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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贫困地区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对策

  中评社北京2月11日电/近年来,依托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民营经济作为最具活力的微观主体,在扶贫攻坚及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由小到大、由弱变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积极创造良好的民企营商环境,成为促进地方发展的重要引擎。但仍需要看到,尤其在贫困地区,民营企业经营基础仍然薄弱,存在税费负担较重、政府公共服务尚不充分等问题,营商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困难

  (一)税费负担制约民营企业发展

  贫困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因较小的盈利空间和较差的抗风险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而现行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是增值税抵扣门槛抬高中小民营企业成本。一是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费用未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加重了民营企业负担。银行贷款是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且贷款业务产生的利息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为争取更多下游企业,不得不维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一方面,企业为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必须向价格更高、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一般纳税人购进生产原料,造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因一般纳税人身份错过了国家为小规模纳税人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框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的大比例税收优惠,均不包括一般纳税人。

  二是地方政府缺乏针对地方性税种的减税政策。地方性税收虽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不大,但对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仍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据了解,一些贫困地区近几年都没有针对地方税种的减税政策,致使民营企业承担过重的小税种税负。

  三是社保费征缴占中小民营企业成本比重较高。“五险一金”的缴纳具有社会统筹性,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对企业利润产生挤压效应。由于缴费基数与当地平均工资挂钩,随着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社保费缴纳基数也逐年上升。因此,虽然“五险一金”缴存比例有所下降,但不足以抵消基数增长带来的压力,所以企业用工成本依然偏重。

  (二)财政对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不足

  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真金白银”的支持,虽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企业的发展更多需要市场调节,但对于贫困地区处于起步和转轨关键期的民企来说,财政扶持是激活民营企业发展潜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贫困地区,财政对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一是以上级补助为主,地方配套资金不足。二是资金惠及面有限,贫困地区企业面临门槛过高的窘境。

  二是助推民营企业融资力度有限。一些民营企业因为诚信状况不佳、财务制度不规范、抵押物不足等自身缺陷,被金融机构列为较高风险信贷等级。虽然政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但贫困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仍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即使有幸获得,也迫切需要地方财政补贴帮助减轻利息负担。

  三是引导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贫困地区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产品附加值低,转型升级愿望强烈,但财政资金在引领企业转型和鼓励产品创新方面未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

  建议

  (一)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税收是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应下大力气全面减税,真正让民营企业不再负重前行,实现更具直接性、时效性和针对性的税收红利。

  一是降低增值税抵扣门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空间。目前国家对于降低增值税税率和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还在持续,企业受益明显。从贫困地区民营企业发展实际看,一是建议进一步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把占民营企业成本较大的贷款利息费用纳入抵扣范围,直接降低企业成本。二是解除贫困地区中小型民营企业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的隐形限制。建议设定一定期限,按生产规模进一步划分一般纳税人等级,从政策层面取消贫困地区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这不仅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渡过经济下行难关,也是为了给贫困地区民企创造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二是加大地方税种优惠力度,增强对民营企业政策倾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见,国家已关注到小税种税负问题。地方政府应扩范围、加力度,尽快出台地方配套减免税措施,对有发展前景、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民企出台更大力度的减税措施,给企业充分减压。

  三是合理减免各项费用,降低民企非税缴费比例。一是建议对民营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进一步减免,直接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二是研究降低“五险一金”中部分险种的缴纳比例,或为民营企业设定低于国有企业的缴存比例,同时增加国家补贴力度,在职工个人所得不变的情况下,使民企真正感受到降费的红利。

  (二)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和引领作用,帮助民营企业脱困

  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发展的主导力量,既有必要,也有能力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财政部门应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引导资金流向民营企业,激活民营企业发展潜力。

  一是增加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针对性地扶持民企发展。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上级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合理调配增加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加大对民企支持力度。二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地方财政扶持措施。一方面,可设立民企扶持奖励资金,对暂时陷入困境又有发展潜力的民企给予资金扶持;另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匹配创新奖励资金,扩大奖励范围,充分调动民企发展积极性,带动民企可持续发展。

  二是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撬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一是由政府部门牵头,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一方面,建立民营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民营企业;另一方面,发挥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多方合力,以出资入股和无偿捐助等多元化渠道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二是增加财政贴息规模,根据民营企业规模及其发展前景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增强民营企业信心,确保民企发展有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是强化财政扶持政策引导作用,提升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一是地方政府针对民营企业制定明确的政策扶持目标和支持方式,为中小型民营企业量身定制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方案,旨在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生存和盈利能力。二是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管。改变过去拨付即完成的做法,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实行谁拨付谁监督办法,定期对民营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排查,严防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引领作用。

  (三)加快国库信息化建设,为民营企业获得财税支持助力

  一是针对民营企业退税问题,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建立方便民企退税“高速路”,助力纳税人“只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缩短退税时间,加速资金周转速度。二是提升民营企业补助资金支拨速度。利用财政支出电子化及现代化国库系统,开通民营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直拨渠道,设置VIP窗口,公布咨询电话,优先处理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拨业务,确保民营企业资金拨付零在途。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车巧怡、韩莉、刘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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