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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认真追究虚假司法鉴定的法律责任

北京,8月17日-8月15日,司法部公开征求对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规定将严肃追究鉴定机构和鉴定机构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草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准入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 《机构登记办法》提高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门槛,将准入资本从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同时,增加了新的注销情况,包括擅自关闭或关闭1年以上;有效期届满未通过继续考试的;依法终止设立评估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撤回等。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补充说,应认真追究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进行虚假评估的法律责任。 规定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处以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暂停执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规定的,将面临3个月以上1年以下停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虚假鉴定、虚假鉴定问责制度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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