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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选举舞弊最高囚七年

(来源:大公报)

  中评社香港10月24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香港暴徒早前在网上提出种种破坏公平选举的行为,如暴力恐吓参选人、助选义工及其支持者等。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的行为已违反《选举条例》,最高刑罚可监禁。

  “守护香港大联盟”召集人黄英豪表示,在法律上,若任何人试图影响或阻碍市民行使公民投票权,即已触犯法律,最高可囚七年。过去几月来,区议员办事处遭暴徒毁坏的情况令人触目惊心,呼吁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保障参选人、义工、团队以及想出来投票的市民的人身安全,同时使选举得以在公平、公正及公道的情况下进行。

  网教收长者身份证阻投票

  “关注组”副召集人、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指出,有市民公开于网上教唆他人阻止家中长者投票,甚至有人提出将家人身份证收起,他提醒上述的行为已违反选举法例。他又指,现行法例已有明文规管,防止选举舞弊等情况出现。他指出,根据《选举条例》第8条:“对候选人或准候选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或威胁对候选人或准候选人施用武力或胁迫手段的舞弊行为”;第14条(1)e:“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则属于舞弊行为”。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傅健慈补充说,恐吓威胁商店的行为除了涉嫌违反《选举条例》,也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刑事恐吓罪,“任何人如威胁另一人损害对方的名誉或财产,或进行非法行为促使他人受到威胁,导致该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行为,即属违法,若循简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及监禁两年,若循公诉程序被定罪,则可被判监五年”。

  (来源: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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