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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立文看修法:两岸协议要公投就谈不成


陆委会委托举办“两岸条例有关“政治议题协议民主监督程序”修法之探讨”座谈会,邀学者提出看法。(中评社 倪鸿祥摄)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右一)、政大国关中心副主任蔡中民参加座谈会。(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央警察大学公安系教授董立文发言。(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博砚发言。(中评社 倪鸿祥摄)


陆委会委托举办“两岸条例有关“政治议题协议民主监督程序”修法之探讨”座谈会,邀学者提出看法。(中评社 倪鸿祥摄)

  中评社台北3月29日电(记者 倪鸿祥)陆委会针对“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委托政治大学法学院今天上午举行“两岸条例有关‘政治议题协议民主监督程序’修法之探讨”座谈会,学者对修法内容看法分歧。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质疑“政治协议”比照条约缔结,能否透过法律加上比“修宪”更高的门槛及没有的限制,这样的超高门槛恐有违宪之嫌。中央警察大学公安系教授董立文预料,这事只要进行公投,大陆方面就不会想跟台湾谈了。

  “行政院”院会28日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三条文,明定两岸协商签署政治议题的相关协议,就应该经过“国会”双审议及人民公投,比照“修宪”高门槛程序办理,并订有“禁区”,涉主权事项不能纳入协议。陆委会委托政大法学院邀请学者进行讨论。

  座谈会上午在台大医院国际会议中心举行,政大法律系教授、法学院长王文杰主持,出席者包括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政大政治系副教授、国关中心副主任蔡中民,中央警察大学公安系教授董立文,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博砚,台湾守护民主平台理事宋承恩等人,与会学者都认同“政治协议”要谨慎,且应定义清楚,但门槛高低看法分歧。

  廖元豪表示,可认同政府对两岸政治协议要强化公众参与监督,但应该具体明确定义“政治协议”。同时,“宪法”规定的“条约”程序是由“总统”负责缔结,“行政院”院会决议后送请“立法院”审议,此外并没有加上其他程序障碍,只要完成这些程序,条约就生效,拘束政府,“立法院”能否透过法律,自行加上其他门槛,增加“宪法”所没有的限制,使条约缔结比“宪法”预定的流程更困难?这样的超高门槛,恐有违宪之嫌。
  董立文认为,2011年10月大选期间马英九曾经提出两岸洽签和平协议的政见,经过半个月的纷扰,最后,马提出两岸洽签和平协议的“十大保证”,强调签署前一定要征求民意,会先交付公投,可见蓝、绿之间对于两岸洽签和平协议需要双公投其实是颇有共识的,而且他预料这事只要进行公投,大陆方面就不会想跟台湾谈了。

  胡博砚指出,两岸间之协议,就重要性而言不亚于国际条约及书面协定,亦应送交“立法院”审查;依循大法官释字第329号解释的意旨,条约的监督亦可为事先的监督,而事后监督的部分,如果加入公民投票的制度,从民主理论上面而言,亦有其道理,但在门槛数额上面而言,是否与“修宪”程序相同应可再考虑。

  宋承恩表示,这个法条设计是一个民主程序性的安全阀,就是要有民主正当性和民意共识,所以这是防御性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大陆方面提出“一国两制”下进行和平统一,且邀台湾各界推代表民主协商,且有时限不能无限期拖延,若倾向“台独”则不放弃武力攻台,尤其中国在国际上去主权化的作为,都在压迫台湾,因此这事值得正视,国际间也赞成抗衡。

  蔡中民认为,目前中国大陆所采行之“民主协商”机制,本就存在中共领导的前提性条件,若是针对“一国两制台湾方案”来说,恐怕也没有签署协议的空间;修法可有效监督协议内容是否妥当,若能通过严谨程序的协议内容将可获得极高的民主授权,代表反映了绝大部分民意共识,但采用法律方式处理政治争议性较高的议题,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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