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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两岸如何既敌对又互助?

  中评社香港6月9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中国大陆公安部日前将九十四名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网路诈骗的台湾籍嫌犯,从西班牙押解到北京。台“法务部”、“外交部”与陆委会对此都表达“高度遗憾”,并呼吁中国大陆依《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台籍嫌犯在陆受人身自由限制事项通报台,以维护台籍嫌犯人身安全及诉讼权益。然而,目前两岸官方处于敌对的立场,已严重侵蚀“互助”所凭藉的基础。

  民进党执政后不断升高与大陆间的对立,两岸关系也从“冷和”进入了“冷对抗”,如今要求对岸依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司法互助,其实已失去了应有之“立场”。两岸间固然签订有“两岸司法互助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是以双方均认同“一个中国原则”为核心的“九二共识”为政治基础,而目前基础已破裂,“互助”自也失去凭藉。

  “两岸司法互助协议”是在2009年4月26日,由台湾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就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所签署的协议,并于同年4月30日依法经“行政院”院会核定送“立法院”备查后生效。当时是在2008年5月政权再次轮替,国民党赢回执政的地位后,在马英九认同“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基础上,两岸才重新开启交流与合作的既有管道。

  回顾2000年至2008年民进党执政时期,原已开启的两岸和平发展与交流,却因陈水扁拒绝认同“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甚至还鼓吹两岸“一边一国”,致使互动交流中断而进入了两岸关系的“冰河期”。直到马英九执政后,两岸才恢复交流与合作,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所取得的成果。
  专栏说, “法务部”透过新闻稿向大陆表达,尽速依据“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第12条规定,“就本件涉嫌人之人身自由受限制之事项通报“我方”,以维护台籍嫌疑人之人身安全及相关诉讼上权益”。换言之,这项两岸共同签署的协议,均有助于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维护人民人身安全及诉讼权益,但民进党政府可曾肯定过这项国民党的执政成果?

  其次,中国大陆若应民进党政府要求,履行协议遣返嫌疑犯回台时,难道对民进党政府来说,就可以不算是“被统战”?再者,“两岸司法互助协议”的签署涉及了司法管辖权,因而也涉及了“政治性议题”,如果依民进党当局新修正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有可能完成这项协议的签署吗?

  “法务部”在新闻稿的最后一段,呼吁中国大陆“积极与台湾合作,共同打击犯罪,并尊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不知是因“有心”或“笔误”将两岸关系视为“我国”和“他国”之关系?惟若真有心期望大陆履行“两岸司法互助协议”,这样的文字表述只是制造敌对,却非寻求司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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