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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口罩之乱”肇因于政府违法

  中评社香港2月23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行政院”在短期内研拟完成《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草案》,并以最速件送请“立法院”审议,同时在民进党全面执政和“民惧可用”的操作下,预料将也可在审议不充分的情况下完成三读程序。从“行政院”研拟的草案规定中,恰证明了政府在目前推动的防疫工作中,已有多所逾越权限而属违法之情事。

  “特别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为生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防疫物资,于必要时,各级政府机关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之指示,征用或调用其生产设备及原物料,并给予适当之补偿。”这条规定虽尚未完成立法,但不正是目前政府已经在做的“口罩征用”措施?如果现行做法已有法律依据,又何须再行立法规定呢?

  专栏说,草案在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说明栏中载明:“惟一般受征用防疫物资多为现成品,而因应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疫情所需而征用之口罩属消耗品,如仅征用口罩现有成品,恐难因应防疫所需,实有赖生产商持续投入生产,岛内生产商尤宜提高产能。”就此来看,显然证明目前政府所谓的“口罩征用”行政处分,其实并不仅限于“口罩现有成品”,还包括了征用或调用“生产设备”和“原物料”及其生产。

  上述规定固然仍合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但“征用”或“调用”来的防疫物资为何能够变成政府配给专卖?“特别条例草案”第六条 规定:“依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规定征用或调用之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不受“国有”财产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及地方公产管理法规之限制。”换言之,目前政府“征用”口罩及其生产原料,用来给厂商生产和由政府配给专卖,也都违反了“国有”财产法和地方公产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
  诚如上开草案第六条的立法理由说明:“政府如欲将征用或调用之防疫物资或相关生产设备提供第三人或防疫物资生产商使用、收益,或将防疫物资、生产设备或原物料之所有权移转予第三人,或移转予防疫物资生产商,使其进行生产,倘仍受“国有”财产法或地方公产管理法规相关规定之限制,恐难以达成扩充防疫物资岛内产能之目标。”此情形不正是目前的做法?恰足以证明政府也发现了现行的口罩政策措施已违反了法律,而须再立新法给予“超法政策措施”就地合法化。

  从“特别条例草案”第五、六条的规定来看,其实是对目前继续存在“口罩之乱”的政策和措施,赋予合法化的法源依据。2003年SARS疫情发生时,尽管发生较现今更为严重的恐慌,但社会上却未造成“口罩之乱”。由此看来,政府逾越法律的政策措施,当是“口罩之乱”发生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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