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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政治黑手再介入管案

  中评社香港6月29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惩会)决定在下周二(7月2日),针对台大校长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等工作期间的所谓违法兼职进行公开审理。这是公惩会史上第一次主动公开审理案件。

  管中闵经历了去年一整年“卡管”甚至“拔管”的风波,终于在今年1月8日正式就任台大校长。外界相信,蔡英文政府最后肯放行,跟民进党1124大败有关,因为民意已经很清楚表明对蔡政府“东厂”式的作为,感到厌恶。

  没想到管中闵才刚就任,风波再现。1月15日,“监察院”以管中闵在担任“行政院政务委员”、“经建会主委”与“国发会主委”任内,为媒体撰写社论获取兼职报酬、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禁止兼职规定为由进行弹劾,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惩会小事化大,以“本案有公开审理之必要”,决定采取史无前例的公审程序,并开放60名民众旁听。

  此案有2个荒谬之处。其一,依“司法院”院字第2508号解释函,公务员在报纸杂志投稿,或著作书籍出版,收受报酬或编辑研究学术之杂志刊物,都不属于“经营商业”的范畴。

  此外,“铨叙部”第46252号解释函也指出,不禁止报社邀请公务人员撰写专栏。因此,“监察院”以管中闵在担任相关公职期间为媒体撰写专栏为由予以弹劾并移送公惩会,并无道理;难道“监察院”为了管案自己推出了一个新的函释令吗?但即使如此,法律不溯及既往,“监察院”也不能依此进行弹劾、移送。

  其次,根据《公务员惩戒法》第44条,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认有公开之必要或被付惩戒人声请公开并经许可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公开,或者是当事人管中闵申请公开时,可以公开。
  但管中闵并没有做此要求,所以是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合议庭认有公开之必要,所以最终决定公开。问题是,合议庭是根据什么认为管案“有必要公开审理”?  

  专栏说,前“教育部长”吴茂昆在东华大学校长任内,出资20%、在美国设立生技公司,担任公司执行业务股东,除实际参与公司委托申请专利事务之外,更将东华大学的专利申请案让给这家他参与经营的公司,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不得经营商业的相关规定。情节可谓相当重大,也受到社会的高度瞩目,但当时公惩会并没有公开审理,怎么到了管中闵案,公惩会就觉得有必要?

  公开审理除了让管中闵的答辩曝露在让社会大众、特别是所谓的网军、乡民之前外,也会让合议庭的委员承受高度压力,他们的判决是否会受到大批网军的影响,令人忧心。

  更重要的是,身为“教育部长”的吴茂昆,把本属学校的专利拿去自肥,问题比写几篇社论严重的太多了,公惩会闭门审理他的案子,管中闵的案子却要公开,这完全不合理。政治黑手有没有伸进公惩会,社会自有公评,难道蔡政府把人民都当作傻瓜吗?

  看来1124灭东厂还不够,明年的111要让民进党政府下台,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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