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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制方案 台湾担心什么


台湾方案的探索和制定,涉及国家宪制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继往开来的制度安排。

  中评社香港6月9日电/清华大学公管学院教授暨台湾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殷存毅博导、清华大学台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吴维旭在中评智库基金会主办的《中国评论》月刊6月号发表专文《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几点思考》。作者认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以下简称“台湾方案”)表明台湾问题有其特殊性,特殊性既是台湾方案存在的必要性所在,也是台湾方案应该具有的内涵。探索台湾方案是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的制度安排问题,既是“一国两制”在统一后台湾的施政纲领,也是促成统一的方针政策性论述,这就意味着台湾方案应该而且必须要回答台湾社会最关心或最担心的问题。文章内容如下:
 
  序

  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出,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①这对于推动祖国和平统一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台湾方案的探索和制定,不是简单的对台部门行政政策措施的制定,而是涉及国家宪制的系统工程,是一项继往开来的制度安排。

  因此,如何认识台湾问题特殊性以及统一后台湾的特殊地位,如何建构台湾特殊地位与统一国家的约束体制与机制,如何使台湾方案既保持对台方针政策的历史继承性又具有与时俱进的开创性,这些都是探索台湾方案这项特殊制度安排所不可回避的基础性问题。为此,本文希抛砖引玉,仅供参考。

  一、特殊性与特殊地位

  无须讳言,迄今为止在对待两岸统一问题上,台湾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就是不接受“一国两制”,几乎形成了对“一国两制”的社会抗体。归纳起来,台湾不接受“一国两制”的说辞中有一点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一国两制”等于港澳回归模式,台湾不是港澳,这反映出台湾与港澳不同的强烈社会认知。由此,台湾逐渐演化出国民党(KMT)“不独、不统、不武”的“三不”路线和民进党(DPP)的追求“台独”路线,以及一般民众希望维持现状的中间路线,换言之,目前台湾整个社会对两岸统一的意愿不高。因此,和平统一首先面临的是提升统一意愿的问题,台湾方案具有提升统一意愿功能,就必须清晰地表明台湾方案不等同于港澳模式。
  其实,大陆方面从未把解决台湾问题与解决港澳问题划等号,改革开放以来的历任领导人也都强调台湾问题的特殊性,否则也就不存在探索台湾方案的需要。但不容忽视的是,长期以来大陆的对台工作重心在于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强调和维护,针对台湾问题的“一国两制”的系统论述不够,这在客观上给“一国两制”在台湾被污名化留下了可乘之机。显然,探索台湾方案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就是较之于港澳,台湾的特殊性和特殊地位为何,这既是在解答台湾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为台湾方案本身论述的合理性,以及为台湾方案设定方向标。

  “一国两制”最初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两岸和平统一而提出的战略构想,②是中共在与国民党和台湾方面长期斗争过程中的思想演进,它发端于“一纲四目”,有其清晰的历史继承性,亦即逐渐意识到虽然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它与大陆内部的省市地方政府不一样,台湾有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特殊性,因而解决台湾问题的方式以及统一后台湾的治理方式都与处理大陆省市的事务不一样,承认了台湾问题的特殊性或台湾的特殊地位。显然,此时对台湾特殊性认识的参照系是与大陆内部省市地方政府的比较。1984年中国向世界宣布将于1997年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并提出以“一国两制”作为香港回归后治理的制度安排。“一国两制”构想源于台湾问题,但最先应用到解决港澳回归问题上,这就使得台湾特殊性问题的参照系发生了转移,亦即转移到台湾与港澳的“一国两制”有何区别。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台湾问题的属性与港澳问题的属性,以及不同属性问题解决的内涵差异问题。

  众所周知,解决港澳问题是非殖民化的问题,非殖民化是要把主权和治理权从外国殖民统治者手中拿回来,恢复对港澳的主权和治权的行使,而且是按照我们的意愿来建构新的治理体制机制。台湾问题则是国共内战的遗留问题,③属于一国内部的政权之争的问题,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则是在实现主权统一的基础上,如何协商和安排权力分享的问题,问题属性差异使得两者在高度自治的“高度”上是有落差的。在港澳问题上,“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同胞当家作主,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④,强调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港人、澳人根据什么来治理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事务呢?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宪制基础,以特区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立法主导或司法主导。⑤这些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殖民者留下的旧制度的改造,改造殖民者留下的旧制度,建构新的治理体系成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的政治正确,无可厚非。这也就界定清楚了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具体而言,港澳的自治是建诸于中央的全面管制,“中央政府依照宪法和基本法有效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制,先后任命五任行政长官和历届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接受特别行政区任免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备案,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行使外交权,组建驻港部队履行维护防务职责”。⑥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高度自治权的限度在于中央授予多少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⑦显然,港澳的高度自治是一种事务性管理层面的自治,并且具有政治学一般意义上的委托-代理性质。
  然而,纵观中国共产党对和平解决台湾问题已做出的承诺,台湾的“党、政、军,包括特务系统均由台湾自己管理”,“大陆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赴台”,“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可以实行单独的财政预算,中央政府不向台湾收税”,⑧这很清楚地表明,对台湾的承诺是一种政治承诺,认可台湾社会制度的保留,这实质上就是赋予了台湾“政治自治”的权力,与港澳的“高度自治”相比较,核心的一点在于台湾地区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治理与大陆之间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为台湾是依据其业已形成的政经体制机制来行使治理权的,较之于港澳,台湾拥有完全的自治权,这就足以显示台湾问题的或台湾地位的特殊性。那么台湾的特殊地位是什么呢?“台湾属于中国的一部分”这个传统的回答并未能解答台湾在统一后的特殊地位的特殊性安在,似乎是在刻意回避这个“难题”。鉴于过去四十年的历史条件,在“先易后难、先经后政”的对台工作策略下,对一些敏感及准备不充分的问题采取回避是可以理解,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在探索台湾方案的当下,台湾特殊地位的定位清晰化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为两制方案的构思或设计是要有定位依据的。显然,放在与港澳比较的框架下,大陆对台湾在统一后特殊待遇的表述或承诺超越了港澳“一国两制”的宪制原则,它允许台湾存在内在的自主治理体系,实质上是承认了台湾是一个具有内在自主行政管理体系与社会治理许可权的政治实体,这是一种政治自治,是台湾与港澳最大的不同点,也是台湾特殊地位的核心内涵所在。

  其实,大陆对台湾在统一后所拥有的高度自治权内容的表述或承诺,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台湾拥有高于港澳的特殊地位,但为什么台湾方面仍不“领情”,拒不接受这样的制度安排?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是,由于历史的缘故,台湾方面(不论蓝绿)对大陆的承诺缺乏信任,这就表明对台湾特殊地位定位还面临一个法制化的问题。方针政策的可信度是需要法制基础作保障的,这就是为什么现代国家要依法治国。大陆一贯强调会不惜一切代价地反对“台独”行为,但台湾岛内以及国际社会中总有舆论认为大陆是“虚张声势”,甚至大陆内部也有人对大陆是否敢于不惜动武反对“台独”持怀疑态度。但2005年大陆颁布《反分裂国家法》后,大大增强了大陆对任何试图分裂国家的行为将予以严惩的承诺可信度,有效地改变了社会预期,台湾岛内再也不敢轻言“台独公投”,“台独”被广大台湾民众视为“祸水”。大陆民众对执政党与政府反对“台独”的决心、意志和能力也有了充分的信任。两岸关系尤其是在处理统一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大事上更需要法治化,因此,对台湾在统一后的特殊地位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表述或界定,这样才能使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可增强台湾社会对大陆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处理台湾特殊制度安排的可信度。

  二、统一的中国与台湾的高度自治

  台湾方案的实施就意味着两岸统一的实现,因此一个中国不仅是台湾方案必须遵守的政治原则,也是实施台湾方案所面临的政治现实,不存在任何其他的选择。台湾方案是要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解决台湾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与台湾拥有高度自治权力的复杂问题,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怎样既能确保台湾的高度自治,又要确保台湾的高度自治不能背离或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具体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大陆与台湾关系的制度安排;二是台湾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形式和范围界定。因此,对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是不可或缺的:
  (一)台湾高度自治权力的来源及特殊地位的表述

  由于拥有特殊的地位,台湾才能获得特殊的待遇,亦即特殊的高度自治权——政治自治,但对这种特殊的高度自治权的权力来源必须清晰地、毫不含糊地加以说明,亦即高度自治权力来源于实际代表中国绝大部分人口的中国主体的合法政府或立法机构,这一点是体现一个中国的核心要点。台湾作为中国的一个具有特殊的高度自治权力的区域,为了有别于中国已有的港澳特别行政区或少数民族自治区,可以称为“中国台湾特殊自治区”,简称“中国台湾”。这个特殊自治区拥有除象征国家主权以外的自治权力。高度自治权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⑨。所谓社会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的总称,其中,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其主要成分。”⑩可见社会制度是“反映并维护一定社会形态或社会结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⑪根据中共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思路或逻辑,充分尊重台湾既有的社会制度,就是允许它保留既有社会制度,这当然包括它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等,即使需要做出适当调整也要基于与台湾官方和社会充分协商。这就大致勾勒出了台湾高度自治权的内涵,台湾可以保留既有政治制度,而其政治制度的内涵尤其表明了台湾较之于港澳不同的特殊地位。

  (二)对台湾高度自治的约束体制机制

  认识台湾的特殊性及特殊地位,是为在台湾实行“两制”的特殊制度安排提供依据,亦即为给予台湾特殊的高度自治提供依据。责任和权利是一体的两面,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忠诚于统一后的一个中国是台湾应尽的责任。怎样确保台湾能够尽到责任,而不是利用高度自治挑战、背离国家的统一或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需要建立相应的体制机制。

  对于国家主权而言,国防、外交和国家安全是三大基本要素。从国防的角度言,包括台湾在内的整个国家领土、领空和领海的保护由解放军负责,台湾保留军队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持岛内秩序,以及协助、配合或分担解放军维护中国的领土、领海(包括经济专属区权益)和领空主权的职责。因此,对台湾军队的数量规模和军备等级以及防卫支出占比要有所限制,以符合其功能的需求。由于国防事务的协调非常重要也非常复杂,应设立相应的专门协调机构并在台湾设立办事处,北京派国防官员常驻,以利及时有效地沟通协调。

  对于外交而言,无疑是北京代表整个中国行使外交事务权力。经报备北京并获准,台湾可以“中国台湾”的名义在外国设立经贸办事处(含签证处理业务),以观察员或成员身份加入某些国际组织,可以加入非政治危害性的国际NGO组织。
  相对于国防、外交而言,国家安全的内涵要广泛和复杂得多,包括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当然主要的还是政治安全和经济安全。就台湾问题而言,政治安全涉及两个重要层面,一是对国家统一的挑战和破坏;二是对大陆的敌对行为。国家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关键在于,怎样既尊重台湾的高度自治,又不能让高度自治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温床。充分尊重台湾的社会制度就意味着,台湾既有的五权分立、政党政治的体制机制都得以存续,其行政与立法相互制衡、政党轮替的体制机制对于统一后的国家安全问题是一个内生性的风险因素,亦即台湾的社会制度内天然地就存在对立或对抗的政治势力或组织机构(政党),要在重大问题上协调一致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对执政党成为在野党的政治正确,而不论哪个党派在特殊自治区执政,其施政工作的一个核心内涵就是基于统一的中国的相关法规处理好与北京的关系,这时可能会出现两种“脱序”现象:一是执政者基于政党政治逻辑或压力,在某些问题上偏离或违背国家统一的原则或法规;二是在野党基于某些突发性事件,动员组织社会舆论或民众掀起反中的社会运动。这样的潜在风险是台湾社会制度内生的自主性体现,要避免这种自主性的潜在威胁有两条路径依赖:一是取缔台湾的政党政治,但若强制性取缔很可能会失去实现和平统一的某些前提性因素,而要与台湾协商取缔政党政治几乎等于与虎谋皮。其实,政党政治仅是一种政治形式,关键在于其政治内容,如果能够制约其政治内容,政党政治的负面影响是可以得到遏制的。因此,另一条路径依赖就是通过限制性作为来避免这种自主性的潜在威胁。

  大陆作为统一后的中国的主体部分,有权力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通过法律或政策手段,对台湾社会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不利于国家统一的负面因素予以预防性遏制,这种遏制的特点是它在尊重台湾既有社会制度基础上予以某些限制,这对于台湾的社会制度而言就是一种外生性的嵌入,它会起到对内生自主性中负面因素的克服。通过外生因素的嵌入性来制约其自主性,具体而言,允许台湾的政党政治存在,但对政党政治划定边界或底线是必须的,即政党存在的合法性在于认同统一后的台湾地位的界定并遵守相关法规,政党之间竞争的议题不能涉及国家统一的问题。

  另一方面,台湾既有社会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基于西方式的自由、民主理念,这样的意识形态下就衍生出把抗议、示威游行等视为合情合理的社会表达形式,在开放型的社会环境中,国际反华势力或组织机构就很容易渗入台湾社会运动,容易在台湾形成一些内外结合的反华前沿基地。因此,应该规定无论哪个党执政都不允许把台湾作为反对、诋毁或颠覆大陆的基地,亦即不允许外国反华组织机构在台湾设立分支机构,不允许与外国反华组织或个人举办反华活动。

  台湾享有高度自治权是以不危害国家安全为前提的,换言之,台湾在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必须做出承诺或保证接受和遵守大陆关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某些限制,而且这又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如果台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大陆有权予以干预。
  三、继往与开来

  任何一项方针政策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随时间的推移和背景的变化,难免会提出变与不变的问题或思考,这是一个存量确定和增量提出的选择。鉴于国情,对台“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内涵,主要反映在历任领导人对台的政治承诺或表态,这些承诺或表态就是“一国两制”在台湾实施的重要内涵。在当下来探索“两制”台湾方案,必然面临对已有政治表态或承诺的再思考。

  总体而言,大陆已有表态或承诺的内涵实质上是赋予了台湾一种“政治自治”,而不是以地域居民或民族为载体的管理自治,如“港人治港”或“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等。对于这种政治自治的给予,是否有必要继续坚持?这是当下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也是一个探索台湾方案时必须要予以厘清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涉及“和平统一”的逻辑问题,简而言之,提出和平统一是基于实力的权宜之计?还是基于一种国家发展的价值观?如果是权宜之计,随着实力的此消彼长,收回或改变已有承诺是符合逻辑的;但这种把“和平”解决问题视为一种权宜之计,会对大陆希望和平统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会让和平统一的难度增大,其结果很可能是事与愿违,最终难免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中国人打中国人的历史悲剧(尽管美国人在后台支持台湾,但在前台搏杀中付出生命和财产损失的是两岸同胞。)⑫

  如果说毛泽东时代从武力解放台湾转变为和平解放台湾,是实力不济的权宜之计或谋略的改变;改革开放以来,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逻辑就有了与时俱进的演进。邓小平把和平与发展视为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因此提出和平统一的方针也就是顺应世界潮流之举。习近平总书记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寓于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共享繁荣的和平发展之中,“一带一路”的倡议和实践具体地展现了和平发展的文明史观。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两岸一家亲、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真诚地表达了追求和平统一的意愿和决心。换言之,今天大陆坚持和平统一方针的逻辑是建立在更大格局之上——中国对人类发展未来的文明史观(亦即价值观),具有前所未有的胸襟和自信。坚持和平统一的方针,不会因台湾地区领导人变化而变,也不会因大陆的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增强而改变。

  和平统一的政治基础实质上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政治原则,二是统一后充分尊重台湾既有社会制度的政治承诺,亦即接受或认可台湾既有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等存在的合法性。⑬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如果没有政治原则,也就没有政治承诺。坚持和平统一不仅要坚持原则,也包含着遵守承诺,这是对历史的继承。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和平统一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形成台湾不能独立也无法独立的阻遏机制,为此,大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加强国防建设等举措,这些都是针对可能的“台独”或外国干涉,具有排除非和平可能的威慑功能,是为和平统一创造条件的机制,对此也应坚持不变,这也是体现历史的继承性。

  对历史的继承并不排斥与时俱进的开创。鉴于历史的局限,“一国两制”设想的初衷也有其局限性,突出地反映为强调两岸制度区隔的一面,而对两岸经济社会融合认识或关注不够,这与当时两岸的经济差异较大、经济全球化开放程度不够、科技进步水平有限等不无关系。根据香港的经验,仅强调制度区隔,“井水不犯河水”,⑭而忽略社会经济融合之趋势,会给后来香港与内地的人员交往、基础设施联通等带来一些争议性矛盾。由于欠缺相应的制度融合的支持,需要临时“补课”,进而容易引发社会不安或不满情绪,增加了“两制”运行的交易成本。因此,在探索台湾方案时,一定要根据当下的发展情势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增加和丰富“两制”的内涵,处理好“两制”与社会经济融合的辩证关系,为统一后的长远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具体而言,可包括以下方面:

  基于中国的国家利益范围和领域前所未有的扩展,在维护国家安全,两岸共同保卫领土、领海甚至是外太空的利益等方面要有体制机制的设计;

  基于经济全球化和反全球化并存的发展趋势,要为形成两岸共同市场、关税同盟乃至经济一体化设定路线图;

  基于科学技术尤其是通讯网络技术的飞跃性发展,以及高科技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要为两岸在科技合作和产业标准一致化方面提出愿景;

  基于统一后的人员交往和货物来往将会更加密切,要在相应基础设施联通、以及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社会经济融合的相关制度方面做出安排。

  两岸的社会经济融合不是大陆单方面的要求,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必然趋势,事关两岸民众的切身利益,与“一国两制”的稳定和健康运行密切相关,这是“一国两制”在港澳实践中学到的“新知识”,是台湾方案不可或缺的增量内涵。当然,上述问题都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具体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法律、民生等各个领域,需要相关专家和部门进行详细的具体研究。

  总之,台湾方案不仅要体现“两制”的政治区隔原则,也要为两岸政治合作与社会经济融合奠定制度性基础。不仅大陆方面要履行已有政治承诺,也要体现出台湾方面在维护统一的中国,以及对在“两制”基础上推动两岸社会经济逐步融合的应有承诺。

  结语

  “两制”台湾方案是中国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的“收官之作”,它不仅会丰富“一国两制”的实践,而且使中国的国家体制和发展更具包容性,对进一步增强中国的国力,以及在世界上扮演和平发展领导者角色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涵所在。当然,探索台湾方案,不仅需要情怀,还需要智慧。例如,探索台湾方案也应该探讨是否有可能与台湾原有“国统纲领”中某些合理因素的对接,以增强台湾方案在台湾的合理性依据,更有效地提升台湾方案的岛内接受度。两岸未来对“两制”的共同协商难免存在对一些问题的分歧或矛盾冲突,不能简单地将协商中存在的分歧上升为统“独”之争。

  此外,探索台湾方案不仅是方针政策的制定工作,也需要做民众的思想工作。因为两岸长期的敌对对峙以及相关的宣传教育,在民众中固化了一种非和平的思维观念,尽管宣传上都讲和平统一,但对和平统一的某些规律性欠缺认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要付出代价的:武力解决要付出生命和财产损失的代价;和平解决(“一国两制”)要付出一定权力让渡的代价。这不仅是一种政治规律,也是民众应该知晓的道理,对民众的正确引导尤为重要。民可使由之,亦要使知之,否则很可能作茧自缚。和平统一的台湾方案不能仅是政治人物及专家学者的高瞻远瞩,因此,探索台湾方案的过程,也是建构和平统一社会观念的过程。
  注释:

  ①“习近平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②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明确提出“祖国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等论述。参见邓小平,《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人民日报》,1983年6月26日。

  ③参见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官方网站:《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台湾问题白皮书),http://www.gwytb.gov.cn/zt/baipishu/201101/t20110118_1700018.htm,1993年9月1日。

  ④习近平,“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周年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讲话”,新华社,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01/c_1121247124.htm,2017年7月1日。

  ⑤参见张德江,“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n1/2017/0528/c64094-29305595.html,2017年5月27日。

  ⑥参见同上。

  ⑦引自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http://www.locpg.hk/jsdt/2014-06/10/c_1111067166.htm,2014年6月10日。

  ⑧有关大陆方面对台“一国两制”的政策论述,参见国台办官方网站,http://www.gwytb.gov.cn/zlzx/,中国台湾网(文献资料),http://www.taiwan.cn/wxz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历次党代会),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64168/index.html.

  ⑨“习近平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⑩王伟光,“社会制度、社会体制和组织机构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哲学动态》,1989年第6期,第34页。

  ⑪引自邹瑜,顾明等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676页。

  ⑫江泽民在1995年的“江八点”中表示“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参见《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人民日报》,1995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也明确表示“中国人不打中国人”、“中国人要帮中国人”。参见“习近平出席《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1/02/content_5354209.htm,2019年1月2日。

  ⑬大陆对台政策中具体承诺的总结,亦可参见《:中共50年对台政策回顾》,中共中央台办、国台办官方网站,http://www.gwytb.gov.cn/forum/201101/t20110104_1674261.htm,2011年1月4日。

  ⑭1989年7月11日,江泽民表示“在处理港澳和台湾问题上,我们采取‘一国两制’的方针,我搞我的社会主义,你搞你的资本主义,‘井水不犯河水’”。参见《江泽民:会见安子介一行时的谈话》,《人民日报》,198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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