,还需要这种“势力”相对“成形化”,即一定的组织化,其应该要是相对固定的群体,最好还能有相对固定的政治诉求,有相对固定的领袖就更好——这是否有道理?我们经常在台湾媒体上看到这么一句话,即“台湾的第三势力具有‘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其实,何止台湾“第三势力”有此“典型特征”,在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第三势力”都有“碎片化”的特点。事实上,“碎片化”正是“第三势力”的主要特征之一,除非这个国家或地区的选举制度上有利于第三、第四、第五大党的形成。当然,有这样新的大党出现,或许我们不能再简单用“第三势力”一词来概括这一除了两大党死忠支持者之外的庞大群体了。

  那么,可能会有这么一个疑问:国、民两党党员都仅有几十万,其死忠支持者也不多,如果按上述“非国、民两党固定支持者皆即为第三势力”的定义,台湾第三势力的人数应该非常多,势力应该非常庞大,那为什么每次重要选举都是国、民两党拿到最多和次多的票,占据大部分最重要的公职?其实,这主要与台湾的选举制度有关,因为现在台湾除了县市议员采用复数选举制度,即学理上的“多席次单计不可让渡相对多数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 district, SNTV-MMD,一个选区有多个当选席次,但选民在选票上只能在众多候选人中圈选其中一人,由得票领先的前几位候选人当选)外,主要公职(台湾地区领导人、县市长、“立法委员”)都采用“单一席位相对多数当选制”。这种“单一席位相对多数当选制”非常有利于“两大党政治体系”的形成。原因很简单,选民牺牲周末休闲去投票,排了这么长时间的队,当然不希望把票浪费给比较没希望当选的第三党(派)候选人。这种容易产生两大党的选举制度被国际著名政治学者杜瓦杰(Duverger Maurice)推崇为“真实的社会学法则”(a true social law)。④台湾学界则一般称之为容易产生所谓“弃保效应”的“策略性投票”。⑤正是在这种“单一席位相对多数当选制”下,除非第三党(派)候选人非常优秀与突出,让选民觉得把票投他(她)不致于浪费选票,第三党(派)才有可能在“总统”、县市长、“区域立委”选举中获胜。否则我们看到的情况一般是,选民在讨厌国民党时将票投给民进党,在讨厌民进党时又将票投给国民党。国、民两大党也因此占了制度的便宜。
  不过,大家也可以看到,在选区范围较小的单席当选制中(如乡、镇、市、村、里长选举)上,非国、民两党籍的当选人占了很大比例。这是因为在小的选区里面,个人或者家族因素在选举中的权重上升,不依靠两大党而获胜的可能性大增,选民因此有了投给第三党(派)候选人也有可能使其当选的理性选择。例如2014年和2018年“九合一”选举中,非国、民两党籍的村里长占总席位的71.9%及80.57%,远远超过国、民两党当选人;乡镇市长选举中,非国、民两党籍当选者占34.3%和40.3%,略低于国民党籍当选人,但远高于民进党籍当选人。若再看日据时期延用至今的SNTV选举制度下的县市议员选举,非国、民两党籍候选人当选者也很多,这是因为在SNTV选制下候选人只要获得很小比例的选票即可当选,因此不太需要大党的支持。⑥以上都说明,在台湾,“第三势力”虽然在最重要的几项公职的选举中胜不过国、民两大党,但其在小选区单席选举、复数选举中则占据颇多席位,力量不容小觑。

  2018年台湾县市长选举中出现的一种现象也很能说明问题,即最终获胜的一些县市长候选人,在选举期间都极力淡化自己的政党色彩。例如,韩国瑜整个竞选期间几乎不穿戴有国民党标识的服装,卢秀燕、侯友宜也尽量淡化国民党色彩;而民进党 “硕果仅存”的少数县市长当选人郑文灿、林右昌、林智坚等人,之所以能在基本盘蓝大于绿的地方连任,也是因为其上任以来淡化身上的民进党色彩而专注于经济建设;其实在台南市获胜的黄伟哲也是一直避谈政党竞争,选后重申今后不搞意识形态对抗。⑦这实际上都表明,现在在台湾,选举中死守国、民两党所谓“政党基本盘”是危险的,必须淡化身上的政党色彩,向数量庞大的“第三势力”招手,胜选的机会才大。

  其实,当我们讨论“第三势力”时,还经常与一个词联系在一起,即“中间选民”。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势力”在选举中就体现为“中间选民”,即那些不固定投票给国、民两党的选民。他们不是国、民两党的忠贞支持者,投票时或在国、民两党中游离,或干脆不投给这两党。应该说,这样的“中间选民”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占据了台湾选民的绝大多数,只不过在现行选举制度下,他们为了不浪费选票,更多时候是在国、民两党中游离。这两个大党谁让他们失望,他们就投给另一个大党。当然,这两个大党谁让他们看到希望,他们也会更愿意将选票投给它,比如2018年县市长选举中,一些国民党候选人提出要以改善两岸关系来拯救台湾经济,就打动了多数台湾选民的心。

  如果未来台湾选举制度改变,比如“立法委员”恢复复数选举的SNTV制度,或者在单一席位当选的“总统”、县市长选举上从现在的“一轮相对多数当选制”改为“两轮绝对多数当选制”(其实国民党政权到台湾后举办的县市长选举一开始采用的就是“两轮绝对多数当选制”,1954年以后才改为“一轮相对多数当选制”),那么台湾“第三势力”碎片化的状况就有可能改变。因为SNTV制度将使更多非国、民两党的民意代表出现在“立法院”;而行政首长若采两轮投票,选民会考虑:在第一轮投票中如果他(她)最爱的党(派)候选人挫败,他(她)还有机会在第二轮投票中选较不讨厌的大党,从而可以在第一轮投票中放心大胆地选小党,这使小党有较多生存机会,有利于形成多党制;“两轮绝对多数当选制”还可以为两大政党以外的其他政党留下在第二轮投票时的进行政党结盟可能。⑧而为了在第二轮投票前拉拢小党,两大党也将不得不承诺释出一些重要公职或者其它利益给小党,小党因此有了较大的发展壮大空间。在此情况下,台湾未来将出现较强大的第三大党乃至第四、第五大党是完全可能的,而非像现在这样,除国、民两党外,其余小党基本无缘重要公职(“时代力量”有数席“区域立委”,但主要得益于民进党礼让;亲民党未来在“单一选区两票制”下还能否维持少量“不分区立委”则有待观察),甚至沦为台湾一些媒体所称的“空壳党”、“几人党”。

  当然,可能还有这样一个疑问,那就是既然在较大选区的“一轮相对多数当选制”中,比如县市长选举中,“第三势力”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除了像柯文哲等少数特例外),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脱(国、民)党参选?其实,这些脱党参选者有些原本就是有一定实力的地方派系人物。需要指出的是,他们中除少数人期待能当选外,多数人可能是参选志不在当选,而是参选本身就能够凝聚一些资源和人脉,为今后本人或者家族的发展打基础;但若不参选则根本没有这样的机会,所以宁可脱党(宣布退党或者被党开除)也要参选。再者,随着国、民两大党不断朝柔性化方向发展,脱党者只要今后在基层实力够大,重新归党不无可能,党甚至可以为此不断修改党章规定。当然,参选是双面刃,具体到每一次参选,对每个脱(国、民)党参选者是利多还是弊多是需要精确计算的。但不管怎样,选举为台湾的“第三势力”提供了表演与成长的重要舞台。
  三、台湾民粹主义与“第三势力”的关系

  台湾民粹主义与“第三势力”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大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察:

  第一,台湾民粹主义运动的发展有助于成就“第三势力”的热点人物,例如“白衫军运动”拱出了洪慈庸、柯文哲等;所谓“太阳花运动”在相当程度上也推动“第三势力”中的部分人组党,比如“时代力量”。随着台湾“公投”门槛的降低,今后台湾民粹主义会更多以“公投”的方式凝聚力量,而当这种力量在一些公众人物的宣导和推动下,凝聚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催生新的政治明星或政党。

  第二,台湾“第三势力”的发展也会推动台湾民粹主义运动。随着对国、民两党失望的台湾民众越来越多,如果现行政治制度(含主要公职的选举制度)不变,这股失望的情绪与力量会不断积累,如果民众将对台湾代议政治越来越没有信心,那么将更多地选择体制外的抗争和体制内的“公投”。当然,上文说过,台湾公民社会相对成熟,民众整体上还是比较希望社会稳定,因此体制外的抗争,中小规模的未经允许的游行示威会常有,但大规模的街头抗争,除非在非常情形下,一般不容易再引发大众的认可,而体制内的“公投”将成为“第三势力”进行民粹主义操作的主要场域。

  第三,台湾“两大党主导”的政治生态还将在可预见的未来持续存在,但国、民两党也存在在台湾民粹主义与“第三势力”冲击下,内部发生分化的可能,这也是促使两大党自我革新的动力。例如2018年“九合一”选举民进党的大败、韩国瑜刮起的旋风,都将给民进党和国民党在选后进行党的重组或改造提供一次契机。

  四、结语

  综上,我们大体可以对本文开篇提出的三组问题作答如下:第一,如果说“民粹主义”主要是指不信任“代议民主”而强调诉诸“直接民主”的话,当前台湾的确存在民粹主义不断攀升的态势;未来其主要表现形式将是体制内的“公民投票”及示威游行;台湾民粹主义还有可能在追求“平等”的旗号下被“台独”思潮利用而将两岸关系推向危险的边缘。

  第二,“台湾有无第三势力”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于如何界定“第三势力”,若以“国、民两党忠贞支持者之外都属于第三势力”而言,台湾“第三势力”有人数众多但无组织或组织零散的“碎片化”特征;2018年“九合一”选举结果显示这一定义下的台湾“第三势力”数量比以前更加庞大;台湾政治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的改变将是影响台湾“第三势力”未来发展趋势的重要变数。

  第三,台湾民粹主义与台湾“第三势力”之间存在一种大体正相关的互动关系,二者的相互激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现有的“两大党体系”,并且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促使台湾既有政治生态的重组。
  注释:

  ①王振寰、钱永祥:《迈向新‘国家’?民粹威权主义的形成与民主问题》,《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995年第20期。

  ②俞振华:《公民投票案提案审核机制与门槛之研究——以瑞士、美国、意大利、日本、法国法制与运作情形为比较研究》,台湾“中央选举委员会”2013年编印,第205页。

  ③参见季烨:《台湾地区“公民投票法”修订述评》,《台海研究》2018年第3期,第62页。

  ④Duverger Maurice,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Modern State, London: Methuen & Co. Ltd. 1959. P.217

  ⑤王业立:《‘我国’选举制度的政治影响》,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⑥王业立:《中央民代选举制度与政党政治》,载于台湾民主基金会编印:《政党政治与民主宪政》,1991年,第312-313页。

  ⑦杨思瑞:《黄伟哲:上任后不搞意识形态对抗》,台湾“中央社”2018年11月28日电。

  ⑧王业立:《比较选举制度》,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8年版,第5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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