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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出清有望助P2P行业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中评社北京10月29日电/10月18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网络借贷行业风险提示函》称“将对全省范围内未通过验收的P2P网贷业务全部予以取缔”,而山东全省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这意味着P2P网贷很有可能在山东省彻底消失成为历史。两天前的10月16日,湖南省也宣布将取缔全部不合规网贷业务平台。预计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全面清退P2P网贷平台的行列,我国P2P网贷行业将加快市场出清,并有望走上回归本质、良性发展的道路。

  认清P2P网贷行业本质

  伴随我国P2P网贷行业从迅猛发展达到巅峰,到持续爆雷迎来“强监管”,我们对于P2P网贷行业本质的认识也日益清晰。

  首先,P2P业务是“证券发行”而非“民间信贷”。我国P2P网贷行业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民间信贷行为,这与P2P业务开展的内容和形式不吻合。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信贷产生的基础在于“社会关系纽带”,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也就是说民间信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极小熟人圈层之间。

  而P2P网贷行业依托互联网渠道,让没有社会关系关联的陌生人之间产生借贷关系,不符合一般意义上民间借贷的常理、规则和习惯。同时,为了让“民间借贷”更加顺畅,做大网贷规模,P2P网贷平台往往采用“一对多”“多对多”交易模式,这在本质上就是面向非特定投资者人的资金募集行为,也就是“证券(债券)发行”行为。

  其次,P2P平台是“投资银行”而非“信息中介”。基于P2P业务本质上是证券发行行为的认知,P2P平台的本质也不再是简单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而应当是持牌经营、接受金融监管的“投资银行”。相对于信息中介,投资银行的工作内容显然要广泛、深入得多,同时也将承担更大责任。

  在公开发行债券的过程中,投资银行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对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和发行项目债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在债券发行后还需要对项目公司持续督导,承担因信息披露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等等。因而,P2P平台的设立必须要有较高的“门槛”,在积极承担“投资银行”责任的基础上拓展网贷业务,才能保证P2P网贷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P2P模式是“监管套利”而非“金融创新”。正因为前期对P2P业务、P2P平台本质的认识不足,导致行业出现一哄而上、无序扩张和“非理性繁荣”局面,也为后续P2P平台的持续爆雷留下了伏笔。

  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P2P业务不需要承担金融监管成本和相关责任,不适用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最低资本金、杠杆倍数、高管准入、风险管理等要求,不经监管允许即可依托互联网技术拓展全国范围业务,所谓依靠金融创新形成的“成本优势”“技术优势”“灵活性优势”等自然十分显着。最终,P2P网贷行业在利用监管空白实现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相应的风险也在快速积累乃至集中爆发。

  推进行业市场出清和良性发展

  《孙子兵法》有云:“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P2P行业发展同样要“守正出奇”,首先是要基于P2P行业的本质特征推进行业监管和合规经营,其次才是开展金融创新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P2P行业的一个重要发展特征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强穿透性”而形成的强大动员社会储蓄能力,本质上是小额公开的证券发行。未来对于P2P行业的监管需要以证券公司监管为基准,构建统一的监管标准,在平台的设立上要有较高准入门槛,对平台运营要有相应的资本金、现金流、杠杆率、高管资格等要求,更加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准确性标准等等。

  可以想见,当前我国绝大多数P2P平台都不会符合监管要求,P2P平台退出市场将常态化,很可能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可以获得相关牌照持牌经营,从而实现市场有序出清、良性发展。

  同时,我国仍需要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突破性作用,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发展进程。我国正加快推进P2P网贷机构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等信用平台,这为P2P行业基于高质量信息披露加快金融创新创造了条件。

  P2P业务相当于一般的证券发行行为,具有小额、多次、高频等特征,十分吻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我国可以在P2P业务领域探索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力推进中小企业利用P2P渠道发行债券融资,提高P2P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余凌曲(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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