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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巍语中评:给未来两岸关系的建议

泰国博仁大学管理学助理教授、博士导师孟巍(中评社记者 宋楷文摄)

  中评社洛杉矶2月6日电(记者 宋楷文)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后、台海和平、两岸关系再次成为海内外共同关注的区域性热点问题。不同政治团体对两岸关系的未来走向做出的不同形式、不同方向的判断。泰国博仁大学管理学助理教授、博士导师孟巍在接受中评社记者专访时,提出了关于未来两岸关系的建设性建议。

  孟巍表示,作为海外学者我们需要冷静看待和缜密分析两岸新情况,根据客观现实,尝试为未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建设性意见更为重要。

  首先,选择战略对抗或优于单方面的对台开放与合作。
  
  孟巍说,蔡英文当局推出所谓的“反渗透法”作为对竞争者及其支持者的打击工具,强化对台湾同胞和台湾“统派”的控制,在岛内施行广泛的“绿色恐怖”统治。这就是客观存在的岛内环境,且它将长期稳定,不易改变。面对以上岛内的环境,我们单方面对台采用开放与合作的战略的效果可能不如选择性采用战略对抗的策略更有针对性。所谓战略对抗是指在对台战略设计上采用对抗的思路,即对民进党当局选择和实施的“台独”政策、方法、手段采用对抗性的、针对性的设计,对其进行精确、高效打击。这里并不是说要放弃或改变对台的开放和友好合作的态度,而是要将这些开放和合作机制用于真正的、立场明确的、旗帜鲜明的台湾同胞身上。简而言之“区分敌我”更有效的执行现行惠台政策。与此同时对敌对势力及其追随者采用强力的战略对抗手段,施行扬汤止沸和斩草除根并行的战略对抗手段。

  其次,全面压缩“台独”势力控制下的台湾在国际政治和经贸空间,创造“水深火热”的埋葬感觉。

  孟巍表示,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结果揭晓后,美、英、日本等一些中国建交国的高级官员向蔡英文表示祝贺。外交部明确反对中国的建交国同台湾地区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建议大陆在此原则下建立具体的执行方法,强力压制台湾在国际政治和国际经贸方面的空间,建立奖惩有度的政策系统。针对台湾地区国际经贸供应链和市场进行有效管制,对支持民进党“台独”当局的企业,包括立场不明确的灰色企业及与这些企业保持经贸往来的国际公司进行有效的管控。压缩“台独”企业及立场不明确的灰色企业的发展空间。对“官方”一词进行清晰界定,除了政府部门外,应当将事实上与外国政府相关的所谓NGO组织,执行外国政府长臂管辖策略的外国公司等纳入“官方”范围。针对“台独”国际政治和经贸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冲击和阻断,在一定时期内让其呈现出被“埋葬”的、处于“水深火热”中的痛感!

  第三,提目标、给利益、促融合、强管理

  孟巍说,对蔡英文当局勾结外部势力参与“港独”分裂活动进行报复!凝聚台湾“统派”力量,对其提出工作目标,给予与责任相对等的利益。通过“统派”联络与“统派”有关的战略资源,促进台湾地区与大陆的更广泛的深度融合。加强对“统派”和支持国家统一、民族复兴的岛内组织进行管理。

  第四,明确立场、大分化、大瓦解、加大国家统一为目标的工作力度

  孟巍表示,蔡英文当局广泛宣传大陆对其渗透,那么大陆可以将计就计,开展公开的立场确认和分化瓦解工作,开展以国家统一为目标的工作力度。将分化瓦解作为战略目标之一,广泛制定和实施对台湾民众的立场确定、分化瓦解的政策。对能够明确立场支持国家统一、有所作为的人士予以在政策上关照。既然蔡英文实施“绿色恐怖”统治,那么大陆可以逐步展示“红色力量”,并让“红色力量”掷地有声。动员所有支持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群众,自发建立以“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为主题的舆论引导组织,开展大规模、可持续、压倒性的宣传组织。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问题,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干涉。如在国际上任何国家或国家部分、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国内政,都应该被纳入干涉中国内政的“敌对”势力清单,逐步进行惩戒!对蔡英文“台独”阵营中能够醒悟的个人或企业予以识别,纳入管理体系。对蔡英文“台独”当局进行逐步的瓦解。

  第五,关于所谓“中华民国”的地位问题

  孟巍表示,台湾方面一直强调的所谓“中华民国”的地位问题,实际上是“中华民国”在历史和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从历史角度来说“中华民国”是国共内战遗留问题,从此意义上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历史上的“南明”、“北元”具有相似性,都属于前朝的割据势力,随着时间推移必将灭亡。只是目前中共中央出于“血浓于水”的两岸同胞情感角度考虑,采用国家“和平统一”的政策。没有采用“武统”方式直接将其灭亡而已,这不是一个能力问题,而是一个情感问题。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孟巍说,台湾某些学者主张依据国际法,将所谓“中华民国”界定为一个国家,涉及的国际法条款主要有《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1933),该公约认为:国家做为国际法人应具备固定的居民、一定界限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等资格。该公约采用“宣告说”,主张它国是否承认不影响主权国家的存在。基于此公约,所谓的“中华民国”似乎具备全部条件。但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还强调了国家所应承担的独立、平等、和平共存等三方面作为展现的要素。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中华民国”在展现要素层面是欠缺的。首先,“中华民国”不具备独立的国际地位,不具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平等的地位。其参加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体育赛事等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且只能以“中华台北”或“中国台湾”名义参加,其不具备独立展现能力。其次,“中华民国”也不具备独立展现“和平共存”的能力。台当局只要宣布“独立”,其割据势力马上会被以“武统”方式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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