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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

  中评社北京10月27日电/近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一起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这也是中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案例。

  新华社报道,这一案件中,债务人蔡先生因为经营企业破产,他个人需要对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过第三方财产核查,蔡先生的资产情况目前只有现就职公司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蔡先生个人每月收入4000多元,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温州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在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和防范打击逃废债行为的基础上,给一些诚信的被执行人以重生机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完善执行不能案件有序退出机制。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同意,这起案件启动清理程序。最终,蔡先生提出按214万余元债务的1.5%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先生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依据中国相关法律,如果不进行个人债务清理,蔡先生将会因为失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债务人不仅会被限制部分民事行为,包括乘坐高速铁路列车、住高档酒店等高消费行为,同时还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经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可以有条件地逐渐恢复信用,意味着债务人可以重新进行市场经营等经济活动,增加了重新偿还债务的可能。

  温州中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介绍,个人债务清理并不是意味着无条件免除债务,恶意的、欺诈性的债务是不能被免责的。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旻表示,在许多国家,个人破产制度早已有之,为一些无法执行的债务案件提供了一种退出性机制。破产复权制度的积极适用也为个人重新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提供了可能。

  今年7月,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未来中国有望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并制定相关法规。

  目前,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已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地开始探索。温州已对类似19件个人债务案件启动了清理程序。
  不过,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落地需要全社会建立更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财产登记制度。在这方面,中国社会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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