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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论:吕秀莲推动“公投”旨在“台独”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员王英津(中评社图片)

  中评社北京5月16日电(作者 王英津)2018年1月5日,修正后的台湾“公投法”正式生效。因其将公投门槛大幅下调,这客观上为“台独”公投打开方便之门。于是,各种“台独”公投案纷纷出笼,使台海和平面临空前严峻挑战。近期吕秀莲力推的“和平中立公投案”便是较具代表性的“台独”公投案之一。

  一、对吕秀莲推动“和平中立公投”的简要回顾

  自2014年8月以来,吕秀莲在岛内一直推动所谓的“和平中立公投”。根据吕秀莲的解释,目前台湾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台湾不要介入美、中两强对抗之中,故希望通过“公投法”规范来推动台湾成为“永久中立国”、“让台湾成为亚太和平的灯塔”,并认为这是一项筑梦工程。

  2017年12月12日,台湾“立法院”通过“公投法修正案”,并于次年1月5日正式生效。“公投鸟笼”被打破后,吕秀莲等人似乎看到了“台独”的希望,于是更加不遗余力地推动该公投。

  2019年3月5日,吕秀莲等人经连署后向“中选会”递交了主文议题为“你是否同意台湾应向国际宣布和平中立?”的公投提案。该提案的理由书从四个方面陈述台湾和平中立的战略价值,具体包括:①对台湾,可与友善平等对待台湾的国家互惠交往,强化“国防”自主,民主“宪政”及经济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倡导绿色新文明;②对中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共存,建立远亲近邻关系,并消除台湾与他国合作对抗中国的忧虑;③对美国和日本,与美日等爱好民主和平国家强化价值联盟,共同致力于地球的永续发展,并消除美日等国对台海安全的忧虑;④对亚太地区,协助排除区域冲突,扮演调停、缓冲角色,维护东亚和平,分享民主、人权、文化与高科技等柔性“国力”。

  随后,吕秀莲等人于3月下旬赴美国宣介他们的“台湾和平中立公投”主张,以争取美国的支持,并表示希望在2020年台湾“大选”时捆绑该公投案。

  5月9日,台湾当局“中选会”就吕秀莲所提公投案举行了听证会,议题主要有三:本案是否属于“公投法”第2条第2项第3款所称之重大政策之复决?本案是否为“全国性”公投之适用事项?本案提案内容是否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听证会期间,吕秀莲、姜皇池等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回答和解释,同时声称:“根据‘宪法’规定,这属于‘总统’职权,依法一定要尊重公投结果,若公投通过,当然是由‘总统’代表‘国家’对外宣布”。

  目前,该公投案仍处于“中选会”审查阶段,能否获得通过并与2020“大选”进行捆绑,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和平中立公投”不符合国际法,国际社会不会支持

  从国际法和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中立制度来看,享有中立地位的只能是主权国家,并以主权国家的全部领土承担永久中立义务,一国之内的地区是无权主动提出中立诉求的。正如奥本海国际法所言,国家的中立化,不应与国家的一部分领土、河流、运河等中立化混为一谈,后者中立化的效力是不得在这些地方准备或进行战争。众所周知,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巴黎公约》确立世界上第一个永久中立国瑞士以来,永久中立国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得到了各国广泛地承认。一般认为,永久中立地位的获得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这一地位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二是必须有国际条约明确规定其永久中立地位,三是其永久中立地位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保障。迄今为止,公认的永久中立国除了瑞士之外,还有奥地利和土库曼斯坦。奥地利于1955年与英、法、美、苏四国签订关于中立地位的条约以来,其永久中立地位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承认。由此观之,台湾作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何以有“中立国”之诉求?“中立国”首先应该是“国”,然后才谈得上是否“中立”问题。诚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从世界各国可能的承认反应来看,目前世界上共有197个国家,其中与中国建交的达178个(截至到2019年3月),这些国家绝不可能支持和承认台湾的“和平中立”诉求。即便是将中国视为战略竞争对手的美国也未必会支持台湾的“和平中立”诉求,因为美国需要台湾在其印太战略中积极充当马前卒,不会任凭台湾置身事外、冷眼旁观中美博弈,这不符合美国的战略安排与国家利益。另外,尽管中美目前摩擦不断,但美国仍然要受三个联合公报和一个中国政策的约束,不会贸然违背承诺改变现状。由此可见,即便吕秀莲的公投案侥幸通过,那么最终结果也很可能是仅有几个台湾所谓的“邦交国”出面承认而已,所谓的“和平中立”在国际社会中毫无认受性,只会变成自娱自乐的一场闹剧。

  从联合国处理两岸问题的一贯立场来看,虽然联大曾于1995年通过第50/80A号决议承认土库曼斯坦的永久中立地位,且于2017年通过第71/275号决议宣布12月12日为“国际中立日”,重申保持中立地位有利于加强有关区域和全球的和平与安全,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及互利关系。但是,联合国不会承认“台湾中立国”地位,因为联合国要坚持联大于1971年10月25日通过的2758号决议,从近50年联合国处理两岸事务的政策与实践来看,其始终遵循一个中国原则。

  可以看出,台湾“和平中立公投案”,即使在岛内得以通过,在国际社会也不会获得承认。至于台湾学者姜皇池所说的争取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甚至得到联合国承认,那只能是“台独”势力一厢情愿的梦呓。

  三、该公投案不涉及“主权”问题,纯属欺世谎言

  吕秀莲多次表示,“和平中立公投”不涉及“宪法”“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事项。台湾学者姜皇池在5月9日听证会期间也表示,“该公投案没有触及‘宪法’变更事项,属于‘国防政策’创制,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也不会因为宣布‘和平中立’后,‘中华民国’就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更不涉及‘领土变更’”。

  那么,该如何看待吕秀莲、姜皇池等人的说辞?是否果真像他们所宣称的那样该公投案并未涉及“宪法修改”和“领土变更”等“主权”问题呢?

  按照吕秀莲等人的解释逻辑,依现行台湾地区“公投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全台性公民投票”除了适用于“宪法”专门规定事项(即“宪法修改”和“领土变更”)之外,还适用的“其他事项”包括:①法律之复决;②立法原则之创制;③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诚如大家所知,“修宪案”和“领土变更案”,其提案权在“立法院”,人民并没有连署提案权。很显然,“和平中立公投案”只能依照“公投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其他适用事项”来推动。在“其他适用事项”中,“和平中立公投”议题并不属于第①和②两项,这样一来,台湾“和平中立公投”自然就被归入了“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事项。但台湾地区“公投法”并未对“创制”和“复决”两个概念做出立法性界定。那么,这项重大政策的改变究竟属于“创制案”还是“复决案”?在吕秀莲的提案函中,将其界定为“复决案”。因吕秀莲“复决案”的界定尚存在一些模糊不清之处,故“中选会”于5月9日对此进行了听证。

  然而,在笔者看来,无论听证结果如何,这仅仅是问题的表面,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在于,吕秀莲推动“和平中立公投”的真实意图是要与大陆进行切割而形成“一边一国”,这自然与“宪法修改”“领土变更”等“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在实质上违反了台湾地区所谓的“宪制性规定”。因此,关于该公投案,其问题焦点不在于是否合乎“公投法”第2条第2项第3款的规定,而在于其在事实上已构成违反“宪制性规定”。

  分析至此,我们不能不追问吕秀莲,该公投案要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现状,达到“台湾独立”之目的,这怎么没有涉及“宪法修改”“领土变更”等“主权”事项呢?这不是“台独”,又能是什么呢?

  四、所谓“和平中立公投”,实为“和平独立公投”

  吕秀莲的“和平中立公投”所走的“台独”路线,其策略是用“中立”来包装“独立”。从该公投案的主张看,其将台湾自立于中国之外,否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这是不折不扣的“台独”。

  首先,整个公投案的主文充斥着“台湾是主权独立国家”、两岸“一边一国”的意涵。众所周知,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不存在所谓的“中立国”问题。该公投案刻意凸显台湾要“和平中立”,其醉翁之意不在“中立”,而在于“独立”,其手法无非是通过“中立”之名,达到“独立”之实。

  其次,该公投案主文的议题是:“你是否同意台湾应向国际宣布和平中立?”。提醒大家注意,此处的用语是“台湾”,而不是“中华民国”。对此,吕秀莲解释说,公投案主文之所以没用“中华民国”,是因为“中华民国”在国际社会是很少受到尊重的,所以用“台湾”称谓。这种说辞纯属欺人之语,无论如何解释,都难以掩盖其“台独”本质。

  综上,吕秀莲推动“台湾和平中立公投”,是在不愿放弃“台独”,但又不敢明目张胆地推动“台独”的情势下所采取的一个策略行动,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岛内“显性台独”和“激进台独”的民意市场日益凋敝的现实窘境。

  需要指出的是,吕秀莲提出的“和平中立公投案”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因为它并没有公开宣称“台独”,而只是向岛内民众和国际社会表达台湾“要和平、要中立”的诉求,要跟国际社会和平交往,同时还希望跟大陆维持比较友善的关系。但是,公投案主张台湾“要和平、要中立”仅仅是表象,其实质是以“和平中立公投”来落实“台独”或抗拒统一。尤其在今年习近平总书记1月2日重要讲话之后,吕秀莲更加渲染“和平中立公投”对于抵制大陆和平统一政策的意义,正如3月24日她在美国洛杉矶宣讲“台湾应向国际宣布和平中立”理念时所提到的——大陆正在推动“一国两制”,如果再不推动“台湾和平中立公投”就没有时间了。又如,吕秀莲在其推动公投的文宣中这样写道:“透过公投追求中立,就战略考量来说,是一种反制中国侵略的预防性外交与预防性防卫战略。”不难看出,吕秀莲推动的“和平中立公投”也是“拒统公投”。

  五、“中选会”应正视该案违背“宪制性规定”的事实

  该公投案的关键不在于其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规定,而在于其在事实上违背了台湾地区现行“宪制性规定”。吕秀莲的“中立国”诉求将台湾视为独立于中国和美国之外的第三国,尽管没有明说“台湾中立国”的疆界仅限于台、澎、金、马地区,但这一意涵在其论述中是显而易见的;主文议题为“台湾应向国际社会宣布中立”,用“台湾”取代“中华民国”,整个主文中充斥着两岸“一边一国”的定位。这些均清晰地表明,吕秀莲推动的“和平中立”公投是违背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

  “中选会”对该公投案若仅仅从“公投法”的形式要件上进行审查,而不对公投案进行实质审查,这与“法的精神”背道而驰。在法理上,“公投法”是依据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而制定的“普通法”,其在立法精神和法理解释上不能与“宪制性规定”相冲突或抵触。反观“和平中立公投案”在法律精神和实质上已经与“公投法”和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产生严重冲突。倘若“中选会”置台湾社会的法治精神和广大民众福祉于不顾,继续“放水”,让其进入后续环节,到头来,恐怕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六、该公投案若获通过将产生严重后果

  大陆反覆严正声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大陆坚决反对台湾任何人、任何势力借助任何方式从事“台独”分裂活动。吕秀莲推动的“台湾中立化”,实质是“台湾独立化”,不管为“和平中立公投”披着什么外衣,均无法改变其“台独公投”的本质。

  一旦“和平中立公投”通过并生效,其必然碰触大陆所划定的红线。大陆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难预料,该公投案一旦被通过并被蔡英文宣布生效,势必会遭到大陆的强烈反制,甚至出现无法预料的台海危机。所以,两岸同胞应对该公投案保持高度警惕,必须认清吕秀莲所谓“台湾和平中立公投”是破坏台海和平的重大冒险行动,其后果不堪设想。岛内广大民众须擦亮眼睛、认清真相,跟大陆同胞一道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切莫被吕秀莲的言行所误导。

  (作者王英津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国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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