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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

  中评社台北2月24日电(作者 张亚中)民间有关二二八事件的著作及政治人物的言行,咬定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使得“官逼民反”一说几成定论。

  二○○六年台独学者张炎宪等人完成《二二八事件责任归属研究报告》,结论认定蒋介石是元凶,应负最大责任,更于二月二十日表示,二二八事件是“执政者透过国家公权力有计画、有步骤的屠杀台湾菁英”。随后国民党在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举行中常会,党主席马英九将国民党对二二八事件定调为“官逼民反”。

  在“官逼民反”论述以前,“大屠杀”已是政治正确。因为是“官逼在先”,后才有“民反”,因此,无论当年参与者的动机为何?何种犯行?起诉书及判决书是否公正?当年参与二二八事件而受到处分或死亡者一律视为被害人,一律可以得到政府的赔偿。

  如果事实确是“官逼民反”,所有被害人都应该得到赔偿,政府也应该道歉。但是随着政府档案的全部公开,从大量的档案资料,包括长官公署、保密局、中统、军统、党部、地方政府、乡镇区公所、警察局、派出所、公营事业单位、台糖、台电等,各地学校…,大量的一手资料,赫然发现事实所呈现的套不上“官逼民反”的结论。从本书前一单元对二二八事件发生时的逐日介绍,读者应该也不难发现,这根本不是一件“官逼民反”的事件。

  所谓“官逼民反”,关键在一个“逼”字。逼到一个忍无可忍的地方,不反是死,反也是死,像秦末陈胜,吴广的起义,是因为秦法严苛,不造反是死,造反也许不死,是典型的“官逼民反”。又如明末李自成率领大群饥民造反,因为农村经济残破,饥民无以为食,不造反会饿死,所以是另一种型式的“官逼民反”。总之,“官逼民反”是官把民逼到走投无路的地步,不得不反,因为“反”是很严重的事,反是犯法的行为,在古代反是唯一死罪,满门皆斩,甚至九族皆灭。即使在现代,“反”这个字是“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政府”之类的罪名,也是重罪,所以正常的情况,官逼民反虽然违法,但是会得到社会大众的同情与谅解。如《水浒传》中的八十万禁军总教头豹子头林冲,被奸臣陷害,家破人亡,不得不反,造反被朝廷通缉追捕,亡命天涯,但是得到百姓的同情,视为英雄。

  近代政治学的理论,如果一个政府荒唐暴虐到一个地步,老百姓有“造反权”或叫“反抗权”。孟子也说过,“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弒君也”,如果政府荒淫无道,人民当然可以选择起义或革命来推翻政府。

  二二八事件的确是一件让人难过的事,但是我们客观地检视二二八事件前长官公署简派的那些外省,或亲外省人的大官有没有做出“官逼民反”的事情呢?答案当然是没有。当年随陈仪来的官员不少是当年中国的菁英份子,如严家淦、任显群、孙运璇等,当时台湾省从“日据”变成“中治”,当然有过渡期、磨合期产生的问题,而这些基层官员在观念上、办事方法,原则上可能与日本人不同,效率可能比日本人差,所以台湾人看不起他们,也不怕他们,但是当时整个制度不是一个欺压台湾人的制度,台湾民众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当时来台湾的外省官员当中,也一定有败类,但不足以形成“逼”到必须要“反”的地步。

  我们从事件中有不少台湾人协助外省人避难,也可以看出,当然绝大多数台湾人对外省人并没有仇恨,而视其为“一国人”。如果将这些外省官员与日据初期的后藤新平对台湾人民的大屠杀、对台湾资源的毫不保留的汲取;如果当时的警民冲突发生在日本殖民时期,日本总督府会如此处理?日本的警察当时会如何反应?在暴动后,日本总督府可能会与民间共同成立“处理委员会”吗?相信读者均心知肚明。

  台湾经过战争,尤其是美军大轰炸的破坏,战后又逢日、中政权交替,中国大陆经济濒临崩溃之际,台湾经济情况不好是事实,军人军纪、服装仪容、长官公署行政效率不尽理想也是事实,但是这些问题的严重性,都没有到“官逼民反”的地步。资料证据显示,这些问题都没有“逼”到老百姓愿意冒着“杀头”的危险,跟政府拼命的地步。此外日本总督府跟行政长官公署最大的不同是,行政长官公署把台湾人当成“国民”、“公民”看待,但是日本人在五十年殖民期间,只是将台湾人视为次等的“属民”。

  二二八事件是一个偶发的事件,最后引起台湾全面动乱,动乱之初长官公署未尝没有诚意和平解决,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第一、长官公署二月二十八日下令戒严,并宣布依法严办肇事之专卖局人员,当日即收押傅学通等六人,并允诺秩序恢复后即解除戒严。

  第二、三月一日民众代表黄朝琴、周廷寿、王添灯、林忠等谒见陈长官请求:立即解除戒严令、被捕之民众应即开释、命令不准军警开枪、官民共同组织处理委员会、请求长官对民众广播。陈长官全部允予照办。

  第三、三月一日午后十二时解除戒严,但集会游行仍然禁止 。

  第四、省警备总部苏绍文处长,顷致函台北市议会,略以“关于查缉私烟血案,当局决定拨付新台币二十万元与死者之家属,伤者五万元,以为抚恤,希代转知”等,并请各该管辖区里邻长即往家属处具领转发。

  第五、三月二日台北市参议会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往长官公署谒见陈长官,讨论本案解决方针,席上秘书长葛敬思、交通处长任显群,民政处长周一鹗,陈长官当面答应下列数项:(一)因此案被捕之民众,全部移交宪兵第四团无条件释放。(二)关于本案之死者,由政府发给抚恤金,伤者由政府负担医费送医院治疗,死伤者不分本省、外省,及公务员,希望民众调查其姓名,住址,报告,以便设法处置。(三)不追究发生本案之民间负责人(从今以后,各安其业,共谋本省之建设)。(四)即时恢复交通(铁路交通由“国大代表”简文发氏负责)。(五)武装警察巡逻车,逐渐减少(枪口不向外,武器放于车内),以维持治安。(六)从速恢复工作,各商店开门照常营业。(七)食米即运市内,供应民众需求。(八)路上倘有死伤者,由警察与附近民众设法送医疗治。

  第六、三月二日陈仪对台同胞广播:“关于这次事件的处置,昨日己经广播过,你们都应该听到,明白我的意思了。为了安定人心,迅速恢复秩序,作更宽大的措施,特再宣布几点处置办法:(一)凡是参加此次事件之人民,政府念其由于冲动,缺乏理智,准予从宽,一律不加追究。(二)因参与此次事件,已被宪警拘捕之人民,准予释放,均送集宪兵团部,由其父兄或家族领回,不必由邻里长保释,以免手续麻烦。(三)此次伤亡的人,不论公教人员与人民,不分本省人与外省人,伤者给予治疗,死者优予抚恤。(四)此次事件如何善后,特设一处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政府人员及参政员,参议员等外,期可容纳多数人民的意见。台湾同胞们:政府这样宽大的处置大家应该可以放心了。我爱台湾同胞,我希望我这次广播以后,大家可以立刻安心下来,赶快恢复二月二十七日以前的秩序,照常工作,经过这次事件,人民与政府,想更能和衷合作,达到精神团结的目的。”

  第七、三月二日下午二时中山堂成立处委会,并决议:(一)因此案被捕之民众,当由宪兵第四团无条件释放。(二)关于本案之死者,由政府发给抚恤金。(三)不追究发生本案之负责人。(四)即时停止武装兵警巡逻。(五)即时恢复交通。

  第八、三月三日处委会委员黄国书、陈屋、黄朝琴、李仁贵、民众代表卢辉木、王添灯,偕各报记者,前往军法处调查凶手是否确己覊押。至该处时,据负责人谈称:“己于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时,送交法院,言讫并提示文件,乃转往台北第一监狱,监狱人员由牢房牵出六人(盛铁夫、锺廷洲、赵子健、刘超群、傅学通、叶得根)。这些人均挂有甚重之脚镣,垂头丧气,由记者一一拍照。

  第九、三月三日处委会代表与参谋长柯远芬协商,柯同意将军队撤回军营。

  以上是二二八事件发生初期政府处理二二八事件的情形,各位读者可以试想,日本殖民时期台湾总督府会否如此处理?即使是现在民主化的西方政府,在面对这些要求时又会如何处理?相信有民主与法治观念的读者应有看法。

  若以今日的法治标准来看,当时的政府有些宽大过头了,二月二十七日晚的缉私烟事件,最多是个执法过当的问题,应该处置失职官员即可,引起暴乱以后居然承诺释放所有暴徒,又承诺即刻解严,同意民众代表到军法处查看凶手是否在押,此等行为、政府其实已是毫无威信可言?

  难怪“不着撰人”在《二二八事变之平乱》一文中要感慨地说:

  “由于坐待‘和平解决’决策之错误:当‘事变’之初,问题比较单纯,牵涉不大,应以纯治安事件,及时疏导,断然处置,不使酿成事端,无所谓‘和平解决’。盖‘宽大处理’绝对正确,有限度之循‘和平’途径寻求解决,亦无不可。乃不此之图,迁延因循,贻误事机;而忽略台湾之民性褊狭强悍,此其失者一。或谓当时之‘和平解决’决策,系缓兵之计;但稽考之电报中央之档案,并无请求派兵增援之事实。甚至将电稿中‘缺乏兵力’字句删除;以及严令制止高雄要塞之断然平乱等证之;足见并非‘缓兵之计’,乃怯弱无能,坐视事态恶化扩大,而无所措手足;此其失者二。…由于准许成立‘处理委员会’之错误:当‘事变’之初,本系一单纯之局部性事件,乃竟准许官民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暴乱事件。当时决策者之用心,或在‘缓冲’,或在表示‘公正’;但忽略此一决策,已使纯治安事件转变为严重之政治性事件;遂令若干别具用心者得厕身其间。其他非法组织与潜伏之共党分子亦相继介入,使群龙无首之社会盲目骚动,演变为‘有组织’‘有领导’之全面策动;实无异将政权拱手让人,使暴徙胆敢接管各县市政府,公然行使政权。…”。

  除了与民众代表处委会协商解决方案,作大幅度让步外,长官公署又企图透过台湾士绅、‘半山’企图和平解决,陈仪、柯远芬、张慕陶,分别请托王添灯、蒋渭川、黄朝琴、林献堂等在台湾有影响力之士绅协助政府和平解决问题。但是由于:(一)民众己失去理性,所有建议和平解决的台湾领袖皆被视为‘台奸’而无法发挥其原有之影响力。(二)处委会派系分歧,内斗结果,最后鸽派蒋渭川失势,鹰派王添灯控制处委会,提出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主张,其中包括“国军”缴械等,事态发展至此,和平收场已不可能。长官公署所有和平解决之努力宣告失败。

  二二八事件资料解密以后,从大量“中央”及地方的档案资料可以发现,除了澎湖以外全省暴徒攻击各地警察、军队、外省人、公务员,抢夺军警枪械,俘虏地方首长,以维持治安为名组织军队,篡夺地方政府,而长官公署因为先有军队退回军营,不准开枪之规定,后来事态恶化以后又因兵力不足,只有被动被困营区或机关之内无法动弹。

  从上述的历史,无论从任何角度来回顾当时的情境,实在无法同意二二八是“官逼民反”的说法,理由如下:

  第一、陈仪行政团队人才济济,下级官员或有素质低劣者,有贪污腐败之行为,但比较日本人之高压、凶残欺凌台胞、在“被治”者的感受方面应该还不到铤而走险去“造反”的地步。

  第二、经济问题虽然严重,但是光复后解除日本经济“统制令”,与大陆贸易量大增,民生必需品充沛,台民生活必需品并不缺乏,比起大陆、日本、以及世界大多数地区,台湾还算比较好的。至少没有到发生饥荒或缺粮的地步,当年并不产生因为经济问题逼到百姓“造反”的地步。

  第三、从长官公署及中央在事变初期的作为来看,事变初期官方确实有和平解决之诚意,而这些诚意因为忍让过了头,如同意民众代表到军法处查验肇事者是否在押。让暴民误以为政府胆怯怕事,遂有得寸进尺之行为。

  第四、处委会在王添灯夺权成功后己经变成一个叛乱团体,其向长官公署提出之三十二条非但要求政府军缴械,后来又隐匿军队缴械这一条。将篡改后之三十二条交由美国副领事柯智超向美国及国际发表,以图引起国际干涉,并在广播中用“革命先烈的血不会白流的”,煽动的语言挑拨民众情绪,扩大事端。

  从大量的一手资料显示,事实上二二八发生的原因不是“官逼民反”,反而可能是因为陈仪在初期过于妥协,希望和平解决而被误以为陈仪胆怯,遂使某些人误判情势,使事件扩大、恶化、不可收拾,最终迫使中央派兵镇压。

  (作者张亚中,孙文学校总校长、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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