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中评电讯 > 中大暴徒骑劫校巴草菅人命

热点搜索

中大暴徒骑劫校巴草菅人命

  中评社香港11月16日电/据文汇报报道,香港中文大学沦陷。暴徒占领校园,向吐露港公路和东铁路轨投掷杂物,随时造成连环车祸和列车出轨,威胁交通安全。

  另外,有数辆中大校巴被暴徒骑劫,不但被暴徒用来运送武器等物资,暴徒更驾驶校巴在校园内到处闯荡,不顾学生、教职员、驻校保安人员的安全,草菅人命,极不负责。

  暴徒的偷车行为,已触犯了《盗窃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0章) 第14条“未获授权而取用运输工具”,“任何人未获校巴拥有人同意或未获其他合法权限而取用任何运输工具,以供其本人或另一人使用,或明知任何运输工具是在未获合法权限的情况下取用而仍然驾驶或乘坐该运输工具,即属犯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7年。” 

  另外,驾驶被盗车辆并不获受保第三者风险保险,触犯了《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 条例》(香港法例第272章)第4条“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及《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 第37条“危险驾驶”,(1)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汽车,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3年;(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如暴徒在危险驾驶前曾服用毒品或危险药品,则已触犯《道路交通条例》第39J条“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或第39L条“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的影响下没有妥当控制而驾驶汽车”。

  一般而言,驾驶包括私家小巴、公共小巴、私家巴士及公共巴士等,需要年满21岁并须持有最少三年或以上有效私家车或轻型货车的正式驾驶执照,暴徒也干犯《道路交通条例》第42条“驾驶时无执照”的刑事罪行;而对中大校巴纵火和刑事毁坏的行为,已抵触了《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摧毁或损坏财物”。驾驶未有商用车辆牌照或失效的商用车辆牌照,亦触犯了《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

  (来源:文汇报)

本文网址:http://www.crntt.cn/77775.html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