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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办顾问关于疫情期间台企经营建议

(网络资料图)

  中评社北京2月8日电/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在疫情期内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此,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以下简称《17条规定》)与《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等多份文件,旨在“战疫”期间帮助中小企业纾危解困。同时,顾问律师也建议在浙台企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放假、申请政府相关补贴等多方面措施,及时降低用工成本、顺利渡过难关。在此,顾问律师结合浙江省就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政策与文件规定,从以下方面对在浙台企合规经营提出法律建议。

  一、新冠疫情期间企业用工的法律建议

  目前众多中小企业面临或关注的企业用工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何时复工,如何停工停产,停工期间劳动工资给付,以及如何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等问题。结合有关文件要求,顾问律师建议如下:

  (一)企业应当参照地方文件要求做好复工工作

  根据《17条规定》,疫情防疫必需企业在2月3日复工,其他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且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核准同意。浙江省各地针对复工陆续出具有关细则,如《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要求杭州市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 数字平台向政府申报。杭州市台资企业复工日期具体可参考《杭州市企业复工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建议各地台资企业根据本地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复工日期。

  (二)企业可采取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减轻延期复工影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建议上述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尽最大可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既维护企业稳定又能保障员工权利。

  (三)企业应依法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具体可以参照企业所在地的文件执行。

  (四)企业可采取云办公等方式应对延期复工

  根据《17条规定》,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等方式开展工作。

  (五)企业在疫情期间招聘员工需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17条规定》,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14天内的流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职手续。

  (六)复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17条规定》,复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疫情管控制度,配备好防控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建立检测制度(包括体温检测制度等),加强职工食堂管理,保证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等。建议已经采取上述措施的企业定期检查,确保措施执行到位;未采取相关措施企业,抓紧按照规定予以落实。

  (七)疫情期间的劳动争议处理可能会中止或延期

  根据《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二、新冠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应对的法律建议

  本次疫情给部分企业的商业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企业的各类商务合同存在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终止合同等问题。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自查各类合同履行情况

  企业应当自查是否具有因本次疫情影响致使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及时确定因无法履行合同对企业造成的具体损失,以及后续是否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

  (二)企业应及时总结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

  若企业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应当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该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公布的文件、交通运输道路管制的相关材料、履行的关键负责人是否存在感染、隔离等情形、相关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有关阻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如各类国际贸易合同,企业还可以通过登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平台(https://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相关不可抗力证明认证。

  (三)企业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与之积极沟通

  1、企业在确认存在上述情形后,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积极与之沟通,亦可适当展示相关材料,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损失并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另需注意,通知或沟通过程中做好新取得证据的保存。

  2、合同各方之间的通知或沟通的形式,建议采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EMS邮寄等,同时亦可采取通过社交网络(微信、QQ、钉钉)等方式加以辅助通知或沟通。

  3、对于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对于未能协商一致的,亦应做好相应的应诉准备,收集好相关的各类证据,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证据补强。

  三、企业防止恶意抬价等法律风险

  在疫情期间,台资企业复工后需要防范恶意抬价导致的各类法律风险。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销售产品应防止价格涨幅过高涉嫌哄抬价格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企业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4、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企业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二)企业被认定哄抬价格所面临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等规定,对于具有哄抬价格行为的企业,可以被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罚款最高可达人民币30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以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若触犯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  疫情期间企业产品销售的法律建议

  1、企业应当在显着位置标示商品价格,售卖时不得加价出售,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2、企业应当真实宣传,不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不散布涨价、缺货信息或其他谣言。

  3、企业不得囤积居奇,尤其对于防疫用品、关乎基本民生用品,应当正常售卖,而非作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企业合规经营过程中其他方面的法律建议

  为应对本次疫情,政府亦出台相关政策协助企业共渡难关。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小微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返还失业保险或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规定,疫情期间,针对小微企业采取如下社保政策:

  1、小微企业可以结合所在地政府有关文件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2、小微企业可以结合所在地政府有关文件申请返还失业保险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3、小微企业可以根据所在地有关政府文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二)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房屋租赁减免

  对于承租方,企业亦可以自查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对遭遇不可抗力而存在减免租金的明确约定的,则企业可以直接适用。若未能明确约定的,亦可以与出租方协商予以减免部分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出租方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三)台资企业人员应当注意出入境的管制问题

  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地区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出台了入境管制措施。台湾地区亦采取了管制措施,停止签发入台证,对从大陆和港澳赴台人士实施暂停或限制。企业人员可与相关航空公司、酒店进行协商,告知不可抗力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明,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浙江省将对所有进港航班旅客开展测温工作,对于温度异常旅客将按照要求移交卫生健康部门妥善处置。因此,如乘坐航班的,需要服从测温工作,可能会延长在机场的时间,有必要妥善安排行程。

  以上系顾问律师对疫情期间在浙台资企业合规经营的法律建议。具体到企业个案,还应当根据台资企业所在地市的政策与文件予以细化。希望在浙台资企业坚定信心、同心戮力、共克时艰,理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后续影响,依法、依规、依约办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浙江省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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