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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举报流程公布

  中评社北京4月16日电/据北京市纪委监委网站报道,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这些事项都逐一进行了明确。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和贯彻落实《规则》的相关情况作了专门介绍。

  第一,检举控告方式。按照新的《规则》,共有五种方式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主要包括:邮寄信件,现场反映,电话检举,向纪检监察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邮件,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进行反映。只要按照以上方式反映,且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均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幷按规定录入检举举报平台。这个检举举报平台是全国统一设立的,可以查询到每一个举报件的具体办理进展。

  第二,不予受理范围。《规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一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二是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三是仅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于上述不予受理的事项,举报人应当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三,分级处理机制。可能很多人以为,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举报的信件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处理,向北京市纪委监委举报的信件是由北京市纪委监委处理,其实幷不是这样。不管向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都是要根据管理的权限进行分级处理。比如,北京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部门负责受理反映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以及各区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的检举控告,如收到反映其他层级干部的检举控告,将转交各区纪委监委或者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

  第四,具体处理流程。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经过筛选,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送同级相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接收后,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当了解幷经集体研究,履行报批审核程序后,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处置。谈话函询,就是要求被举报人就相关问题予以说明解释。初步核实,就是对有核实价值的检举控告进行初步了解,这也意味着对一个举报线索真正启动核查。暂存待查,就是由于举报内容不够具体、不具备可查性,所以暂时留存,待以后发现其他相关线索之后再启动调查。予以了结,往往是针对不实举报,以及已经核查过或者谈话函询后发现不属实的问题,采取的结束调查的方式。

  第五,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幷且属于违纪违法行为,调查组就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过纪委常委会研究之后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或者问责,问题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如经查不属实,会予以澄清或者了结。当然,对实名举报查结之后,纪检监察机关会将核查情况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即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所在单位真实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举报人)。

  新的《规则》还对诬告陷害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如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的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将被严肃处理。日前,北京市已针对此类情况出台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诬告陷害为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幷查处了多起诬告陷害他人的典型案件。北京市纪委监委在此提醒,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举报,坚决杜绝诬告陷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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