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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关系条例修法审查无结论 送院会协商


内政委员会召委、绿委张宏陆(中)最后裁定,全案保留送院会协商。(中评社 张嘉文摄)


内政委员会。(中评社 张嘉文摄)

  中评社台北4月22日电(记者 张嘉文)“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审查涉及两岸协议需“国会”审议及公投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法。民进党“立委”支持院版,不过建议条文内容应增订政治协商定义;时代力量党团则提出双公投版本;国民党团则认为应和“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合并处理。因审查无结论,委员会主席裁定全案送院会协商。

  上周内政委员会审查“两岸协议监督条例草案”时,最后也因讨论无共识,名称、条文都保留送朝野协商。

  此次修法新增两岸政治协议须经“立法院”双审议及人民公投的规定,修正案明定,“行政院”应于协商90天前提出影响评估报告,经“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才能开启签署协议的协商。

  而两岸协商谈判后,经“立委”3/4出席、出席“立委”3/4同意后,才交由公民投票,有效同意票需超过投票权人总额半数协议才能生效;若协商谈判时,“立法院”判断双方谈判协商已无法依照缔结计划进行时,得经全体“立委”1/2以上决议,要求负责协议的机关终止协商。

  逐条讨论时,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指出,时力版本中包括“政治协商”定义,指出涉及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结束敌对状态或是安排阶段性或终局性政治解决、划定或分享疆界、决定“我国”国际地位及其他可能影响主权的协议,并主张协议需经过行政、立法和全民公投通过后,才能进行协商,协商后的文本也需要通过“立院”高门槛、再办理全民公投,始为通过。

  国民党“立委”林为洲和林丽蝉则主张,不论是高门槛或高监督,都希望回归“两岸协议监督条例”中专法解决,和其他一般性协议一起载明,避免两个条例出现冲突抵触。国民党“立委”也当场提出修正动议,主张不予增订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之3条。
 
  民进党“立委”蒋絜安与刘世芳则说,因政治情势变化快速,此问题有急迫性,支持院版修法。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另也建议,增订政治协议的明确定义。而内政委员会召委、民进党“立委”张宏陆最后裁定,全案保留送院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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