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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留意疫情带来的恐惧和违法滥权

  中评社香港2月25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日前“中央防疫指挥中心”宣布,将依法限制医事人员出境,此消息引起了有些医事人员的不满,认为轮到休假而早已安排好“出国”,突然的命令让他们觉得权益受损,更还质疑此断然的命令有何法源的依据?这样的质疑有其合理性的基础,毕竟“防疫视同作战”毕竟不是作战,而且也无法律明定“防疫”可适用战争时期适用的法律。

  首先必须强调者是,“中华民国”既然是民主自由的“国家”,即使在战争时期,政府拥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及裁量空间,但也须以预先明定的法律授权为依据。因此,政府切莫以为喊了“防疫视同作战”,就认为可以无范围地限制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卫生福利部”官员后来又指出,“出国禁令”主要是以局限医院第一线照顾病人的医事人员为主,且系严禁前往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等高风险地区,而提升旅游疫情建议等级的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伊朗、意大利等,则须经报准后才能去,并非全面严禁出境。同时,该官员亦指出做出限制的依据,主要为《医疗法》第27条和《医师法》第24条之规定。

  《医师法》第24明定:“医师对于天灾、事变及法定传染病之预防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系指就“法定传染病之预防事项”有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这也当系因医师具有“医病”的专长,以及负有维护人民健康权的公共义务。然而,遵从主管机关指挥之义务是否包括出国的自由?亦即医师出国是否会造成违背医疗专业和维护人民健康权的义务?政府主管机关应进一步说明。

  再看《医疗法》第27条第1项系明定“于重大灾害发生时,医疗机构应遵从主管机关指挥、派遣,提供医疗服务及协助办理公共卫生,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规范的对象显然是“医疗机构”而非“医事人员”,但何以能够作为限制医事人员“出国”的依据?政府主管机关亦应有所进一步说明。
  专栏说,“卫生福利部”目前限制严禁前往大陆、港、澳等严重疫区,理由是回来后需要“自主管理”或“隔离”十四天,此将可能影响防疫的人力资源。然而,医事人员对于返台须自主管理或被隔离的情形,当较一般民众更知之甚详,就算没有这个限制,他们前往的目的地,又会有几人真会选择大陆和港、澳地区呢?

  事实上,《传染病防治法》应是传染病发生疫情期间政府得以“扩权”的特别法依据,如果在该法中找不到限制医事人员出国的法律依据,其他法律更难有对此限制的规定。毕竟,出境涉及人民的行动与迁徙自由,除了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外,还需要具备为促进公共利益或避免紧急危难之必要。

  限制医事人员在防疫期间出境,或许真因疫情严重而有其必要性,且对医事人员权利伤害的程度并不高,但仍宜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如“行政院”研拟完成送“立法院”审议的“严重特殊病毒肺炎特别条例”即可纳入规范。否则,人民在疫情期间的恐惧,往往伴随而来的就是政府违法滥权,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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