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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特别条例违宪赋防疫指挥官独裁权力

  中评社香港3月8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日前在“立法院”进行总质询时,民进党籍“立委”高嘉瑜针对限制医护人员出境之事,认为缺乏法源依据而要求“卫生福利部长”陈时中答询。陈时中不具有法律背景,所答自是早遭质疑的见解,但苏贞昌却积极插话,强调刚立法完成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第七条“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实施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之规定即是法源。然而,“特别条例”再怎么特别,也不能违反法治原则及违宪。

  宪政主义的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明确性,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时须有必要性及由法律明定,以及限制时要采取伤害最小的手段,否则就是违反法治原则且具高度违宪的可能性。上开“特别条例”第七条仅明定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认定“防治控制疫情需要”的构成要件,且赋予其毫无事项或范围限制的权力,已违反了宪政原则中的“立法空白授权禁止”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法律应明确的原则。

  专栏说,“宪法”第23条明定得以限制人民自由权利的条件,须构成为了“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护社会安宁”和“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时”,才得以制定“法律”予以限制。在这四个要项中,仅有“避免紧急危难”较可能符合发生疫情时须面对的状况。

  然而,台湾自发生疫情迄今,已超过一个多月,且迄今政府标榜防疫成效卓越,台湾真的可能面临“紧急危难”状况吗?就算台湾真的有因疫情而面临“紧急危难”的可能性,但是否即是基于此一目的?哪些条件下可以针对哪些事项,限制哪些对象的自由与权利?乃至于限制的方法和法律效果为何?皆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而这也是宪政法治原则中的“法律明确性原则”。
  过去“空白授权”立法遭到“司法院”大法官宣告违宪的案例不少,如释字第313号解释谓:“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科处罚锾,涉及人民权利之限制,其处罚之构成要件及数额,应由法律定之。……,始符“宪法”第二十三条以法律限制人民权利之意旨。”又如,释字第570号解释亦揭示“人民自由及权利之限制,依“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授权以命令为补充规定者,则授权之目的、内容及范围应具体明确,始得据以发布命令。”

  由上述可见,对人民自由权利的限制而言,“目的”、“内容”、“范围”、“构成要件”和“效果”,皆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容留有“空白授权”之情形,否则该法律即属违宪。然而,“特别条例”第七条规定既授权“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认定“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却又“空白授权”中心指挥官可无范围限制地行使行政命令或处分权,实犹如得到法律授与的“独裁”权力。

  高嘉瑜质询陈时中限制医护人员出境有何法源依据?是指到底是哪个法律是以医护人员为规范对象,并在哪些条件下得以限制其迁徙自由?而苏贞昌的回答则犹如告诉高嘉瑜,“特别条例”赋予防疫指挥官只要认为是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就可限制任何人的自由权利。其实,这是立法空白授权的独裁与违宪,而已破坏了宪政民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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